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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九有: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2-27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 九有          编号:临 2020-013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理终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无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


    一、诉讼案件情况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润泰供应链”)、高伟、杨学强、蔡昌富、曾鑫、杜修鸿等人涉
及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3 日发布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
份有限有公司关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9-014)。
    二、案件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签
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 粤 0304 民初 11506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福田法院认为,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服东合法知
情权内容,本案中原告作为被告股东依法享有该权利,且已向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
书面提出请求,现被告未配合原告实现股东知情权,原告请求其提供 2018 年 8 月后
至实际提供日的财务会计报表供原告查询并复制,符合法律规定,福田法院依法予
以支持。同理,福田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该期间的会计账簿供其查询的请求;
至于会计凭证,该内容属会计账簿依法应有内容,原告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福田
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作为公司,其义务的履行需其管理人员的配合,故原告主张被告的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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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人第三人高伟配合被告实现其原告的知情权,符合法律规定,福田法院依法予以
支持。第三人杨学强、蔡昌富、曾鑫提交的证据构成证据链足以证明三人已与被告
解除劳动关系,且未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杜修鸿系被告的管理人员,故原告主张此四
人配合其实现对原告的知情权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福田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润泰供应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被告经营场所内为原告本公
司提供其 2018 年 8 月 1 日至实际提供时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由
原告本公司查阅、复制,第三人高伟应予以配合;
    2、被告润泰供应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经营场所内为原告本公司
提供其 2018 年 1 月 1 日至实际提供时的会计账簿(包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
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记账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
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由原告本公司查阅,第三人高伟应予以配合。
    3、驳回原告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10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港澳台和涉外的当事人可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田法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
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
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
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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