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九有: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2020-04-09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 九有 编号:临 2020-023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裁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6,609,558.62 元及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第 4.2 条
及第八条的约定,因延边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承接该协议交割日前上市公司的
全部债权与债务,本仲裁案件所涉债务应由延边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上市
公司有权通知延边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债权人清偿该等债务或由延边双鹿
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市公司向债权人履行该等债务。如上市公司因履行债务遭
受损失的,延边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以连带方
式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可向上述两方中的任何一方或两方主张赔偿权利。据此,
上市公司已致函延边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其
清偿该等债务,如延边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相关法律文书的要求及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行裁决,上市公司不排除通过诉讼和/或其他法律手段促使延边双鹿实业有
限责任公司和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故无法判决此仲裁对公
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尚未计提预计负债。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原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禹”)涉及环保工程
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人民币 7,258,627.62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30 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
编号:临 2014-022)。
二、仲裁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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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延边仲裁委员会裁决
书(2014 延仲字 1065 号),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案号 受理机构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由 仲裁金额 目前进展
1 2014 延 仲 延边仲裁 广东新大禹 公司 环保工 人 民 币 裁决阶段
字 1065 号 委员会 环境科技股 程承包 6,609,558.
份有限公司 合同纠 62 元 及 违
纷 约金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原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
份有限公司)
2、仲裁审理:延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延边仲裁”)
3、仲裁基本情况:
2010 年 6 月 24 日,申请人新大禹与被申请人公司(原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
限公司)订立了《环保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申请人新大禹承包被申请人原延
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造纸废水处理发行工程项目。2010 年 6 月 25 日,申
请人开始履行合同,2010 年 12 月 30 日,工程通过延边州环保局验收。被申请人原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只支付了第一笔、第二笔工程款,剩余工程款未支
付。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2015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和负
债设立延边石岘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其唯一
股东,延边石岘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依法承接了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
司与新大禹的债权、债务。
2015 年 8 月 25 日,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
公司签订了《重大资产出售协议》,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的方式购
买了延边石岘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的股权。
4、仲裁裁决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規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向申请入(反请
求被申请人)新大禹支付工程款 6,235,934.6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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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向申请人(反请
求被申请人)新大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应以 6,235,934.62 元为基数,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计算,但
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 20%);
(3)驳回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公司的反请求仲裁申请;
(4)本案仲裁费 44,569 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公司承担;反请求仲裁
费 79,055 元(被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公司承担;鉴定费 25,0000(被申请人已
预交),由被申请人公司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第 4.2 条及第八条的约定,因延边双鹿实业有限责
任公司已承接该协议交割日前上市公司的全部债权与债务,本仲裁案件所涉债务应
由延边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上市公司有权通知延边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直接向债权人清偿该等债务或由延边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市公司向债权人
履行该等债务。如上市公司因履行债务遭受损失的,延边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
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以连带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可向上述两方
中的任何一方或两方主张赔偿权利。据此,上市公司已致函延边双鹿实业有限责任
公司和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其清偿该等债务,如延边双鹿实业有限责
任公司未按相关法律文书的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裁决,上市公司不排除通过
诉讼和/或其他法律手段促使延边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
任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故无法判决此仲裁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尚未计
提预计负债。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裁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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