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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九有: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4-11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 九有          编号:临 2020-024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理终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4,985,687.41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
有事项》等相关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根据预计承担的损失在 2018、
2019 年度对本次诉讼案件计提了预计负债。鉴于本次诉讼案件法院尚未执行,公
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案件情况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有股份”)与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
案金额人民币 20,161,992.00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49)。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签
发的民事判决书([2018] 粤 0304 民初 36836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福田法院认为:原告宁波银行与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润泰公司”)签订的《进出口融资总协议》、原告宁波银行与被告九有股份、
高伟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恪守约定。原告宁波银行已依约为润
泰公司垫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原告宁波银行有权要求被告润泰公司偿还垫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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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利息,有权要求被告九有股份、高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后,有权向被告润泰公司追偿。被告九有股份关于原告宁波银行未提交证据证明
已垫付款项、未抵扣保证金的抗辩主张,原告宁波银行提交的证据已足以证明其
主张;关于担保限额为人民币 1500 万元的抗辩主张,与《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
定不符;关于润泰公司与高伟涉嫌骗取银行贷款等刑事犯罪,没有依据,且与本
案无关,故被告九有股份的上述抗辩主张,福田法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
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
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
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润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偿还信用证垫
款本金(信用证编号为 LC0730118A00133)人民币 6,037,492.00 元及利息人民币
3,200.02 元(利息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12 日,之后的利息以垫款本金为基数,按每
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润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偿还用证垫款
本金(信用证编号为 LC0730118A00157)人民币 8,744,747.54 元及利息人民币
52,637.85 元(利息暂计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之后的利息以垫款本金为基数,按
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九有股份、高伟、对被告润泰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润泰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42,610.00 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00 元(原告宁波
银行均已预交),均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田法院递交上诉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
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
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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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等相关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
公司已根据预计承担的损失在 2018、2019 年度对本次诉讼案件计提了预计负债。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法院尚未执行,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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