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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九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23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核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材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
    经核查,公司调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
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
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6、 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确定以 2020 年 9 月 22 日为授予日,向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07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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