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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九有: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2020-11-20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 九有          公告编号:临 2020-132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750 万元及利息(截止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的应付
利息为 256,308 元;此后的应付利息为以 3,900 万为本金,按照月息 0.6%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计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以 2,750 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 0.6%自 2019
年 1 月 11 日计至 2019 年 7 月 29 日;以 2,750 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 2%自
2019 年 7 月 30 日计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等 234,534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为终审裁定,对公司本
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九有供应链服
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有供应链”)与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润泰供应链”)、蔡昌富、高伟、杨学强涉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案
金额人民币 37,546,804.00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发布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39)。
    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有供应链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签发的(2019)粤 0304 民初 33817 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润泰供应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有供应链
2,750 万元及利息(截止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的应付利息为 256,308 元;此后的应
付利息为以 3,900 万为本金,按照月息 0.6%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计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以 2,750 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 0.6%自 2019 年 1 月 11 日计至 2019

                                       1
年 7 月 29 日;以 2,750 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 2%自 2019 年 7 月 30 日计至还
清之日止);
    (二)被告蔡昌富对判项(一)确定的润泰供应链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三)驳回原告九有供应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229,534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34,534 元(已由原告
预交),由原告负担 49,253 元,被告润泰供应链、蔡昌富共同负担 185,281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田法院提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
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
回上诉处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1 日、2020 年 7 月 12 日发布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82)
及《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83)。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有供应链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深中法院”)签发的(2020)粤 03 民终 24564 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昌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九有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高伟
    原审被告:杨学强
    上诉人蔡昌富因与被上诉人九有供应链、原审被告润泰供应链、高伟、杨学
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田法院(2019) 粤 0304 民初 33817 号民事判决,向
深中法院提起上诉。深中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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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中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昌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蔡昌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
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终审裁定,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
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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