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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九有: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2020-12-01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 九有       公告编号:临 2020-149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52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
向相关主体进行追偿,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尚未计提预计负
债。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原延边石岘白麓纸业
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审理:延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延边仲裁”)
    3、仲裁情况: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原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禹”)涉及环保工
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人民币 7,258,627.62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14 年 8 月 30 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4-022)。
    4、仲裁概述
    2010 年 6 月 24 日,申请人新大禹与被申请人公司(原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
份有限公司)订立了《环保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申请人新大禹承包被申请
人原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造纸废水处理发行工程项目。2010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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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25 日,申请人开始履行合同,2010 年 12 月 30 日,工程通过延边州环保局验
收。被申请人原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只支付了第一笔、第二笔工程款,
剩余工程款未支付。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2015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和
负债设立延边石岘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其
唯一股东,延边石岘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依法承接了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
有限公司与新大禹的债权、债务。
    2015 年 8 月 25 日,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了《重大资产出售协议》,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的
方式购买了延边石岘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的股权。
    5、仲裁裁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8 日,公司收到延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4 延仲字 1065 号),
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向申请入(反
请求被申请人)新大禹支付工程款 6,235,934.62 元;
   (2)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向申请人(反
请求被申请人)新大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应以 6,235,934.62 元为基数,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
利计算,但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 20%);
   (3)驳回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公司的反请求仲裁申请;
   (4)本案仲裁费 44,569 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公司承担;反请求
仲裁费 79,055 元(被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公司承担;鉴定费 25,0000(被
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公司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9 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
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23)。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与新大禹经友好协商,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以
下简称“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共同确认并同意,公司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承担《1065号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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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书》项下工程款本金金额人民币5,200,000元(大写:伍佰贰拾万元整,“债务
承担总额”)的支付义务。
    2、双方共同确认并同意,新大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执行中止申请文件
及解除公司相关人员限制消费的申请文件。
    3、双方共同确认并同意,本协议签署后的15日内,且新大禹已根据本协议
第一条的约定向深圳中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执行中止申请文件及公司相关人员
已被解除限制消费的前提下,公司(或公司指定的第三方,下同)应向深圳中院
指定执行账户支付人民币5,200,000元(大写:伍佰贰拾万元整)。
    4、除支付上述债务承担总额外,公司不再承担《1065号裁决书》及《环保
工程承包合同书》项下其他义务。新大禹同意放弃要求公司支付其他款项或承担
其他责任的权利。
    四、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向相关主体进行追偿,对公司本期或期后
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尚未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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