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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九有: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04-22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湖北九有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摘要相关事项进行了仔
细阅读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
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具备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
分配机制,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升员工积极性与创造力,从而
提升公司生产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