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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九有: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04-22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ST九有                                        证券代码:600462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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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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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一、《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323.0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8,385.00万股的
5.69%。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28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
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
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9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
司或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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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
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
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
完成上述工作,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此60
日期限之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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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声明........................................................................................................................................... 2
特别提示................................................................................................................................... 3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1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3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8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0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2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5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7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30
第十五章           附则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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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九有股份、本公
司、公司、上市公 指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下同)
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
限制性股票         指 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的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
限售期             指
                        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
解除限售期         指
                        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
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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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
司或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
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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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
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
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
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
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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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
核心业务骨干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9人,包括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
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
于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
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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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323.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58,385.00万股的5.69%。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日
           姓名         职务
  号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1        曹放        董事长           300.00                    9.03%                  0.51%
  2       张宇飞      副总经理          565.00                   17.00%                  0.97%
  核心业务骨干人员(7人)              2,458.00                  73.97%                  4.21%
               合计                    3,323.00                  100.00%                 5.6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00%。
      2、本次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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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
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
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下述公司不得授出限
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此60日期限之内。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
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
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和24个月,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
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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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
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
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
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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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2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2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
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每股0.92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每股1.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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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
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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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的条件。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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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2021年增长
       第一个解锁期            2022年
                                                10%。
                                                2023年 度 公司 主营 业 务收 入 比 2022年 增长
       第二个解锁期            2023年
                                                10%。
   注:上述指标均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所载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逐
年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回购
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
考核,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优秀、良好、中上、一般四档。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中上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若激励对象
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一般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根据《考核管理办法》,若激励对象考核合格,则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原有规定继
续执行;若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则其相对应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即由公司以
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具体考核内容根据《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反映了未来公司在营业收
入方面的预期目标,体现公司经营状况、市场拓展信心以及企业的成长能力,是预测公司经营
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在综合考虑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以及
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选取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设定了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本激励计划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
积极性,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指标的设定兼顾了
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可为股东带
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绩效
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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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
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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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
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

    (二)配股

    Q=Q0×P 1×(1+n)÷(P1+P2×n )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
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和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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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 )÷[P 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
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
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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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
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
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
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的价格进行回购,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草案
公告日以当前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
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
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于2022年5月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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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性股票数量   总摊销费用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3,323.00        2,824.55        1,412.28            1,176.90              235.38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
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
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
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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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
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
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三)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
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
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
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
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通过,
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
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
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六)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七)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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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
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
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
(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
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
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
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
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
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
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
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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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
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
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
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进行处理。

    5、公司因终止激励计划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回购股份方
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
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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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
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
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
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六)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
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
理。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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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
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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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
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处理;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
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
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职务变
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
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
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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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因丧失劳动能力离职等情形,自离职
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
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
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三)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
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限售。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
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
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四)激励对象身故的,在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五)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
仍留在未控股的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六)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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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
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
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
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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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时,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
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
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 1×(1+n)÷(P1+P2×n )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
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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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 +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
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
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 )÷[P 1×(1 +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
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
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
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四、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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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按相关规定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并及时公告。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
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注销
该部分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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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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