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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九有: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07-19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
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关联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关联交易管理的归口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
导下开展关联交易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关联人的分析确认、关联交
易合规审查及重大关联交易决策的组织,以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
并按季度报董事会办公室。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当为关联交易的判断提供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汇总上报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并按照
本制度的规定,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并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
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
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1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第六条 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
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
    (二)在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上述列示的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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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
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含人民币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含 5%)的关联交易,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总额高于人民币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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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
定。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
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
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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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股东。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含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含 0.5%)以上的关
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借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
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者评估值
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
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
                                    5
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
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
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对
于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持续性或者经常性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
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
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
额;
    (九)《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
内容。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 5%以下(不含 5%)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
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
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五、七、八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
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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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出
资额达到第十三条规定标准时,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
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标
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按照《公司章程》
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
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
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
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
额,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上述各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
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
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一方因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
联交易,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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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
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七)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至
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二条 有关关联交易的审议及信息披露,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


                     第四章 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十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日
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披露和审议程序:
    (一) 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
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
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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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
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
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
    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
条款。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
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
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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