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九有: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07-19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增加公司透明度,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湖
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指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监事会和监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
及其负责人(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七)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中介机构及其主办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一般原则

                                      1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
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
质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如果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商业敏感信息或者是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法规、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交
易所说明理由,申请暂缓披露和申请暂缓披露的期限: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
    若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
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2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
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除载于上述报纸外,还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
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各方职责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和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
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没有
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监事会有对信息披露执行的监督责
任: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授权的对外发言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有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其职责时,由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相应职责;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和执行对外信息披露的唯
一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证券业务或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
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
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
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交易所报告。经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
会公告。


                                       3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指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协调和组织各
自管辖范围内重大事件的信息管理,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并向证券部报送相关文件。其联络人员名单、通讯方式及其变更情况应及时
报备公司证券部。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报告工作;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专人,根据其任职
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系统,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
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负有对信息披露事务的配合和协
助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披
露。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单位对是否属于重大事件难以判断或在对外宣传前
应就可能涉及的股价敏感信息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
息披露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发生
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并配合公司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而聘请的证券中介服务
机构及其主办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和法律顾问、证券公
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等)应当勤勉尽责、诚
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
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信息披露
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
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4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负有信息披露职责人员和单位、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
度方面的相关培训,确保各部门和单位具有判断所辖范围内是否发生需披露事项
的能力,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
以下任一时间点内,以电话或其他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现场送达、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公司证券部: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
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二十七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确保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报告或提供
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内容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含但不限于以
下文件: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文本;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所涉资产的意见书   (或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报
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在收到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
大信息后,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如触及信息披露履行义务的,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分类别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履行相应审批和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
披露。
                                     5
   第二十九条     公开信息文稿的对外披露按以下内部报告和审批程序进
行:
   第一步: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履行各自机构内部信息报告审批程序;
   第二步:由各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报送或提供涉及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信息资
料;
   第三步:由证券部负责整编和初审;
   第四步:经董事会秘书修改和复核;
   第五步:呈董事长审批确认;
   第六步:按不同审批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步:证券部执行对外信息的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并在履行
以下各自口径的审批程序后披露,披露后及时传董事会各成员传阅:
   (一)以董事会形式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批;
   (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应先经公司经理会议审议,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再报董事长批
准,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三)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
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该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再提交公司经理会
议审议,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最后报董事长批准,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对
外披露。


                         第五章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6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7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
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
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章 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四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8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9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在会议结束后 2 个
工作日以内公告。
   第四十四条      一般交易金额达到应履行信息披露标准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包含资产转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的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出租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0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为需披露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六条 除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批准后 2 个工作日以内公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1
    第四十七条   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者义务
事项的(除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外):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其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3000 万
元以下,且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5%以下的,由董事
会批准后 2 个工作日以内公告,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详情;
    (二)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决议后 2 个工作日以内公告,
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详情。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工
作日以内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内容和格式应当按照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披
露。
    第四十八条 其它重大事项和重大情况公告:
    (一)重大诉讼和仲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净
利润为负值或业绩大幅变动情形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公告的刊登时间最
迟不得晚于该报告期结束后一个月。
    (三)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公司股价出现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
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以及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属于异常波动情形
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或澄清公告;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回购股份;
    (七)定向增发、配股、可转债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之
内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
所网站上披露;
                                     12
   (二)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可能对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
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
  和期限);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发生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一条      公司根据上述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
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
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
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
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
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
排;


                                     13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
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
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
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须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七章     保密和处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
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等知情人员
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
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
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
内报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如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
或未及时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
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如提供、传播虚
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14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遇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有任何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少于”、“至少”、
“前”或“以前”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8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