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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九有: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07-22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 九有      公告编号:临 2022-063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监管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
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0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1》”)及《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张宏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22]1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2》”),现将《警示函1》和
《警示函2》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1》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1、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2021 年以前,公司未对一项涉及原子公司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连
带担保责任计提预计负债,2021 年,公司根据最新外部情况,对其计提了 559.87
万元预计负债,该事项未通过临时公告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 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披露拟无偿受让张东旗持有的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亳州纵翔”)90%股权。2020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在《关于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受赠股权资产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亳州纵翔的
主要资产为安徽泰睿国际建材家居生活广场 S2#商业楼的 179 套商业房产,“于
2019 年 12 月建设完成,该商业楼目前处于空置状态”,将作为开展直播运营业务的
场地。但结合有关事实,公司未披露该房产当时处于未完成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的
状态,无法直接投入使用,也未披露该房产还可能存在因房产证无法办理而无法使
用的风险,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修订)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2、日常会计核算不规范
    公司子公司北京汉诺睿雅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诺睿雅”)在 2020

                                     1
年的日常会计核算中,存在未按照合同履约义务计量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未依据
权责发生制确认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
(2014 年修正)《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收入》(2017 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一借款费用》(2007 年)等相关规定。
    3、内部控制不健全
    公司子公司汉诺睿雅在 2021 年 6 月以前未针对货币资金运营和向员工借款等
业务过程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
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要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相关法
律法规,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规范化管理,增强子公司会计基础水平,确
保内部控制体系健全有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2》
    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张宏霞以下违规事实: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张宏霞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至 4 月 1 日期间,通过名下证
券账户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17,900 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 17,900 股:张宏霞配偶张
国斌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至 4 月 8 日期间,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30,500 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 30,500 股:张宏霞儿子张云翔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
至 4 月 8 日期间,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12,200 股,卖出公司股
票 12,200 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张宏霞卖出公
司股票及未履行披露义务的行为还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 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
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八
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湖北监管局决定对张宏霞采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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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张宏霞应充分吸取教训,
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
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1》和《警示函2》
提及的问题,并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采取有效
措施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
理,认真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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