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九有: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2-07-30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 九有         公告编号:临 2022-065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1,067 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 2019 年 9 月 25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尚未执行完毕,故公司
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案件情况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九有股份”)与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源飞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高伟、杨学强、蔡昌富及第三人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涉及股权转让纠纷,涉及金额 7,950.5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14)。
    2021 年 10 月 15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
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 粤 03 民初 4368 号),深圳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判
决,判决如下:
    1、被告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宏茂合伙”)、寿
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坤德合伙”)、寿宁润丰恒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丰恒业合伙”)、寿宁润源飞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润源飞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九有股份

                                     1
支付业绩补偿 11,067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 2019 年 9 月 25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高伟、杨学强、蔡昌富对上述 11,067 万元业绩补偿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3、驳回原告九有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案件受理费 439,325 元(九有股份已预交),由润宏茂合伙、润坤德合伙、润丰
恒业合伙、润源飞合伙、高伟、杨学强、蔡昌富负担 430,000 元,由九有股份负担
9,325 元,九有股份有权向深圳中院请求退还多交的费用,润宏茂合伙、润坤德合
伙、润丰恒业合伙、润源飞合伙、高伟、杨学强、蔡昌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深圳中院缴纳诉讼费 430,000 元,拒不缴纳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中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原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65。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民事裁定书
([2022] 粤民终 1624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1、上诉人(原审被告):润宏茂合伙、润坤德合伙、润丰恒业合伙、润源飞
合伙、杨学强、蔡昌富
    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有股份
    3、原审被告:高伟及第三人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
供应链”)
    上诉人润宏茂合伙、润坤德合伙、润丰恒业合伙、润源飞合伙、杨学强、蔡昌
富因与被上诉人九有股份及原审被告高伟、原审第三人润泰供应链股权转让纠纷一
案,不服深圳中院([2020]粤 03 民初 4368 号民事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2
    经查,上诉人润宏茂合伙、润坤德合伙、润丰恒业合伙、润源飞合伙、杨学
强、蔡昌富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原审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向上诉人送
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告知其于接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
诉费 595,150 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向
广东高院提交《上诉费缓交申请书》。广东高院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向其送达《不
准予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其申请不符合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并通知其应于
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向广东高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595,150 元;逾期不交,依法按
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高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广东高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广东高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
履行法定的上诉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
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润宏茂合伙、润坤德合伙、润丰恒业合伙、润源飞合伙、杨学
强、蔡昌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尚未执行完毕,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
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9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