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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九有: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2-08-09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 九有           编号:临 2022-069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为(以下简称“亳州纵翔”)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52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根据亳
州纵翔已提供的证据,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认为亳州纵翔举证不足,未支
持亳州纵翔的本次诉求,待亳州纵翔另有新的证据后可另行主张。亳州纵翔将根据
律师的相关意见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
润的影响。


    一、案件基本情况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控股子公司亳州纵翔与安
徽泰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泰睿“)涉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涉案金
额人民币 52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湖北九有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2-002。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阳法院”)签发的
(2022)皖 1204 民初 1312 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安徽泰睿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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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亳州纵翔与被告安徽泰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阜阳法院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亳州纵翔向阜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520
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9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安徽
省阜阳市颍泉区双河路 200 号安徽泰睿国际建材家居生活广场 S2#商业楼(包含
地上及地下,共 179 套房地产,建筑面积 11073.87 平方米,以下简称涉案房屋)销
售给原告,并承诺于原告交付购房款后五日内将房屋交付原告。同时,被告还应在
合同签订后 160 天内负责办理完毕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并将房屋登记至原
告名下。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没有依照合同约定为原告
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亦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双方为此于 2021 年 4 月 17 日
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被告确保在 2021 年 9 月 30 日前办理完毕涉案房屋的
所有权登记,否则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520 万元。此后,被告一直没有如约办理
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
    被告答辩: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事实理由及诉请均无法成立,补充协议第二条
约定属于无效条款,违反税法规定,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其次根据补充协议约定
办理房产证的前提系原告向被告支付税款 300 万元,否则被告有权不给办证,本
案原告尚未支付该款项。
    阜阳法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被告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签
订《房地产转让协议》,被告辩称其签订该协议并非自愿,系被迫签订,但并未举
证予以证明,故阜阳法院对被告抗辩不予采纳,该协议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
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应当承担
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以被告未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前办理完毕涉案房屋
的所有权登记主张违约金,阜阳法院不予支持,待原告有新证据后可另行主张。综
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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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原告毫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8,2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毫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阜阳法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根据亳州纵翔已提供的证据,阜阳法院认为亳州纵
翔举证不足,未支持亳州纵翔的本次诉求,待亳州纵翔另有新的证据后可另行主张。
亳州纵翔将根据律师的相关意见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
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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