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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九有: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2-08-19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 九有          公告编号:临 2022-076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34,308,981.83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均已对本次诉讼案件的涉案金额计提了 20%的预计负债,若公司实际承担的
担保责任总额超过 20%的部分,由公司大股东北京中裕嘉泰实业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
人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以现金或其他等额资产补偿给公司。所以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11 月 2 日,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签发的应诉
通知书(案号(2018)粤 0304 民初 36511 号)及相关法律文件,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深圳市润泰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供应链”)、高伟、蔡昌富、公司、杨学强提起诉讼。
    1、事实与理由
    润泰供应链与杭州银行于 2018 年 4 月 3 日签订了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
号 2018SC000001627)(以下简称“(《授信合同》”),约定原告授予被告一综合
授信额度人民币 3.5 亿元,其中常规业务敞口额度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授信额度
使用期限为 12 个月,从 2018 年 3 月 14 日起至 2019 年 3 月 14 日,授信品种保理贷
款、票据贴现、保理等,具体以单项业务合同及借款借据或其他凭证为准。同日,
高伟、蔡昌富、杨学强分别签署《融资担保书》,承诺为润泰供应链与杭州银行签
署的《授信合同》项下的融资金额(人民币 5,000 万元)、利息及罚息、违约金、
赔偿金以及原告为收回债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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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保证。同日,公司与杭州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8SC0000016273),约
定公司为润泰供应链与杭州银行签署的《授信合同》项下的融资金额(人民币 5,000
万元)、利息及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原告为收回债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
等全部费用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
    2018 年 7 月 20 日,润泰供应链与杭州银行签订《进口贸易融资合同》(合同编
号:115C751201800013)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为润泰供应链提供进口代付融资,进
口代付融资本金为 300 万美元,期限为 2018 年 7 月 20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8 日,融
资年利率为 4.8%,途期贷款罚息利率加收 50%,润泰供应链未按时支付利息的,杭
州银行可计收复息,约定本融资合同为《授信合同》项下的单项业务合同。
    2018 年 7 月 26 日,润泰供应链与杭州银行签订《进口贸易融资合同》(合同编
号:115C751201800014)及补充协议,约定杭州银行为润泰供应链提供进口代付融资,
进口代付融资本金为 230 万美元,期限为 2018 年 7 月 26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4 日,
融资年利率为 4.8%,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加收 50%,润泰供应链未按时支付利息的,
杭州银行可计收复息,约定本融资合同为《授信合同》项下的单项业务合同。
    2、诉讼请求:
    ①判令终止履行《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2018SC0000627)。
    ②判令润泰供应链向杭州银行偿还《进口贸易融资合同》(合同编号:
115C751201800013)项下截至 2018 年 9 月 11 日贷款本金 300 万美元、利息 3.6 万
美元;被告一向原告偿还《进口贸易融资合同》(合同编号:115C751201800014)
项下截至 2018 年 9 月 11 日贷款本金 230 万美元、利息 2.76 万美元;以上本息共计
人民币 3673.42237 万元(美元按照 2018 年 9 月 11 日公告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
价换算)。
    ③判令润泰供应链向杭州银行支付《进口贸易融资合同》(合同编号:
115C751201800013)和《进口贸易融资合同》(合同编号:115C751201800014)项
下自 2018 年 9 月 11 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产生的罚息、复息(年利率 4.8%计
算,逾期加收 50%)。
    ④判令杭州银行对润泰供应链在《进口贸易融资合同》(合同编号:115C751201800013)和
《进口贸易融资合同》(合同编号:115C751201800014)项下的合计人民币 750 万
元保证金的享有质押权,杭州银行就前述保证金及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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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判令高伟、蔡昌富、公司、杨学强对润泰供应链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⑥判令润泰供应链、高伟、蔡昌富、公司、杨学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保全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3 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8-048)
    3、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收到福田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8] 粤 0304
民初 36511 号),判决如下:
    (1)被告润泰供应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银行支付贷款本
金 2,431,134 美元(根据 2018 年 10 月 18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
率中间价将 2,431,134 美元折算为等值人民币)及利息(以 2,431,134 美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 7.2%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利息数额亦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
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成等值人民币,以还款时还款当日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2)被告润泰供应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银行支付贷款本
金 1,852,279 美元(根据 2018 年 10 月 24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
率中间价将 1,852,279 美元折算为等值人民币 )及利息(以 1,852,279 美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 7.2%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利息数额亦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
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成等值人民币,以还款时还款当日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3)被告公司、被告高伟、被告杨学强、被告蔡昌富对被告润泰供应链上述第 1、
2 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润泰供应链追
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52)。
    4、2020 年 7 月 3 日,公司与杭州银行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7 月 4 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0-075)。
    二、本次诉讼的和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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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8 月 18 日,公司与杭州银行经协商,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双方共同确认,截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润泰供应链破产之日(即 2020
年 11 月 19 日),公司作为润泰供应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向杭州银行偿还的债
务金额为人民币 34,308,981.83 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 29,688,538.28 元、利息为
人民币 4,265,799.47 元、律师服务费人民币 354,644.08 元。
    执行和解方案如下:
    1、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分期偿还债务,公司应当于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当日归还本
金人民币 20 万。
    2、公司应当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一个月内(最迟不超过 2023 年 1 月 20
日)向杭州银行偿还本金人民币 600 万元。
    3、公司应当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向杭州银行偿还本金人民币 1,000 万元。
    4、公司应当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向杭州银行偿还本金人民币 13,488,538.28
元、利息人民币 4,265,799.47 元、律师服务费人民币 354,644.08 元。
    5、本和解协议签署生效且归还 20 万元后,杭州银行向福田法院申请执行和解,
并向法院申请将公司及现法定代表人解除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名单措施。
    6、如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向杭州银行付清全部款项的,杭州银行有
权请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立即恢复执行、向法院申请冻结、
查封、扣划及要求法院向其重新发布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均已对本次诉讼案件的涉案
金额计提了 20%的预计负债,若公司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总额超过 20%的部分,由公
司大股东北京中裕嘉泰实业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或其指定
的第三方以现金或其他等额资产补偿给公司。所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还将依法向上述债权的债务人润泰供应链及其他担保人高伟进行全额追偿。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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