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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光发展: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7-11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17-101 号
债券代码:136700          债券简称:16 蓝光 01
债券代码:136764          债券简称:16 蓝光 02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4        -            2017/7/17        2017/7/1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26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134,297,139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13,429,713.9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4        -            2017/7/17          2017/7/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经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确认,公司控股股东蓝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杨铿、股东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
照有关规定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
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0 元。
    上述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
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9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
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9 元。如该类股东属于其他国家
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股
东可自行或委托本公司,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就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
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每股 0.1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根据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87826466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