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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光发展: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08-03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编号:临 2017—113 号
债券代码:136700           债券简称:16 蓝光 01
债券代码:136764           债券简称:16 蓝光 02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于 2017 年 7 月 27 日以电话及邮件方式向董事会全体
董事发出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通知和材料;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1 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四)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董事 7 人,分别为张巧龙先生、王万峰先生、吕正刚先生、任东川先生、唐小
飞先生、逯东先生和王晶先生;杨铿先生和李澄宇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
  (五)本次董事会会议由副董事长张巧龙先生主持,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李
高飞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监事王小英女士、常珩女士、雷鹏先生列席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
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经过自查论证,
确认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
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资格和条
件。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1、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种类为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的优先股。
    本次拟发行的优先股总数不超过5,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亿元(含
50亿元),具体数额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要求和市场条件等情况在上
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将采取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
日起,公司将在六个月内实施首期发行,且发行数量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百分之
五十,剩余数量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拟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200名的符合《优先股试点
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
关联人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认购,亦不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方式
变相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认购。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以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附单次跳息安排的固定股息率。
    第1-5个计息年度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结合发行时的
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通过询价方式或监
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经公司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并保
持不变。自第6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不行使全部赎回权,每股股息率在第1-5
个计息年度股息率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第6个计息年度股息率调整之后保持不
变。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每一期发行时的票面股息率均将不高于该期优先股
发行前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跳息调整后的票面
股息率将不高于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如调整时点
的票面股息率已高于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则股息
率将不予调整;如增加2个百分点后的票面股息率高于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
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则调整后的票面股息率为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1)股息发放条件
    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
情况下,可以向本次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允许并符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的
前提下,根据发行的约定,在正常宣派和支付优先股股息的情况下,全权决定并
办理向本次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事宜。但若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当年股
息,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应在股息支付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按照
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
    ②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在股息分配上具有相同的优先顺序。优先股股东分配
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公司不得向普通股
股东分配利润。
    ③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
股当年股息,且不构成公司违约。
    强制付息事件指在股息支付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ⅰ)公司向
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ⅱ)减少注册资本(因股权激励计划导致需要赎回并注销股份
的,或通过发行优先股赎回并注销普通股股份的除外)。
    (2)股息支付方式
    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本次优先股股息。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每年支付一次股息的方式。首个计息起始日为公司本
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采用分期发行的,以各期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
作为各期的计息起始日)。自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为一计息
年度。
    每年的股息支付日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例
如,12月1日为缴款截止日,则每年12月1日为股息支付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应付股息不另计利息。
    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
担。
    (3)股息是否累积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息不累积,即在之前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
的差额部分,不累积到下一年度。
    (4)剩余利润分配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
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回购条款
    (1)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权为公司所有,即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并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赎回注销本公司的优先股股份。本次发行的
优先股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条款,即优先股股东无权向公司回售其所持有的优先
股。
    (2)回购条件及赎回期
    本次发行优先股赎回期为自首个计息起始日起(分期发行的,自每期首个计
息日起)期满5年之日始,至全部赎回之日止。
    公司有权自首个计息起始日起(分期发行的,自每期首个计息日起)期满5
年之日始,于每年的该期优先股股息支付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注销本次发行的该期
优先股。公司决定执行部分赎回时,应对所有该期优先股股东进行等比例赎回。
    除法律法规要求外,本次发行优先股的赎回无需满足其他条件。
    (3)赎回价格及其确定原则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优先股票面金额加当年已决议支付但尚未
支付的股息。
    (4)有条件赎回事项的授权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批准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表决权限制
    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由优先股股东表决事项外,优先股股东没有请
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没有表决权。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
    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
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
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表决权恢复
    (1)表决权恢复条款
    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
股东大会批准当年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次日或当年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
的付息日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公式如下:N=V/Pn
    其中:V为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模拟转股价格Pn为审议通
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普通股股票交
易均价。其中: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均价=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
8.62元/股。恢复的表决权份额以去尾法取一的整数倍。
    (2)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股价格调整方式
    在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公司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
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等情况使公司普通股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
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N+Q×(A/M))/(N+Q)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Q
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数量,N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数,
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为增发新股或配股新增股份上市前一交易日A股
普通股收盘价,P1为调整后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
    公司出现上述普通股股份变化的情况时,将对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
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当公司发生普通股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及
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公司将按照公平、公
正、公允的原则,充分保护及平衡本次发行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
视具体情况调整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有关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
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本次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不因公司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
行为而进行调整。
    (3)恢复条款的解除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已全额支付当年应付股息的,则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
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恢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即终止,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后续如再次触发表决权恢复条款的,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可以
重新恢复。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清算偿付顺序及清算方法
    公司进行清算时,本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本公司按照以
下顺序及方式分配给股东:
    (1)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
足以全额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2)普通股股东按照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全部普通股的比例分配。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1、信用评级情况及跟踪评级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具体的信用评级情况及跟踪评级安排将根据境内相关法
律法规及发行市场的要求确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担保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担保安排。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3、本次优先股发行后的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不设限售期,但转让范围仅限《优
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优先股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与
发行环节保持一致,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经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4、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
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亿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使用募集资金
 1      成都雍锦长岛项目(5 号地、7 号地、8 号地)      49.54          28.00
 2      天津江宇城项目一期、二期 1 标段、四期、五期     27.85          10.00
 3      无锡知澜园项目                                  32.11          12.00
                         合计                           109.50         50.00



       实际募集资金不足募集资金拟投资额的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在不改变
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将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
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
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银行贷款、自有资金等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
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5、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优先股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
股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蓝光发展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17-115 号)。
     (四)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非公开
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蓝光发展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已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五)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非公
开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蓝光发展关于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116 号)。
       (六)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蓝光发展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已于同日刊登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七)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蓝光发展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告编号:临 2017-117 号)。
    (八)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是否存在闲
置用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之自查报告的议案》。
     《蓝光发展关于公司是否存在闲置用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
违规行为之自查报告》已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九)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相关工作,参照市场
惯例,公司董事会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
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届时的市场条件,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
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决议,根据
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次优先股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优
先股发行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
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回购条款、表决权限制、表决权恢复、清算偿
付顺序及清算方法、信用评级情况及跟踪评级安排、担保安排、本次优先股发行
后的转让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与发行方案有关的一切事宜;
    2、为本次优先股聘请中介机构并决定其专业服务费用,办理本次优先股发
行申报事宜;
    3、办理本次优先股发行申报及发行后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
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优先股发行及转让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法律
文件、合同及协议等;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编制及向监管机构报送有关申报文件,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相
       应补充调整等;
           4、如监管部门对发行优先股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
       门的意见对本次优先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
       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优先股发行工作;
           5、办理与本次优先股有关的其他事项;
           6、本授权自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的董
       事会获授权人士,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上述获
       授权人士有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授权范围及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
       在本次优先股发行过程中处理与本次优先股发行有关的上述事宜。
           (十)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
           鉴于公司拟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增加优
       先股相应条款: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1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
                                                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
                                            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的
                                            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
                                            普通股的优先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2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股份的活动。                            前提下,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及优先股发行方
                                            案规定的时间和价格,赎回本公司的优先股
                                            股股份;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向公司回售其
                                            所持优先股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3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年内转让给职工。                         转让给职工。
                                                    公司按本条规定回购优先股后,应当相
                                             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不得转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4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5   应的表决权;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
                                               股份没有表决权,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修改本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
                                               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
                                               过 10%;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
                                               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
                                               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
                                               会批准当年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次日起或
                                               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之次日起,优
                                               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
                                               同表决。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
                                               股息。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6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计总资产 30%的;                       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 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         (六) 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其他事项。                             项。
                                                  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
                                           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
                                           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一)修改本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
                                           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
                                           过 10%;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
                                           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7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
    具体内容:                              具体内容: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
    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重视 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优先采用现金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应积极实施利润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应积极实施利润分
    配政策,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配政策,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 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
    力。                                    力。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
8   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 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式进行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        1、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盈
    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利,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期末余额为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期末余额为正,
    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 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
    或现金支出事项,实施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 金支出事项,实施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持续经营。                            续经营。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
    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在满足利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在满足利润
润分配条件、现金分红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分配条件、现金分红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能力、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力、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前提下,并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前提下,并经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采取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采取现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公司每连续三年       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公司每连续三年
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 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
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 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必要时也可以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 金分红,必要时也可以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 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
况、《公司章程》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况、《公司章程》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拟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拟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若公司董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若公司董
事会根据当年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 事会根据当年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况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并
并交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 交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
东大会审议时,应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 大会审议时,应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
利条件。                                 条件。
    3、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3、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80%;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40%;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20%;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发展阶段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发展阶段由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司发展 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司发展阶
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 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红的条件:公司可以根           4、股票股利分红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
据年度盈利情况、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以及 年度盈利情况、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以及未
未来发展需求,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 来发展需求,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
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采 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采取
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取股票 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取股票股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充分考虑公司成长 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以确保分配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以确保分配方案
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具体比例由 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具体比例由公司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决定。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 司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必要时也可以进行
司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必要时也可以进行 中期利润分配。
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 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章
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 程规定、盈利情况、资金情况等因素提出、
章程规定、盈利情况、资金情况等因素提出、 拟订。
拟订。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
等事宜,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 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利润
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利润 分配预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其中应
分配预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其中应 至少包括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并通过后
至少包括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并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时,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必要时为
时,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必要 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公司监事会
时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公司监 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
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 行审议并发表意见,并对董事会及管理层执
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并对董事会及管 行公司分红政策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情况和决策程序进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根据生产经
行监督。                                 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根据生产经 部经营环境,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
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董事会进
部经营环境,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 行详细论证提出预案,且独立董事发表明确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董事会进 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
行详细论证提出预案,且独立董事发表明确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二以上通过,
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 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方便中小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二以上通过, 大会。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
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方便中小股东参加股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劵交易所的有
东大会。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 关规定。
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劵交易所的      (七)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有关规定。                                   1、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公司利润政策
    (七)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1、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公司利润政 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
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分红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电话、网络、
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 邮箱、来访接待等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现金分红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电话、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网络、邮箱、来访接待等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注的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问题。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2、若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关注的问题。                             案,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
    2、若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 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预案,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八)关于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1、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优先股的股息,
                                         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
                                         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发行的优先股采用附单
                                         次跳息安排的固定股息率,股息率计算方法
                                         按发行方案规定执行。优先股股息不累积。
                                             2、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
                                         本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允许并符合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发行
                                         方案的约定,在正常宣派和支付优先股股息
                                         的情况下,全权决定并办理向优先股股东支
                                         付股息事宜。但若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
                                         股当年股息,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且应在股息支付日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按
                                            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
                                                3、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公司股东大
                                            会有权决定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当年
                                            股息,且不构成公司违约。
                                                强制付息事件指在股息支付日前 12 个
                                            月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向普通股
                                            股东支付股利(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2)减少注册资本(因股权激励计划导致需
                                            要回购并注销股份的,或通过发行优先股赎
                                            回并注销股份的除外)。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获
                                            得分配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9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
                                            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
                                            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
                                            的股息和本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全
                                            额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十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增加优先股相应条款: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面反馈意见。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关股东的同意。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1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意。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关股东的同意。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券交易所备案。
    例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
2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
    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比例不得低于 10%。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证明材料。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
3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和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或增加新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
4   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
    各股东。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
                                             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
                                             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
                                             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
                                             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
                                             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
                                             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5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
                                             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
                                             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
                                             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制。
6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
    可以集中使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
                                               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
7                                              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
                                               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
                                               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
                                               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
                                               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
                                               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
                                               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
                                               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
                                               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
                                               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
                                               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8                                              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就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
                                               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
                                               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
                                               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十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
    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涉及的有关事项和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拟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 2017 年第
    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8 月 14 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的《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编号:2017-118 号)。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第一至十一项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