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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光发展: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2017-08-19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编号:临 2017—126 号
债券代码:136700          债券简称:16 蓝光 01
债券代码:136764          债券简称:16 蓝光 02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案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3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
准确估计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蓝
光”)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7 川民初 74 号)及相
关法律文书。重庆薪环企业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薪环”)因合作框
架协议纠纷为由起诉重庆蓝光,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机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诉讼地:四川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薪环企业港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福顺大道 20 号
    法定代表人:鲁逸荣
    被告:重庆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渡舟街道杏林路 31 号
    法定代表人:陆军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重庆薪环在《民事起诉状》单方陈述:
    2017 年 4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两江春城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下
简称“框架协议”),就被告受让原告实际持有的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目标公司”)100%股权一事达成协议,该框架协议约定:“若任何一方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就最终交易价格的确定对经交易双方多次协商后确定的总对
价原则进行重大改变,从而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达成的,属于根本违约。违约方应
当向守约方支付赔偿金 2 亿元,若该违约金无法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的,违约方还
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双方就评估价值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除外”。该框架协议
还约定:“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甲、乙方不得与任何其他方披露知悉的本次
交易项下各方的保密信息或为本次交易之外的目的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次交
易项下各方的保密信息”; 甲乙方需把各方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严格限制在为实
现本次交易目的而必须接触保密信息的外聘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范围以
内”;“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向守约方赔偿 5000 万元”。该框架协议
约定,双方应于 2017 年 6 月 7 日前,达成正式的股权收购协议。
    2017 年 4 月 7 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相关人员签订了《关
于两江春城股权处理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该会议纪
要约定了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总对价原则等具体事宜。尔后,被告将框架协议约
定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2 亿元存入了监管协议约定的监控账户。
    原告认为,前述框架协议、会议纪要签订后,被告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了
与原告关于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磋商,不再继续履行前述框架协议。2017
年 6 月 4 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股权收购事宜的函》,要求被告于 2017 年 6
月 7 日前就是否推进收购工作进行明确回复,逾期将视为被告终止框架协议的履
行,但被告收到函件后直至框架协议约定的排他谈判期到期,也未与原告签订正
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时,被告在框架协议签订后,在其内部网站上向不特定主
体发出主题与收购相关的会议通知,违反了框架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重庆蓝光向原告支付因其单方终止交易而需承担的违约金
人民币 2 亿元,并赔偿造成的其他损失人民币 5000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重庆蓝光向原告支付因其违反保密义务而需承担的违约金
人民币 5000 万元;
   (3)本案保全费用、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收到法院通知后,已与律师等中介机构积极商讨应对方案。经公司核实,
2017 年 4 月 6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蓝光与重庆薪环签订了框架协议,拟受
让重庆薪环持有的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该框架协议约定“股权计
价以经双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的评估值为准,最终的股权对价以尽职调
查后,由双方签署的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确认”,并约定“若双方不能在 2017
年 6 月 7 日前达成正式的股权收购协议的,且双方未达成书面一致延长排他谈判
期的,则该本协议终止”。2017 年 4 月 7 日,双方谈判人员进行了第一次会议,
对某些收购条件进一步协商并形成会议纪要,用以指导目标公司后期股权并购及
相关事宜。框架协议签署后,重庆蓝光按协议约定向共管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 2
亿元,同时双方均成立工作小组就收购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和谈判。经多轮磋商,
截止 2017 年 6 月 7 日,双方未达成正式的股权收购协议,根据框架协议的约定,
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在 2017 年 6 月 8 日即已终止。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准确估计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进行举证、应诉,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的进展情
况。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