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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光发展: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17-08-25  

						    债券简称:16 蓝光 01                            债券代码:136700

               16 蓝光 02                           债券代码:136764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
业行为准则》、《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募集说明书》、《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
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四川蓝光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发展”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
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
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
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中信
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本次债券核准情况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公司债券已于
2016年3月15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6]513号”批复核准。

     二、“16蓝光01”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
期)。

     2、发行规模:基础发行规模10亿元,超额配售权不超过20亿元(包含20亿
元)。最终发行规模为人民币30亿元。

     3、票面面额:本期债券每张票面金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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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公司调整票面利率选择
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前 3 年固定不变。如公司行使
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为前 3 年票面
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其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如公司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
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6、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
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
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
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
票面总额的本金。

       7、本期债券的起息日:本期债券起息日为2016年9月14日。

       8、计息期限:计息期限为2016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3日。若发行人行使
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9月14日至2019年9月13日;若投资
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9月14日至2019年9月13
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9 月 14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
计利息);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
每年的 9 月 14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9 月 1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1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
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9 月 14 日;若投资者行
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9 月 14 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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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债券担保:本期债券发行无担保。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
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情况:2016年10月13日,本期债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
简称“16蓝光01”。

     14、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16蓝光02”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
期)。

     2、发行规模:基础发行规模5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5亿元(含5亿元)。
最终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

     3、票面面额:本期债券每张票面金额为100元。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公司调整票面利率选择
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前 3 年固定不变。如公司行使
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为前 3 年票面
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其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如公司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
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6、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
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
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
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
票面总额的本金。

     7、本期债券的起息日:本期债券起息日为2016年10月18日。

     8、计息期限:计息期限为2016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17日。若发行人行
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10月18日至2019年10月17日;若

                                     3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10月18日至2019
年10月17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0 月 18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
计利息);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
每年的 10 月 18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0 月 1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21 年 10 月 1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
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10 月 18 日;若投资者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10 月 18 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债券担保:本期债券发行无担保。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
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情况:2016年11月8日,本期债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简
称“16蓝光02”。

     14、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次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重庆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蓝光”)
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7川民初74号)及相关法律
文书。重庆薪环企业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薪环”)因合作框架协议
纠纷为由起诉重庆蓝光,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机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诉讼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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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薪环企业港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福顺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鲁逸荣

    被告:重庆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渡舟街道杏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陆军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原告重庆薪环在《民事起诉状》单方陈述:

    2017年4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两江春城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下
简称“框架协议”),就被告受让原告实际持有的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目标公司”)100%股权一事达成协议,该框架协议约定:“若任何一方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就最终交易价格的确定对经交易双方多次协商后确定的总对
价原则进行重大改变,从而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达成的,属于根本违约。违约方应
当向守约方支付赔偿金2亿元,若该违约金无法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的,违约方还
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双方就评估价值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除外”。该框架协议
还约定:“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甲、乙方不得与任何其他方披露知悉的本次
交易项下各方的保密信息或为本次交易之外的目的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次交
易项下各方的保密信息”;“甲乙方需把各方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严格限制在为
实现本次交易目的而必须接触保密信息的外聘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范围以
内”;“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向守约方赔偿5000万元”。该框架协议
约定,双方应于2017年6月7日前,达成正式的股权收购协议。

    2017年4月7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相关人员签订了《关
于两江春城股权处理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该会议
纪要约定了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总对价原则等具体事宜。尔后,被告将框架协议
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亿元存入了监管协议约定的监控账户。

    原告认为,前述框架协议、会议纪要签订后,被告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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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与原告关于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磋商,不再继续履行前述框架协议。2017
年6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股权收购事宜的函》,要求被告于2017年6月7
日前就是否推进收购工作进行明确回复,逾期将视为被告终止框架协议的履行,
但被告收到函件后直至框架协议约定的排他谈判期到期,也未与原告签订正式的
股权转让协议。同时,被告在框架协议签订后,在其内部网站上向不特定主体发
出主题与收购相关的会议通知,违反了框架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重庆蓝光向原告支付因其单方终止交易而需承担的违约
金人民币2亿元,并赔偿造成的其他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重庆蓝光向原告支付因其违反保密义务而需承担的违约
金人民币5000万元;

    (3)本案保全费用、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诉讼对发行人的影响

    发行人收到法院通知后,已与律师等中介机构积极商讨应对方案。经发行
人核实,2017年4月6日,重庆蓝光与重庆薪环签订了框架协议,拟受让重庆薪环
持有的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该框架协议约定“股权计价以经双方
确认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的评估值为准,最终的股权对价以尽职调查后,由双
方签署的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确认”,并约定“若双方不能在2017年6月7
日前达成正式的股权收购协议的,且双方未达成书面一致延长排他谈判期的,则
该本协议终止”。2017年4月7日,双方谈判人员进行了第一次会议,对某些收购
条件进一步协商并形成会议纪要,用以指导目标公司后期股权并购及相关事宜。
框架协议签署后,重庆蓝光按协议约定向共管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2亿元,同时
双方均成立工作小组就收购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和谈判。经多轮磋商,截止2017
年6月7日,双方未达成正式的股权收购协议,根据框架协议的约定,双方签订的
框架协议在2017年6月8日即已终止。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发行人暂无法准确估计本次诉讼事项对其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发行人已针对该事项进行公告,公告链接如下:

                                    6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2017-08-19/60046
6_20170819_6.pdf

    中信证券作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的受托
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上述相关
事项后,与蓝光发展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中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蓝光发展对
本次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
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和约定
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

    五、债券受托管理人联系方式

    有关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杨昕

    联系电话:010-60836755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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