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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光发展: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18-01-09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四
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
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提高公司管理团
队、子公司高管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将股东利益、公司
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有效的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业绩长期稳定增长,提高公司
可持续发展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