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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光发展: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2018-06-30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18—084 号
债券代码:136700(16 蓝光 01)                  债券代码:136764(16 蓝光 02)

债券代码:150215(18 蓝光 02)                  债券代码:150216(18 蓝光 03)

债券代码:150312(18 蓝光 06)                  债券代码:150409(18 蓝光 07)

债券代码:150413(18 蓝光 09)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召开
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
案》。2018 年 6 月 13 日,公司实施完毕 2017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
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7.22 元/股调整为
5.09 元/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5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四
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
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5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四
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四川
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核实四川
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并出具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3、2015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
    4、2015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确定以 2015 年 12 月 25 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193 名
激励对象授予 1908.83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44 元/股。公司监事会出
具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司独立
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16 年 1 月 20 日,首次授予的 1908.83 万股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
    6、2016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
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2016 年 6 月 17 日,公司实施完毕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 2016 年 6
月 16 日为股权登记日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含税),根据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回购价格调整为 7.32 元/股。同时,董事会同
意对 19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14 万股限制性股票按调整后的回
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
对上述回购价格调整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
意见。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已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7、2016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 10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37.1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7.32 元/股。公司监事会对上述
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表示同
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已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完成回购注销手
续。
    8、2016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以 2016 年 11 月 4 日作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孙启明 162.38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93 元/股。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预留限制
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16 年 12 月 22 日,预留授予的 162.38 万股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

    10、2016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议案》。董事会根据公司 2015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决定对满足解锁条件的 16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一期解
锁,可解锁比例 40%,可解锁股份 6,614,920 股。公司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
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
见。
    11、2017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 11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92.2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7.32 元/股。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
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表示同意并发表
了独立意见。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已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12、2017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7 年
7 月 17 日,公司实施完毕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10 元(含税)。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会同意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7.22 元/股;将预留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3.83 元/股。同时,董事会同意对 14 名离职激励对象
已获受但尚未解锁的 207.74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 45.36 万股,回购价格为 7.22 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162.38 万
股,回购价格为 3.83 元/股。2018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
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 5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 49.14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7.22 元/股。
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表示同意并发表了
独立意见。上述 2,568,800 股限制性股票已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完成回购注销手
续。
    13、2018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2018 年 6
月 13 日,公司实施完毕 2017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向全
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转增 4 股。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
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7.22 元/股调整为 5.09 元/股。公
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价格调整事项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事由及方法
    2018 年 6 月 13 日,公司实施完毕 2017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
    根据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
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派息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调整方法为:P=P0÷(1+n)【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
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
    依据上述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
为:
    P= (P0-v)÷(1+n)=(7.22-0.1)÷(1+0.4)=5.09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的回购
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
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系因公司实施 2017 年年度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所致,该调整方法、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况;同意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7.22 元/股调整为 5.09 元/
股。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蓝光发展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
权;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原因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拟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