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光发展: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数量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18-10-15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数量调整
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
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数量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2018 年 6 月 13 日,公司实施完毕 2017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方案,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
授权,董事会将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 1,384 万份调整为 1,937.60 万份。该调整方
法、调整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董事会确定以 2018 年 10 月 12 日为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该授予
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以
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4、公司和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
情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将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 1,384 万份调整为 1,937.60 万份,
并以 2018 年 10 月 12 日为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授予 4 名激励对象 98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99 元/股,剩余的 957.60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
日由公司董事会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