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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光发展: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15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四川蓝光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和《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就公司 2018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审议
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
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3、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数量调整及授予事项
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对预
留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及授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18 年 10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高管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同意公司将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 1,384 万份调整为 1,937.60 万份,并以
2018 年 10 月 12 日为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授予 4 名激励对象 980 万份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99 元/股,剩余的 957.60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由
公司董事会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