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19—008 号 债券代码:136700(16 蓝光 01) 债券代码:136764(16 蓝光 02) 债券代码:150215(18 蓝光 02) 债券代码:150216(18 蓝光 03) 债券代码:150312(18 蓝光 06) 债券代码:150409(18 蓝光 07) 债券代码:150413(18 蓝光 09) 债券代码:150495(18 蓝光 12)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三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11,021,892 股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19 年 1 月 22 日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1、2015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四 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 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5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四 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四川 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核实四川 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并出具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3、2015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 4、2015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确定以 2015 年 12 月 25 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193 名 激励对象授予 1908.83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44 元/股。公司监事会出 具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司独立 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16 年 1 月 20 日,首次授予的 1908.83 万股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 6、2016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 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2016 年 6 月 17 日,公司实施完毕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 2016 年 6 月 16 日为股权登记日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含税),根据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回购价格调整为 7.32 元/股;公司 19 名激励对 象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董事会同意对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 114 万股限制性股票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 会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价格调整以及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已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7、2016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10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 件,董事会同意对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37.10 万股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7.32 元/股。公司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已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8、2016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以 2016 年 11 月 4 日作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公司下属蓝光 生命科技集团副董事长孙启明 162.38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93 元/ 股。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司独立 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16 年 12 月 22 日,预留授予的 162.38 万股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 10、2016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议案》。董事会根据公司 2015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决定对满足解锁条件的 16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一期解 锁,可解锁比例 40%,可解锁股份 6,614,920 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193 名,董事会已同意回购 29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本次实施解锁的激励对象 162 名,剩余 2 名激励对象已申请离职,目前 正在办理离职手续,本次不实施解锁。待其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司将按规定 另行召开董事会,对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对上述议案 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 立意见。 11、2017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1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 件,董事会同意对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92.2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7.32 元/股。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 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2017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回购注销事项。该部分 限制性股票已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12、2017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7 年 7 月 17 日,公司实施完毕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10 元(含税)。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会同意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7.22 元/股;将预留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3.83 元/股。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公司 1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锁,董事会同意公司对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受但尚未解锁的 207.74 万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45.36 万股,回购价格 为 7.22 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162.38 万股,回购价格为 3.83 元/股。公 司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回购价格调整以及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2017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 公司 2017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回购注销事项。该部分限制 性股票已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13、2017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锁期所涉及标的股票递延解锁的议案》。鉴于公司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根据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同意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锁期所涉及标的股票递延到下一年。公司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 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限制性股票递延解锁事项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 见。 14、2018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5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 件,董事会同意对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49.14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7.22 元/股。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 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2018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回购注销事项。该部 分限制性股票已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15、2018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2018 年 6 月 13 日,公司实施完毕 2017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向全 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转增 4 股。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 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7.22 元/股调整为 5.09 元/股。公 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价格调整事项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16、2018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7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董事会同意对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31.164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5.09 元/股。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 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该部分 限制性股票已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17、2019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期解锁的议案》。董事会根据公司 2015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 定对满足解锁条件的 12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三期解锁,可 解锁比例 60%(包括第二个解锁期递延解锁的 30%),可解锁股份 11,021,892 股。 公司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锁事 项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授予股票数量 批次 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元/股) 授予人数 (股) 首次授予 2015 年 12 月 25 日 7.44 19,088,300 193 人 预留股票 2016 年 11 月 4 日 3.93 1,623,800 1人 授予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议案》。 董事会根据公司 2015 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满足解锁条件的 16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一期解锁,解锁比例 40%,解锁股 份 6,614,920 股。2017 年 1 月 4 日,该 6,614,920 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所涉及标的股 票递延解锁的议案》。鉴于公司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同意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所涉及标的 股票递延到下一年。公司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 述限制性股票递延解锁事项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已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届满。 2、解锁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若第一、第 二个解锁期内未达公司业绩条件目标时,该部分标的股票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 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解锁。若下一年仍未达到公司业绩条件目标时, 该部分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第三个解锁期内未达公司业绩条件目标 时,该部分标的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 锁条件已经满足,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的 60%(包括第二个解锁期递延解锁的 30%),具体如下: 序号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条件 是否满足解锁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解锁条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 件。 2 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 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 (4)在公司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 被公司做出书面处理决定的。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公司业绩考核结果: (1)2017 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 (1)根据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7 损益后净利润不低于 117,000.00 万元。 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 (2)锁定期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利润 133,654.71 万元,满足解锁条件。 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2)根据公司 2016 年度及 2017 年度财务审 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计报告,2016 年及 2017 年累计归属上市公 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共计 3 220,048.60 万元,两年累计达成情况高于两 年累计业绩考核条件。 (3)公司 2017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为 136,595.04 万元,高于授予日前最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公司 2017 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为 133,654.71 万元,高于授予日前最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满足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层面考核: 本次申请解锁的 128 名激励对象的 2016 年及 在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年度考核分数在 70 分及以 2017 年度考核分数均在 70 分以上,达到解 上,则可 100%解锁当期全部份额,若解锁期内 锁条件,解锁比例为 100%。 4 激励对象年度考核分数在 70 分以下,则按考核 得分比例进行当期的解锁,即个人年度实际解锁 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 x 个人业绩考核得 分比例。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2015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拟对 满足解锁条件的12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三期解锁,可解锁 比例60%(包括第二个解锁期递延解锁的30%),可解锁股份11,021,892股。 三、激励对象股票解锁情况 已获授予限制 本次可解锁限 本次解锁数量占已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获授予限制性股票 (股) (股) 比例 一、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张巧龙 副董事长兼总裁 1,050,000 630,000 60% 2 余驰 董事 294,000 176,400 60%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1,344,000 806,400 60%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17,025,820 10,215,492 60% 人员(126名) 合 计 18,369,820 11,021,892 60% 鉴于公司已于2018年6月实施完毕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因此上表中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本次可解锁限制 性股票数量均为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的股票数量。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19 年 1 月 22 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1,021,892 股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6 个月后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类别 本次变动前(股) 本次变动数(股) 本次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 11,021,892 -11,021,892 0 无限售条件股份 2,973,086,143 +11,021,892 2,984,108,035 总计 2,984,108,035 - 2,984,108,035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实施限制性股票解锁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未发生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本次申请解锁的128名激励对象均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 锁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满足解锁条件的 12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三期解锁,可解锁比例 60%(包括第 二个解锁期递延解锁的 30%),可解锁股份 11,021,892 股。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1、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 形;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达到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条件; 3、本次申请解锁的 128 名激励对象在考核期的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条件。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 已经满足,同意对满足解锁条件的 12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 三期解锁,可解锁比例 60%(包括第二个解锁期递延解锁的 30%),可解锁股份 11,021,892 股。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蓝光发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已经届 满;本次解锁的条件已经全部成就;本次解锁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