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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光发展: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23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四川蓝光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就公司 2020 年 6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
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1)本次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方案内容
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
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决定>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有利
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公司本次股
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
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判断,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2、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1)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履行了相应的
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法(201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2)本次补充流动资金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同意公司将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
用期限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