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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光发展:蓝光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制度(2021年7月修订)2021-07-06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制度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
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时应遵守《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
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
易商协会”)认可的信息披露渠道上公告信息。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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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
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法律意见书;
    (五)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
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
断。投资者购买本公司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
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
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投资风险。”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信息披露渠
道通过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等方式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
金流量表;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
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
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


                                     2
项时,应及时披露。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
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企业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
构;
    (四)企业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
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
责;
    (六)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企业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 20%;
    (八)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
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
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企业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
行为;
    (十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3
    (十八)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企业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
形;
    (二十一)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企业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本规则第十
条规定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
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
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
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
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
说明;


                                     4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
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
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
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
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
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
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
务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五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 5 个工
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
维护投资者关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或具有同等
职责的人员担当。若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需披露新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的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5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资本证券部;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制定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监督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议批准拟披露的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
    (二)公司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董事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三)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进行调查并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一)监事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定期或非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改进。
    (二)监事和监事会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
建议。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
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应完善重大信息报告体系建设;
    (三)应加强对未公开信息和内部信息知情人员的管理;
    (四)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信息披露事宜的询问,以及投资者、监
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应配合监事会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6
    (一)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二)负责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协助董事会及时了解信息披露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对于信息披露
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
    (四)负责组织办理公司信息的对外发布。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
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五)负责与交易商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受交易商协
会质询或查询,负责组织解答投资者的咨询;
    (六)协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信息披露
责任的规定。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财会机构负
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制度管理部门职责:
    (一)资本证券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
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具体事务,牵头组织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
与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关注新闻媒体关于本公司的评论与报道,及时
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交易商协会就上述事项的问询,并按照
相关规定或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进行公告。
    (二)公司各部门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
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应根据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建立有
效的信息采集和上报机制,确保应披露信息的可获得性,以及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保持与资本证券部及时有效的沟通,应在知悉重
大信息后及时向资本证券部报告,并根据信息披露文件编制的部门职责分工,指
定了解全面情况的骨干人员为重大信息日常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
报送工作。
    (四)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建立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7
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
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公司有关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未公开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
(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未公开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
资本证券部初步审核并呈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及披露。
    第二十七条    当董事长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
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
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批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二十九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资本证券部应当及时牵头组织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经营层审核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2、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3、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4、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定期报告。
   (二) 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公司各部门负责关注、收集作为临时报告进行披露的有关信息,并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或资本证券部通报,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资本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草


                                      8
案,董事会秘书负责初步审核;
    2、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临时报告;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临时报告。
    (三)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
即履行报告义务,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1、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提
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2、审核: 由交易商协会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董事
会秘书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3、发布:发布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在交易商协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内部控制,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单位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七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9
    第三十五条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按照《四川蓝光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资本证
券部负责,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资本证券
部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章   信息披露纪律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待投资者或新闻媒体访问时,应注意
以下事项:
    (一)事先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二)避免提供未披露的、对本公司偿债能力产生影响的任何敏感资料;
    (三)回避评论投资者的分析报告或预测,或向任何人提供盈利或收入预测;
    (四)不得对外提供有关本公司的任何保密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
于指定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或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资本证券部负责
办理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本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
信息。
    第四十一条 应披露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内部传递应遵从公司保密管理相关
规定。


                                   10
    第四十二条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时,应与其签
定保密协议,或在相关服务协议中明确保密条款。
    第四十三条 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应
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理。中介机构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损失或其他
不良影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以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
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交易商协会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改和解释。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的,应
当将修订的制度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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