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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光发展:蓝光发展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2021-09-25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21-116 号
债券代码:136700(16 蓝光 01)                    债券代码:162696(19 蓝光 08)

债券代码:163788(20 蓝光 04)                    债券代码:155484(19 蓝光 02)

债券代码:155163(19 蓝光 01)                    债券代码:162505(19 蓝光 07)

债券代码:155592(19 蓝光 04)                    债券代码:163275(20 蓝光 02)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约 33.03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
法估计上述诉讼对公司的最终影响。但若法院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
处置等措施,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 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期,由于公司出现的阶段性流动性紧张及债务风险,部分金融机构及合作
 方向公司提起了诉讼,本次新增涉案金额合计 33.03 亿元,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
 附表。

    (二)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处理方案,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鉴于
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法估计上述诉讼对公司的最终影响。但若法院
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处置等措施,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本公司将对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附表:诉讼基本情况
                      当事人                                                                                                  收到起诉状
序                                                                                                                                         涉案金额                案件进展
                                                 事由                             诉讼的请求内容                              或申请书的              受理法院
号     原告                    被告                                                                                                        (万元)                  情况
                                                                                                                                 时间

                                                        1、判令被告 1 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租金共计人民币 125065933.68 元;
                                                        2、判令被告 1 立即向原告支付截止 2021 年 7 月 5 日的逾期利息 158153
                  被告 1: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业有限公司             融资
                                                        3、判令被告 1 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100 万元;
     中航国际租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租赁                                                                                                 上海金融法   2021.9.24
1                                                       4、判令被告 2 对上述 1-3 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9.17   12622.41
     赁有限公司                公司              合同                                                                                                     院         开庭
                                                        5、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 3 名下的房产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并有
                  被告 3: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   纠纷
                                                        权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 1
                         发展有限公司
                                                        继续清偿;
                                                        6、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 1、被告 2 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 37051841.1 元,违
                                                        约金暂计算至 2021 年 6 月 10 日为 2003125.11 元;
                  被告 1: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
     物产中大金                                  买卖   2、请求判令被告 1、被告 2 共同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 70000 元以                                 四川省成都
                               公司                                                                                                                                待排期开
2    属集团有限                                  合同   及投标保证金 10000 元;                                                2021.8.6     3904.6    市中级人民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庭
        公司                                     纠纷   3、请求判令被告 1、被告 2 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法院
                               公司
                                                        费 27332 元;
                                                        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1、判令被告 1 支付原告全部未付贷款共计人民币 231012123.66 元;
                                                       2、判令被告 1 支付原告截至合同加速到期日的贷款逾期违约金
                                                       13248.17 元;
                 被告 1:成都合源商贸有限责任
                                                       3、判令被告 2,被告 3 对被告 1 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
                 公司
                                                       清偿责任;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4、判令如被告 1 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
                 公司
    上海东泓实                                  其他   3 协议,以约定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
                 被告 3: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                                                                                                  上海金融法   2021.9.26
3   业发展有限                                  合同   价款在优先受偿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                             2021.8.6    23102.54
                 业有限公司                                                                                                                        院         开庭
       公司                                     纠纷   5、判令如被告 1 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
                 被告 4:新乡市铭瀚置业有限公
                                                       4 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优
                 司
                                                       先受偿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
                 被告 5:新乡市蓝光锦润置业有
                                                       6、判令如被告 1 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
                 限公司
                                                       5 协议,以协议约定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
                                                       所得价款在有限受偿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
                                                       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40749275.09 元及逾期付款
                                                建设   利息(分段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25 日为 619999.05 元);
    江苏省苏中                                  工程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6395332 元;
                                                                                                                                               贵阳市中级   2021.11.1
4   建设集团股   清镇润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   3、依法判令原告就贵阳蓝光雍锦湾建设项目拍卖、折价所得价款        2021.9.23   14714.46
                                                                                                                                               人民法院      0 开庭
    份有限公司                                  合同   优先受偿;
                                                纠纷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
                                                       费等均由被告负担。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 197069230.36 元,并以此为基础数,
                                                       自 2021 年 7 月 23 日起,按年利率 14%的标准支付资金利息至付清时
                                                       止(计算至起诉时暂计为 1915951 元);
                                                       2、判令被告以欠付工程款 197069230.36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建设   23 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支付违约金(计算至起诉时暂计为
                                                工程   985346 元);                                                                            重庆市第一
    重庆华力建                                                                                                                                               待排期开
5                   重庆宇晟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   3、判令被告支付截至 2021 年 7 月 22 日的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资     2021.8.25   20837.7   中级人民法
    设有限公司                                                                                                                                                 庭
                                                合同   金利息 2539143.96 元,违约金 2103506.85 元;                                                 院
                                                纠纷   4、判令被告按每日 150554 元标准赔偿原告自 2021 年 7 月 23 日起至
                                                       被告全部付清工程款并接收全部工程时止的各项损失(计算至起诉暂
                                                       计为 3763850 元);
                                                       5、判令原告对所施工的建设工程折价款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9551610.96 元;
                                                建设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 20000 元;
                 被告 1: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
    重庆中科建                                  工程   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其他损失及费用,暂计 15032353.77 元;                                 重庆市第五
                         发有限公司                                                                                                                          待排期开
6   设(集团)                                  施工   4、判决原告就承建重庆蓝光鹭湖长岛项目一期三标段(7#地块)工        2021.8.20   4458.6    中级人民法
                 被告 2:重庆泓瑞柏企业管理有                                                                                                                  庭
     有限公司                                   合同   程已完工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院
                           限公司
                                                纠纷   5、判决被告 2 与被告 1 就原告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浦兴商贸公司立即偿还自贡银行借款 44799.416667 万元;
                                                       2、判令浦兴商贸公司支付自贡银行宣布到期前的利息(暂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前的利息为 782.972245 万元);
                                                       3、判令浦兴商贸公司支付自贡银行宣布到期后的罚息;
                                                       4、判令浦兴商贸公司支付自贡银行宣布到期后的复利;
                 被告 1: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
                                                       5、判令浦兴商贸公司支付安排费 807.725005 万元,及支付安排费每
                             公司
                                                       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安排费偿清日止(暂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金融
                                                       为 23.424054 万元);
    自贡银行股               公司               借款                                                                                         自贡市中级   待排期开
7                                                      6、判令浦兴商贸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 4 万元整;                      2021.8.20   53760
    份有限公司   被告 3: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合同                                                                                         人民法院       庭
                                                       7、判令自贡银行对武侯蓝光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并对抵
                             公司               纠纷
                                                       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浦兴商贸公司所欠以上债务 7702.1
                 被告 4:成都武侯蓝光房地产开
                                                       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发有限公司
                                                       8、判令蓝光发展公司对浦兴商贸公司以上债务在 53760 万元的范围
                                                       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判令蓝光和骏公司对浦兴商贸公司以上债务在 53760 万元的范围
                                                       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判令几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
                 被告 1:南京蓝光和骏置业有限
                 公司
                 被告 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公司
                 被告 3:南京和骏升置业有限公          1、判令被告 1-5 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8000 万元并承担利息;                            江苏省常州
    常嘉建设集                                  借贷                                                                                                      2021.9.
8                司                                    2、判令被告 6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21.9.6    8000    市中级人民
    团有限公司                                  纠纷                                                                                                      27 开庭
                 被告 4:南京三石和骏置业有限          3、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法院
                 公司
                 被告 5:南京锦烨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6: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苏州蓝光 DR0175601 定向融资
                                                        计划”、“苏州蓝光 DR0175602 定向融资计划”、“苏州蓝光
                                                        DR0175603 定向融资计划”、“苏州蓝光 DR0175604 定向融资计划”、
                                                        “苏州蓝光 DR0175605 定向融资计划”、“苏州蓝光 DR0175606
                                                        定向融资计划”、“苏州蓝光 DR0175607 定向融资计划”、“苏州
                                                        蓝光 DR0175608 定向融资计划”本金、应付未付利息、逾期滞纳金。
                                                        以上暂计 339964158.77 元。
                  被告 1:苏州蓝光投资有限公司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2、3 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4 对“苏州蓝光 DRO175601 定向融资计划”、
     鑫钧意资产   公司                                  “苏州蓝光 DRO175602 定向融资计划”、“苏州蓝光 DRO175603                               江苏省苏州
                                                 合同                                                                                                        2021.9.15
9    管理泰州有   被告 3: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定向融资计划”、“苏州蓝光 DRO175604 定向融资计划”、“苏州       2021.8.30   34473.6   市中级人民
                                                 纠纷                                                                                                        证据交换
       限公司     公司                                  蓝光 DRO175605 定向融资计划”、“苏州蓝光 DRO175606 定向融                                法院
                  被告 4:常州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资计划”未兑付本息及滞纳金、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 5:常州锐蓝置业有限公司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5 对“苏州蓝光 DRO175607 定向融资计划”、
                                                        “苏州蓝光 DRO175608 定向融资计划”未兑付本息及滞纳金、违约
                                                        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款项由被告支付原告后,原告根据投资人
                                                        投资清单明细分配给上述定向融资计划投资人)
                                                        五、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1 支付原告律师费 4,500,000.00 元、诉讼财产
                                                        保全责任保险费 271,791.00 元,被告 2-5 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六、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五被告承担。


                                                 公司   1、判令被告兑付“20 蓝光 MTN003”债券本金人民币 300000000 元;
     昆仑健康保                                                                                                                                 四川省成都
                                                 债券   2、判令被告兑付“20 蓝光 MTNO03”债券利息人民 16684931.5 元;                                        2021.10.1
10   险股份有限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8.31   31748.3   市中级人民
                                                 交易   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兑付的违约金 798046.03 元;                                                        2 开庭
        公司                                                                                                                                      法院
                                                 纠纷   4、本案案件受理费用、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 1 支付原告贷款本金 26843.36 万元;
     中国建设银   被告 1:湖北楷烁房地产开发有
                                                 借款   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湖北省襄阳
     行股份有限              限公司                                                                                                                         2021.10.1
11                                               合同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 1 支付律师代理费 100 万元;          2021.9.6   26943.36   市中级人民
     公司襄阳襄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1 开庭
                                                 纠纷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 2 对上述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
       州支行                 公司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 147873553.47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自 2021 年 7 月 22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以贷款本金 147873553.47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8.75%计算的罚息;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 2021 年 7 月 22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以第二项应付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12.5%计算的复利;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 18 万;
                  被告 1: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          5、请求判令被告 1 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担保
                  公司                                  责任。同时,原告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 2: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          6、请求判令被告 2 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担保
                  公司                           金融   责任。同时,原告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北方国际信                                                                                                                                天津市第二
                  被告 3:宝鸡烨坤置业有限公司   借款   7、请求判令被告 3 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中 47297384 元债                                      2021.10.2
12   托股份有限                                                                                                          2021.9.6   14787.36   中级人民法
                  被告 4:宝鸡坤锦置业有限公司   合同   务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原告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权                                         2 开庭
        公司                                                                                                                                       院
                  被告 5:宝鸡锦灏源置业有限公   纠纷   享有优先受偿权;
                  司                                    8、请求判令被告 4 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中 53585630 元债
                  被告 6: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务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原告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权
                  公司                                  享有优先受偿权;
                                                        9、请求判令被告 5 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中 71254919 元债
                                                        务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原告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权
                                                        享有优先受偿权;
                                                        10、请求判令被告 6 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1、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
                                                        被告承担。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2020-2023 合作协议》及《2020-2023
                                                        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2021-2022 年度合作协议》;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 7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
                                                 履约   按年利率 12%计算至履约保证金清偿之日止:2020 年 8 月 12 日至 2020
     三棵树涂料                                                                                                                                    四川省成都
                                                 金返   年 12 月 30 日,以本金 7000 万元为基数扣除已付利息 3100273.97 元                                        2021.10.2
13   股份有限公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2021.9.10   7553.15    市中级人民
                                                 还纠   后计算尚欠利息为 113423.03 元;2021 年 1 月 6 日至 2021 年 1 月 7                                        7 开庭
         司                                                                                                                                          法院
                                                 纷     日,以本金 3000 万元为基数计算尚欠利息为 9863.01 元;2021 年 1
                                                        月 8 日起暂计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以本金 7000 万元为基数计算尚
                                                        欠利息为 5408219.17 元);
                                                        3、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请求依法确认解除双方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签订的《四川蓝光和
                                                        骏实业有限公司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之 2020-2022 年度合作协
                                                        议》;
                                                        2、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3000 万元;
                                                 履约
     安徽扬子地                                         3、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约定利息至实际支付日(暂计算至 2021                             四川省成都
                                                 金返                                                                                                           2021.10.2
14   板股份有限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年 6 月 25 日为人民币 1804931.51 元);                              2021.9.10   3214.57    市中级人民
                                                 还纠                                                                                                            1 开庭
        公司                                            4、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约定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日(暂计算至                                  法院
                                                 纷
                                                        2021 年 6 月 25 日为人民币 140767.63 元);
                                                        5、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20 万元;
                                                        6、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保险费。
                                                        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签订的《张家口蓝光
                  被告 1:张家口蓝光圣源房地产
                                                        圣源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新余金投弘   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   2、判令被告 1 偿还原告股东借款本金 86492300 元;                                           上海市第一
     旸企业咨询   被告 2: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                                                                                                                  2021.10.1
15                                               合同   3、判令被告 1 支付原告自 2018 年 8 月 3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     2021.9.10   11737.88   中级人民法
     服务有限公   公司                                                                                                                                           9 开庭
                                                 纠纷   利息(暂算至起诉日为 30886510 元);                                                           院
         司       被告 3: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4、判令被告 2、3 对被告 1 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 1:西安炀玖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公司                                  1、判令被告 1 返还原告借款本金 1 亿元及暂计至 2021 年 7 月 14 日
                  被告 3: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   借款   利息 375 万元;
                                                                                                                                                  西安市中级   2021.10.1
16     孙清洁     被告 4: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   合同   2、判令其余六名被告对被告 1 应承担的给付义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       2021.9.11    10375
                                                                                                                                                  人民法院      4 开庭
                  限公司                         纠纷   责任;
                  被告 5: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          3、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 6:宝鸡烨坤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7:宝鸡锟鸿置业有限公司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 103958455. 57 元,以及逾期付款
                                                 建设
     龙元建设集                                         利息暂计 573167.44 元,暂合计为 104531623. 01 元;                                        四川省成都
                                                 工程                                                                                                          2021.10.1
17   团股份有限      成都锐麒置业有限公司               2、判决原告在被告欠付的款项范围内,就承建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      2021.8.31   10453.16   市中级人民
                                                 合同                                                                                                           4 开庭
        公司                                            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
                                                 纠纷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 1:李   被告 1:长沙蓝光和骏置业有限
                                                 股权   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 8676 万元交易对价款及资金占用费
         卓                   公司                                                                                                                长沙市岳麓   2021.11.2
18                                               转让   173.52 万元;                                                      2021.8.31   8849.52
     原告 2:邝   被告 2:长沙泽宏置业投资有限                                                                                                    区人民法院    2 开庭
                                                 纠纷   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由二被告承担。
        秋林                  公司




                                                        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天津大邦供   被告 1: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   买卖
                                                        2、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未兑付商业汇票的违约金;                                             成都市金牛   2021.9.29
19   应链管理有   公司                           合同                                                                      2021.9.8     700.04
                                                        3、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                               区人民法院     开庭
       限公司     被告 2: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   纠纷
                                                        讼费用。
                                                        1、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欠款本金 7621209.11 元及资金
                                                 建设   占用费(暂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27 日为 7399355.41 元);
                  被告 1:成都成华灿琮置业有限
                                                 工程   2、确认原告在第 1 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成都市成华区圣灯街办圣
     中国五冶集   公司                                                                                                                             成都市成华   2021.10.1
20                                               施工   灯村 8、9 组新建商品住宅、商业用房、绿化工程及附属设施(蓝光          2021.9.9   1502.06
     团有限公司   被告 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区人民法院    3 开庭
                                                 合同   雍锦阁)项目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公司
                                                 纠纷   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1、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人民币 5017500.00 元;
                                                        2、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自 2021 年 6 月 25 日起至 2021 年 8 月 4 日
                                                        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 120420.00 元,以及自 2021 年 8 月 5 日起
                  被告 1: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有限公司                    3、判令被告 2 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青投融                                  保理                                                                                              上海市浦东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4、判令被告 3 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的回购款人民币 5017500.00 元,                                          2021.10.1
21   资租赁有限                                  合同                                                                         2021.9.7   513.79    新区人民法
                              公司                      支付自 2021 年 6 月 25 日起至 2021 年 8 月 5 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人                                        9 开庭
        公司                                     纠纷                                                                                                  院
                  被告 3: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          民币 120420.00 元,以及自 2021 年 8 月 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
                             限公司                     逾期付款利息﹔
                                                        5、三被告中任何一方向原告履行部分或全部付款义务的,其他各方
                                                        相应付款义务予以免除;
                                                        6、本案的全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签订的编号为蓝光发展合字
                                                        (2020)389 号的《2020-2022 合作协议》,及编号为蓝光发展合字
                                                        (2020)389-1 号的《2020-2022 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履约
                                                        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 1000 万元;
     帝欧家居股                                  金返                                                                                              成都市郫都   2021.9.28
22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 1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021.9.3   1082.52
     份有限公司                                  还纠                                                                                              区人民法院     开庭
                                                        12%的标准,自 2020 年 12 月 10 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截至起诉
                                                 纷
                                                        之日,资金占用费为 82.52 万元,履约保证金及资金占用费合计
                                                        1082.52 万元);
                                                        4、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合资、
                                                 合作
     北京国锐房                                  开发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56700000 元;                                             江苏省常州
                                                                                                                                                                   2021.9.23
23   地产开发有     常州博垚房地产有限公司       房地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7977690 元;                             2021.8.25   7467.77   市中级人民
                                                                                                                                                                     开庭
       限公司                                    产合     3、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法院
                                                 同纠
                                                  纷
                                                          1、判决被告 1 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54271331.06 元、利息 1141928.28
                  被告 1:无锡蓝光房地产有限责
                                                          元,及逾期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1042009.56 元);
                            任公司
                                                          2、判决被告 1 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1300000 元;
     上海序劲商   被告 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借贷                                                                                                 常州市武进   2021.9.27
24                                                        3、判决被告 2 对 1、2 两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9.6    5775.53
     贸有限公司              公司                纠纷                                                                                                 区人民法院     开庭
                                                          4、判决被告 3 对被告 2 应支付原告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 3: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公司

                                                          1、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人民币 5317500.00 元;
                                                          2、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自 2021 年 6 月 25 日起至 2021 年 8 月 4 日
                                                          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 127620.00 元,以及自 2021 年 8 月 5 日起
                  被告 1: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有限公司                       3、判令被告 2 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青投融                                  保理                                                                                                 上海市浦东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4、判令被告 3 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的回购款人民币 5317500.00 元,                                           2021.10.1
25   资租赁有限                                  合同                                                                           2021.9.7    544.51    新区人民法
                             公司                         支付自 2021 年 6 月 25 日起至 2021 年 8 月 5 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人                                         9 开庭
        公司                                     纠纷                                                                                                     院
                  被告 3: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            民币 127620.00 元,以及自 2021 年 8 月 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
                          程有限公司                      逾期付款利息;
                                                          5、三被告中任何一方向原告履行部分或全部付款义务的,其他各方
                                                          相应付款义务予以免除;
                                                          6、本案的全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四川兴宏洲                                  借款   1、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000 万元及利息;
                  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                                                                                                  成都市金牛   2021.10.2
26   混凝土有限                                  合同   2、请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 76.6 万元;                             2021.9.16   1076.6
                              司                                                                                                              区人民法院    2 开庭
        公司                                     纠纷   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 1: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          1、请求判令被告 1 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9874485.14 元;
     安徽绿城佳
                             公司                票据   2、请求判令被告 1 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84583.79 元;                                 杭州市滨江   2021.10.2
27   园置业有限                                                                                                         2021.9.16   3025.91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纠纷   3、请求判令被告 2 对上述 1-2 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区人民法院    5 开庭
        公司
                             公司                       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 1:济南蓝光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
                  被告 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建设   1、由被告给付拖欠的款项 26313424 元及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山东荣城建                                                                                                                               山东省威海
                             公司                工程   (暂计算至 2021 年 8 月 16 日,违约金 86543 元);                                                 待排期开
28   筑集团有限                                                                                                         2021.9.16   2695.94   市中级人民
                  被告 3: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合同   2、由被告给付律师费 52 万元及保全担保费 39470 元;                                                    庭
        公司                                                                                                                                    法院
                             公司                纠纷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 4:天津西青杨柳青森林绿
                      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请求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 26500000 元,利息
                                                        人民币 666312.5 元;
                                                        2、请求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自 2021 年 6 月 11 日至 2021 年 6 月
                                                        16 日的罚息人民币 9187 元;以及自 2021 年 6 月 17 日起至实际付清
                  被告 1:开平市敬军建筑劳务有          之日,按照人民币 2650 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10.5%/360)的 150%
                            限公司               金融   计收的罚息;以及自 2021 年 6 月 1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欠付的
     建信信托有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借款   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日利率(10.5%/360)的 150%计收的复利;                                   北京市西城   2021.10.1
29                                                                                                                         2021.9.17    2736.05
     限责任公司              公司                合同   3、请求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 185000 元;                                         区人民法院    8 开庭
                  被告 3:茂名煜坤房地产开发有   纠纷   4、请求判令被告 2、3 对第 1-3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限公司                      5、请求判令原告对已经办理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动产担保登记
                                                        证明-初始登记》登记证明编号:07755069 0009 2495 0036)折价或拍
                                                        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 1-3 项诉讼请求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6、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险
                                                        费等诉讼费用。


                                                 商品
     成都房江湖                                  房销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代理费 16433093.07 元;
                                                                                                                                                   成都市金牛   2021.10.2
30   信息科技有      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        售合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021.9.16    1643.31
                                                                                                                                                   区人民法院    5 开庭
       限公司                                    同纠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被告承担。
                                                 纷

                                                         合计:                                                                        330300.24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