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光发展:蓝光发展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2021-11-06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21-124 号
债券代码:136700(16 蓝光 01) 债券代码:162696(19 蓝光 08)
债券代码:163788(20 蓝光 04) 债券代码:155484(19 蓝光 02)
债券代码:155163(19 蓝光 01) 债券代码:162505(19 蓝光 07)
债券代码:155592(19 蓝光 04) 债券代码:163275(20 蓝光 02)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36.98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
法估计上述诉讼对公司的最终影响。但若法院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
处置等措施,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 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近期,由于公司出现的阶段性流动性紧张及债务风险,部分金融机构及合作
方向公司提起了诉讼,本次新增诉讼涉案金额合计 36.98 亿元,案件的具体情况详
见附表。
(二)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处理方案,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鉴于
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法估计上述诉讼对公司的最终影响。但若法院
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处置等措施,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本公司将对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附表:诉讼基本情况
序 收到起诉 涉案金额 案件进展情
原告 被告 事由 诉讼的请求内容 受理法院
号 状的时间 (万元) 况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45717987.19 元及逾
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以 14905485.22.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85%计算至 2021 年 8 月 16 日为 119488.9
元;自 2021 年 8 月 17 日起以 45717987.19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
建设工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
江苏省苏中 广东省茂
茂名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 程施工 付清时为止); 2021.11.4 开
1 建设集团股 2021.10.13 5282.04 名市中级
公司 合同纠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6982961.27 庭
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纷 元;
3、依法判令原告就茂名蓝光茂南雍锦半岛项目一标段 7#、8#、
18#楼及地下室工程拍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保全保险费等均由被告负担。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 5220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2021 年 3 月 21 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9 日的利息 1435747.63 元、罚息 78300.00 元、复利
9139.07 元以及自 2021 年 7 月 10 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
被告 1:深圳市炀玖商贸股
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厦门国际银 份有限公司
金融借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金 5552233.85 元; 珠海市中
行股份有限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 2021.10.25
2 款合同 4、请求判令被告三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就本案债权对依法 2021.10.14 5927.54 级人民法
公司珠海分 有限公司 开庭
纠纷 处分座落于茂名博贺湾新城启动区 B102a0325 的国有土地使 院
行 被告 3: 茂名桦城房地产开
用权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土地产权证号为:粤(2018)
发有限公司
茂名市不动产权第 0041716 号】
5、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实现
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判令被告一惠州市和胜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42280 万元,利息 1,905,163.15 元,逾期利息 5,055,983.33 元,
复利 45,609.35 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均为暂计数,暂计
中国民生银 被告 1:惠州市和胜置业有 至 2021 年 8 月 16 日;之后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
金融借 深圳市中
行股份有限 限公司 银行规定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生效判决指定期 2021.11.22
3 款合同 2021.10.21 42981.18 级人民法
公司深圳分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 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请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开庭
纠纷 院
行 有限公司 2、判令被告二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一借款本息
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保全费 5000 元、受理费等全部诉
讼费用。
1、判令被告一惠州炽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
借款本金 34840 万元、利息 958,081.24 元,逾期利息
7,881,258.58 元、复利 82,338.50 元;如被告未按生效判决指定
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请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2、判令被告二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三惠州市和胜
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一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3、判令原告对被告二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惠州
被告 1:惠州炽坤房地产开
炽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8%股权在被告一借款本息金额范围
中国民生银 发有限公司
金融借 内(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款项)折价或者 深圳市中
行股份有限 被告 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 2021.11.22
4 款合同 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1.10.21 35732.67 级人民法
公司深圳分 有限公司 开庭
纠纷 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惠州炽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惠 院
行 被告 3:惠州市和胜置业有
州市和胜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在被告一借款本息金额范围
限公司
内(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款项)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原告对被告三惠州市和胜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惠
州市惠城区江北文华一路 31 号 48 套房产在被告一借款本息金
额范围内(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款项)折价
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6、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保全费 5000 元、受理费等全部诉
讼费用。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兑付票据本金人民币 3 亿元;
2、请求依法判今被告向原告兑付票据利息人民币 2250 万元
(按年利率 7.5%,计算一年);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 2021 年 7 月 23 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
止,以 322500000 元为基数按债券票面利率(年利率 7.5%)向
原告兑付逾期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 2021 年 9 月 1 日为
太平洋投资 公司债 成都市中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 2650684.93 元); 2021.11.23
5 策略有限公 券交易 2021.10.18 32853.07 级人民法
司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 2021 年 7 月 23 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 开庭
司 纠纷 院
止,以 3225000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的逾期兑付
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 2021 年 9 月 1 日为 2580000 元);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
目前已发生 80 万元人民币;
6、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被告
承担。
1、判今被告一立即归还贷款本金 5.5 亿元及利息(暂算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为 10667708.34 元,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至实际
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并承担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340 万元,合计 564067708.3
元;
被告 1:常州锐蓝置业有限 2、依法判令若被告一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
公司 以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常州市大明路东侧、韩区河北侧的
招商银行股 金融借 常州市中
被告 2:苏州锐石文华房地 不动产(权证号:苏 2020 常州市不动产权第 2063193 号,他项 2021.11.17
6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2021.10.11 56406.77 级人民法
产开发有限公司 权证号;苏 2020 常州市不动产证明第 2038509 号)进行折价或 开庭
常州分行 纠纷 院
被告 3:四川蓝光发展股份 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有限公司 3、依法判令若被告一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
以被告二提供的质押物即被告二持有的常州锐蓝置业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今三位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
1、依法判令被告 1 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6963 万元,利息 238206
元(暂计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
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 1 提供抵押的位于新政市龙湖镇规划郑
被告 1:郑州市塬铭置业有
新路东侧、政府储备土地北侧,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20)新
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 金融借 郑市不动产权第 6007605 号;及位于新郑市蓝光雍锦澜庭项目 郑州市中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 2021.11.10
7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2#、12#、13#、楼部分在建工程提供抵押,建筑面积 2167.54 平 36986.82 级人民法
有限公司 2021.10.21 开庭
郑州分行 纠纷 米,分摊面积 870.49 平米的在建工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院
被告 3:郑州市塘鑫置业有
享有优先受偿权;
限公司
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 3 质押的其持有的郑州市塬铭置业有限
公司的 100%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依法判令被告 2 对上述第 1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负担。
1、依法判令被告 1 立即偿还原告重组本金 22066 万元、重组宽
限补偿金 5056791.67 元、违约金 220660.00 元,暂合计
225937451.67 元;
2、依法判令被告 2 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 1:漯河市鎏源置业有 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 3 名下位于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宝光街
限公司 道北江垌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高州市不动产
中国华融资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 权第 0016708 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金融借 郑州市中
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4、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 4 位于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 1188 2021.10.15
8 款合同 2021.9.29 22593.75 级人民法
有限公司河 被告 3:茂名烁城房地产开 号 1 栋 1 层 2 号、 栋-1 层 1 号、 栋 2 层 3 号、 栋 1 层 2 号、 开庭
纠纷 院
南省分公司 发有限公司 2 栋-1 层 1 号、2 栋 2 层 3 号、3 栋 1 层 2 号、3 栋-1 层 1 号、3
被告 4:成都金堂蓝光和骏 栋 2 层 3 号、5 栋 1 层 2 号、5 栋-1 层 1 号、5 栋 2 层 3 号共
置业有限公司 12 套房产(金房权证监证字第 0347144 号、0347145 号、
0347143 号、0347142 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权;
5、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
公告费、送达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85369934.71 元,并支付自起诉之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 2019 年 8 月 15 日至 2020 年 2 月 15 日停
工补偿余款 30294.39 元;2020 年 2 月 15 日至 2020 年 4 月 1 日
停工补偿款 1960956.28 元,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
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建设工
河北建设集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窝工、停工损失 25925814.81 元,并 广东省茂
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 程施工 2021.11.8 证
9 团股份有限 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 2021.10.25 12778.47 名市中级
公司 合同纠 据交换
公司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人民法院
纷
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退场损失 14497681.88 元,并支付自
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5.请求判令原告对上述 1-4 项债权合计 127784682.07 元享有
优先受偿权,原告有权对蓝光高州钰龙湾 19#、20#、21#、22#、
24#、25#、26#、27#、28#、基础及地下室的土建工程及安装工
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53380738.47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 10676.15 元(以
53380738.47 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从 2021
建设工 年 8 月 11 日起算,暂计至 2021 年 8 月 12 日,要求判决至实际
浙江宝业建 成都市中
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 程施工 履行之日止); 2021.10.22
10 设集团有限 2021.9.23 5339.14 级人民法
限公司 合同纠 2、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观岭滨江水岸一期(一标段)工程” 开庭
公司 院
纷 拍卖或变卖折价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财保费用及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由被
告承担。
以上诉请标的额暂计 53391414.62 元。
1、请求判令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五矿证
券有限公司清偿“20 蓝光 MTN003”中期票据债务本金人民币
20000 万元、及其自 2020 年 10 月 26 日起至实际付清债务本
金之日止的按票面利率 7%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 2021 年 8 月
公司债 13 日利息为人民币 1120 万元)、以及自 2021 年 8 月 2 日起至 四川省成
五矿证券有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 2021.11.2 开
11 券交易 前述本息付清之日止的以应付未付本息为基数按日利率 0.21% 2021.10.11 21135 都市中级
限公司 司 庭
纠纷 计算的违约金; 人民法院
2、请求判令原告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
人民币 15 万元由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3、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
公告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 24980 万元,利息
1,003,580.65 元,逾期利息 3,230,219.75 元,复利 22,404.81 元,
如被告未按生效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请求加倍支
被告 1:惠州蓝光和骏置业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有限公司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中国民生银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
金融借 3、判令原告对被告三持有的惠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100%
行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 深圳中级 2021.11.10
12 款合同 股权在被告一借款本息金额范围内(包括本金、利息、罚息、 2021.10.20 25406.12
公司深圳分 被告 3:佛山市炀玖商贸有 人民法院 开庭
纠纷 复利、违约金等款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行 限公司
4、判令原告对被告四持有的佛山市炀玖商贸有限公司 100%股
被告 4:成都成华泰瑞企业
权在被告一借款本息金额范围内(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
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利、违约金等款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保全费 5000 元、受理费等全部诉
讼费用。
1、请求判令被告 1 向原告偿还欠付借款本金 32,113,205.48 元;
2、请求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091,848.986 元(以欠
被告 1:四川蓝光和骏实业 付借款本金 32,113,205.48 元为基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
北京瑞元汇 北京市西
有限公司 借款合 准,自 2021 年 5 月 6 日起,暂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12 日止); 2021.11.22
13 佳企业管理 2021.10.26 3320.51 城区人民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 同纠纷 3、请求判令被告 2 对被告 1 的以上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证据交换
有限公司 法院
有限公司 4、请求判令本案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
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 1 和被告 2 共同承担。
【以上合计:33,205,054.47 元】
被告 1:成都淦升商贸有限
责任公司
1、判令被告 1 支付原告货款 39596793.65 元及违约金
被告 2:成都和骏投资有限
134864.83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9 月 9 日),合计 39731658.48
公司
东莞市民兴 元; 四川省成
被告 3:四川蓝光和骏实业 买卖合 2021.10.26
14 电缆有限公 2、被告 2、被告 3、被告 4、被告 5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2021.9.16 3973.17 都市中级
有限公司 同纠纷 开庭
司 偿责任; 人民法院
被告 4:四川蓝光发展股份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
有限公司
承担。
被告 5:蓝光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被告 1:四川栋鑫建筑劳务 1、请求判令被告 1、被告 2、被告 3 连带的向原告支付票据
有限公司 金额 1000 万元;
被告 2:中城北方西南建筑 2、请求判令被告 1、被告 2、被告 3 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有限公司 自 2021 年 8 月 26 日起至票据款全部支付完毕止,按全国银行 四川自由
四川省金玉 票据追
被告 3:成都聚锦商贸有限 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并支 贸易试验 2021.11.18
15 融资担保有 索权纠 2021.9.26 1000
公司 付; 区人民法 开庭
限公司 纷
被告 4:四川蓝光发展股份 3、被告 4 对票据金额以及逾期利息的支付承担保证责任; 院
有限公司 4、被告 5 作为被告 3 的唯一股东,就被告 3 的清偿承担连带
被告 5:成都郫都泓璟置业 责任;
有限公司 5、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五被告连带承担。
1、判令蓝光发展返还恒大人寿持有的“21 蓝光 MTN001”债券
本金 42000 万元;
2、判令蓝光发展按照年利率 7.2%的标准向恒大人寿支付利息,
利息自 2021 年 3 月 11 日(含)起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含)止,暂
公司债 计至 2021 年 8 月 2 日为 12,180,000 元; 四川省成
恒大人寿保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 2021.10.20
16 券交易 3、判今蓝光发展按违约之日应付未付本息为基数,以日利率 2021.9.16 43236.15 都市中级
险有限公司 司 开庭
纠纷 0.21%为标准向恒大人寿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违约之日 2021 人民法院
年 8 月 1 日(含)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含)止,暂计至 2021 年 8
月 2 日为 181,480.32 元:
4、判令蓝光发展承担恒大人寿实现本案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
财产保全保险费以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1、依法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4018.951 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停工、窝工损失费合计为 152.78
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4171.731 万
贵阳第一建 被告 1:贵阳灿崇置业有限 建设工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
贵阳市中
筑工程集团 公司 程施工 价利率自 2021 年 8 月 10 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2021.11.2 开
17 2021.9.23 4171.73 级人民法
股份有限公 被告 2:贵阳光溪房地产开 合同纠 4、依法判令被告 2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
院
司 发有限公司 纷 5、依法判令原告在上诉欠付款范围内,对所承建的花溪区孟关
项目即蓝光雍锦府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开发土地使用权等通
过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由被告
承担。
1、请求判令自起诉之日起解除原告与被告 1 签订的编号为云蓝
和骏合字(2021)027 号《借款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 1 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大写:贰
被告 1:云南蓝光和骏房地
重庆拓达建 仟万元)及利息(以 2000 万元为基数,从解除之日起,按全国 重庆市第
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合 2021.10.27
18 设(集团)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 2021.10.8 2000 五中级人
被告 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 同纠纷 开庭
有限公司 借款付清时止); 民法院
有限公司
3、请求判令被告 2 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4、请求判令本案的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二被
告连带承担。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 1 签订的编号为云蓝和骏合字
(2021)004 号借款协议;
被告 1:云南蓝光和骏房地 2、请求判令被告 1 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0675000 元及利息
重庆拓达建 重庆市第
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合 (以 30675000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8 月起,按 1.5%/月标准计 2021.10.27
19 设(集团) 2021.10.8 3067.5 五中级人
被告 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 同纠纷 算至全部借款付清时止); 开庭
有限公司 民法院
有限公司 3、请求判令被告 2 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4、请求判令本案的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二被
告连带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履约保证金 5000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约定利息(利息计
算方法:自 2020 年 7 月 20 日起按年利率 12%计算至清偿时止。
截止 2021 年 7 月 19 日利息为 600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以 5600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1.5%的标准
安徽绿城佳 债权转 杭州市滨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 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8 万元(违约金计算自 2021 年 7 月 30 日 2021.10.28
20 园置业有限 让合同 2021.9.26 5605.9 江区人民
司 起,暂算至起诉当日,实际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开庭
公司 纠纷 法院
4、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担保费 3.1
万元;
(以上四项费用共计 5605.9 万元)
5、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
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总计: 369797.53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