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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光发展:蓝光发展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2021-11-06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21-124 号
债券代码:136700(16 蓝光 01)                    债券代码:162696(19 蓝光 08)

债券代码:163788(20 蓝光 04)                    债券代码:155484(19 蓝光 02)

债券代码:155163(19 蓝光 01)                    债券代码:162505(19 蓝光 07)

债券代码:155592(19 蓝光 04)                    债券代码:163275(20 蓝光 02)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36.98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
法估计上述诉讼对公司的最终影响。但若法院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
处置等措施,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 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近期,由于公司出现的阶段性流动性紧张及债务风险,部分金融机构及合作
方向公司提起了诉讼,本次新增诉讼涉案金额合计 36.98 亿元,案件的具体情况详
见附表。

    (二)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处理方案,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鉴于
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法估计上述诉讼对公司的最终影响。但若法院
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处置等措施,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本公司将对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附表:诉讼基本情况
序                                                                                                                  收到起诉     涉案金额              案件进展情
       原告                被告              事由                          诉讼的请求内容                                                   受理法院
号                                                                                                                  状的时间     (万元)                  况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45717987.19 元及逾
                                                      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以 14905485.22.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85%计算至 2021 年 8 月 16 日为 119488.9
                                                      元;自 2021 年 8 月 17 日起以 45717987.19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
                                             建设工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
     江苏省苏中                                                                                                                             广东省茂
                  茂名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     程施工   付清时为止);                                                                                    2021.11.4 开
1    建设集团股                                                                                                     2021.10.13   5282.04    名市中级
                           公司              合同纠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6982961.27                                               庭
     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纷     元;
                                                      3、依法判令原告就茂名蓝光茂南雍锦半岛项目一标段 7#、8#、
                                                      18#楼及地下室工程拍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保全保险费等均由被告负担。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 5220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2021 年 3 月 21 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9 日的利息 1435747.63 元、罚息 78300.00 元、复利
                                                      9139.07 元以及自 2021 年 7 月 10 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
                  被告 1:深圳市炀玖商贸股
                                                      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厦门国际银         份有限公司
                                             金融借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金 5552233.85 元;                                 珠海市中
     行股份有限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                                                                                                             2021.10.25
2                                            款合同   4、请求判令被告三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就本案债权对依法       2021.10.14   5927.54    级人民法
     公司珠海分          有限公司                                                                                                                         开庭
                                             纠纷     处分座落于茂名博贺湾新城启动区 B102a0325 的国有土地使                                    院
         行       被告 3: 茂名桦城房地产开
                                                      用权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土地产权证号为:粤(2018)
                        发有限公司
                                                      茂名市不动产权第 0041716 号】
                                                      5、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实现
                                                      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判令被告一惠州市和胜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42280 万元,利息 1,905,163.15 元,逾期利息 5,055,983.33 元,
                                                     复利 45,609.35 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均为暂计数,暂计
    中国民生银   被告 1:惠州市和胜置业有            至 2021 年 8 月 16 日;之后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
                                            金融借                                                                                          深圳市中
    行股份有限           限公司                      银行规定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生效判决指定期                                            2021.11.22
3                                           款合同                                                                  2021.10.21   42981.18   级人民法
    公司深圳分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            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请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开庭
                                            纠纷                                                                                               院
        行              有限公司                     2、判令被告二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一借款本息
                                                     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保全费 5000 元、受理费等全部诉
                                                     讼费用。
                                                     1、判令被告一惠州炽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
                                                     借款本金 34840 万元、利息 958,081.24 元,逾期利息
                                                     7,881,258.58 元、复利 82,338.50 元;如被告未按生效判决指定
                                                     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请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2、判令被告二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三惠州市和胜
                                                     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一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3、判令原告对被告二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惠州
                 被告 1:惠州炽坤房地产开
                                                     炽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8%股权在被告一借款本息金额范围
    中国民生银         发有限公司
                                            金融借   内(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款项)折价或者                                 深圳市中
    行股份有限   被告 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                                                                                                              2021.11.22
4                                           款合同   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1.10.21   35732.67   级人民法
    公司深圳分          有限公司                                                                                                                         开庭
                                            纠纷     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惠州炽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惠                                     院
        行       被告 3:惠州市和胜置业有
                                                     州市和胜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在被告一借款本息金额范围
                         限公司
                                                     内(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款项)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原告对被告三惠州市和胜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惠
                                                     州市惠城区江北文华一路 31 号 48 套房产在被告一借款本息金
                                                     额范围内(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款项)折价
                                                     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6、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保全费 5000 元、受理费等全部诉
                                                     讼费用。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兑付票据本金人民币 3 亿元;
                                                     2、请求依法判今被告向原告兑付票据利息人民币 2250 万元
                                                     (按年利率 7.5%,计算一年);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 2021 年 7 月 23 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
                                                     止,以 322500000 元为基数按债券票面利率(年利率 7.5%)向
                                                     原告兑付逾期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 2021 年 9 月 1 日为
    太平洋投资                              公司债                                                                                          成都市中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              2650684.93 元);                                                                                 2021.11.23
5   策略有限公                              券交易                                                                  2021.10.18   32853.07   级人民法
                           司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 2021 年 7 月 23 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                                            开庭
        司                                  纠纷                                                                                               院
                                                     止,以 3225000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的逾期兑付
                                                     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 2021 年 9 月 1 日为 2580000 元);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
                                                     目前已发生 80 万元人民币;
                                                     6、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被告
                                                     承担。
                                                     1、判今被告一立即归还贷款本金 5.5 亿元及利息(暂算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为 10667708.34 元,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至实际
                                                     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并承担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340 万元,合计 564067708.3
                                                     元;
                 被告 1:常州锐蓝置业有限            2、依法判令若被告一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
                          公司                       以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常州市大明路东侧、韩区河北侧的
    招商银行股                              金融借                                                                                          常州市中
                 被告 2:苏州锐石文华房地            不动产(权证号:苏 2020 常州市不动产权第 2063193 号,他项                                         2021.11.17
6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2021.10.11   56406.77   级人民法
                     产开发有限公司                  权证号;苏 2020 常州市不动产证明第 2038509 号)进行折价或                                           开庭
     常州分行                               纠纷                                                                                               院
                 被告 3:四川蓝光发展股份            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有限公司                     3、依法判令若被告一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
                                                     以被告二提供的质押物即被告二持有的常州锐蓝置业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今三位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
                                                     1、依法判令被告 1 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6963 万元,利息 238206
                                                     元(暂计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
                                                     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 1 提供抵押的位于新政市龙湖镇规划郑
                 被告 1:郑州市塬铭置业有
                                                     新路东侧、政府储备土地北侧,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20)新
                         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                              金融借   郑市不动产权第 6007605 号;及位于新郑市蓝光雍锦澜庭项目                                     郑州市中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                                                                                                                   2021.11.10
7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2#、12#、13#、楼部分在建工程提供抵押,建筑面积 2167.54 平                         36986.82   级人民法
                        有限公司                                                                                         2021.10.21                           开庭
     郑州分行                               纠纷     米,分摊面积 870.49 平米的在建工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院
                 被告 3:郑州市塘鑫置业有
                                                     享有优先受偿权;
                         限公司
                                                     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 3 质押的其持有的郑州市塬铭置业有限
                                                     公司的 100%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依法判令被告 2 对上述第 1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负担。
                                                     1、依法判令被告 1 立即偿还原告重组本金 22066 万元、重组宽
                                                     限补偿金 5056791.67 元、违约金 220660.00 元,暂合计
                                                     225937451.67 元;
                                                     2、依法判令被告 2 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 1:漯河市鎏源置业有            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 3 名下位于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宝光街
                         限公司                      道北江垌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高州市不动产
    中国华融资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            权第 0016708 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金融借                                                                                               郑州市中
    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4、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 4 位于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 1188                                              2021.10.15
8                                           款合同                                                                        2021.9.29   22593.75   级人民法
    有限公司河   被告 3:茂名烁城房地产开            号 1 栋 1 层 2 号、 栋-1 层 1 号、 栋 2 层 3 号、 栋 1 层 2 号、                                         开庭
                                            纠纷                                                                                                    院
    南省分公司         发有限公司                    2 栋-1 层 1 号、2 栋 2 层 3 号、3 栋 1 层 2 号、3 栋-1 层 1 号、3
                 被告 4:成都金堂蓝光和骏            栋 2 层 3 号、5 栋 1 层 2 号、5 栋-1 层 1 号、5 栋 2 层 3 号共
                      置业有限公司                   12 套房产(金房权证监证字第 0347144 号、0347145 号、
                                                     0347143 号、0347142 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权;
                                                     5、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
                                                     公告费、送达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85369934.71 元,并支付自起诉之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 2019 年 8 月 15 日至 2020 年 2 月 15 日停
                                                    工补偿余款 30294.39 元;2020 年 2 月 15 日至 2020 年 4 月 1 日
                                                    停工补偿款 1960956.28 元,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
                                                    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建设工
     河北建设集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窝工、停工损失 25925814.81 元,并                                 广东省茂
                  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   程施工                                                                                                       2021.11.8 证
9    团股份有限                                     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           2021.10.25   12778.47   名市中级
                           公司            合同纠                                                                                                         据交换
        公司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人民法院
                                             纷
                                                    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退场损失 14497681.88 元,并支付自
                                                    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5.请求判令原告对上述 1-4 项债权合计 127784682.07 元享有
                                                    优先受偿权,原告有权对蓝光高州钰龙湾 19#、20#、21#、22#、
                                                    24#、25#、26#、27#、28#、基础及地下室的土建工程及安装工
                                                    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53380738.47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 10676.15 元(以
                                                    53380738.47 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从 2021
                                           建设工   年 8 月 11 日起算,暂计至 2021 年 8 月 12 日,要求判决至实际
     浙江宝业建                                                                                                                              成都市中
                  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   程施工   履行之日止);                                                                                      2021.10.22
10   设集团有限                                                                                                      2021.9.23    5339.14    级人民法
                          限公司           合同纠   2、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观岭滨江水岸一期(一标段)工程”                                                开庭
        公司                                                                                                                                    院
                                             纷     拍卖或变卖折价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财保费用及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由被
                                                    告承担。
                                                    以上诉请标的额暂计 53391414.62 元。
                                                      1、请求判令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五矿证
                                                      券有限公司清偿“20 蓝光 MTN003”中期票据债务本金人民币
                                                      20000 万元、及其自 2020 年 10 月 26 日起至实际付清债务本
                                                      金之日止的按票面利率 7%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 2021 年 8 月
                                             公司债   13 日利息为人民币 1120 万元)、以及自 2021 年 8 月 2 日起至                              四川省成
     五矿证券有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                                                                                                                  2021.11.2 开
11                                           券交易   前述本息付清之日止的以应付未付本息为基数按日利率 0.21%           2021.10.11    21135     都市中级
      限公司                司                                                                                                                                庭
                                             纠纷     计算的违约金;                                                                           人民法院
                                                      2、请求判令原告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
                                                      人民币 15 万元由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3、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
                                                      公告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 24980 万元,利息
                                                      1,003,580.65 元,逾期利息 3,230,219.75 元,复利 22,404.81 元,
                                                      如被告未按生效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请求加倍支
                  被告 1:惠州蓝光和骏置业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有限公司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中国民生银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
                                             金融借   3、判令原告对被告三持有的惠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100%
     行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                                                                                                              深圳中级   2021.11.10
12                                           款合同   股权在被告一借款本息金额范围内(包括本金、利息、罚息、           2021.10.20   25406.12
     公司深圳分   被告 3:佛山市炀玖商贸有                                                                                                     人民法院      开庭
                                             纠纷     复利、违约金等款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行               限公司
                                                      4、判令原告对被告四持有的佛山市炀玖商贸有限公司 100%股
                  被告 4:成都成华泰瑞企业
                                                      权在被告一借款本息金额范围内(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
                     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利、违约金等款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保全费 5000 元、受理费等全部诉
                                                      讼费用。
                                                      1、请求判令被告 1 向原告偿还欠付借款本金 32,113,205.48 元;
                                                      2、请求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091,848.986 元(以欠
                  被告 1:四川蓝光和骏实业            付借款本金 32,113,205.48 元为基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
     北京瑞元汇                                                                                                                              北京市西
                         有限公司            借款合   准,自 2021 年 5 月 6 日起,暂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12 日止);                                     2021.11.22
13   佳企业管理                                                                                                       2021.10.26   3320.51   城区人民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   同纠纷   3、请求判令被告 2 对被告 1 的以上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证据交换
      有限公司                                                                                                                                 法院
                         有限公司                     4、请求判令本案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
                                                      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 1 和被告 2 共同承担。
                                                      【以上合计:33,205,054.47 元】
                  被告 1:成都淦升商贸有限
                         责任公司
                                                      1、判令被告 1 支付原告货款 39596793.65 元及违约金
                  被告 2:成都和骏投资有限
                                                      134864.83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9 月 9 日),合计 39731658.48
                           公司
     东莞市民兴                                       元;                                                                                   四川省成
                  被告 3:四川蓝光和骏实业   买卖合                                                                                                     2021.10.26
14   电缆有限公                                       2、被告 2、被告 3、被告 4、被告 5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2021.9.16    3973.17   都市中级
                         有限公司            同纠纷                                                                                                       开庭
         司                                           偿责任;                                                                               人民法院
                  被告 4:四川蓝光发展股份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
                         有限公司
                                                      承担。
                  被告 5:蓝光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被告 1:四川栋鑫建筑劳务            1、请求判令被告 1、被告 2、被告 3 连带的向原告支付票据
                         有限公司                     金额 1000 万元;
                  被告 2:中城北方西南建筑            2、请求判令被告 1、被告 2、被告 3 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有限公司                     自 2021 年 8 月 26 日起至票据款全部支付完毕止,按全国银行                              四川自由
     四川省金玉                              票据追
                  被告 3:成都聚锦商贸有限            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并支                                  贸易试验   2021.11.18
15   融资担保有                              索权纠                                                                   2021.9.26     1000
                           公司                       付;                                                                                   区人民法     开庭
      限公司                                   纷
                  被告 4:四川蓝光发展股份            3、被告 4 对票据金额以及逾期利息的支付承担保证责任;                                      院
                         有限公司                     4、被告 5 作为被告 3 的唯一股东,就被告 3 的清偿承担连带
                  被告 5:成都郫都泓璟置业            责任;
                         有限公司                     5、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五被告连带承担。
                                                      1、判令蓝光发展返还恒大人寿持有的“21 蓝光 MTN001”债券
                                                      本金 42000 万元;
                                                      2、判令蓝光发展按照年利率 7.2%的标准向恒大人寿支付利息,
                                                      利息自 2021 年 3 月 11 日(含)起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含)止,暂
                                             公司债   计至 2021 年 8 月 2 日为 12,180,000 元;                                               四川省成
     恒大人寿保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                                                                                                               2021.10.20
16                                           券交易   3、判今蓝光发展按违约之日应付未付本息为基数,以日利率          2021.9.16   43236.15   都市中级
     险有限公司             司                                                                                                                            开庭
                                             纠纷     0.21%为标准向恒大人寿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违约之日 2021                                人民法院
                                                      年 8 月 1 日(含)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含)止,暂计至 2021 年 8
                                                      月 2 日为 181,480.32 元:
                                                      4、判令蓝光发展承担恒大人寿实现本案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
                                                      财产保全保险费以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1、依法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4018.951 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停工、窝工损失费合计为 152.78
                                                      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4171.731 万
     贵阳第一建   被告 1:贵阳灿崇置业有限   建设工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
                                                                                                                                            贵阳市中
     筑工程集团            公司              程施工   价利率自 2021 年 8 月 10 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2021.11.2 开
17                                                                                                                   2021.9.23   4171.73    级人民法
     股份有限公   被告 2:贵阳光溪房地产开   合同纠   4、依法判令被告 2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
                                                                                                                                               院
         司             发有限公司             纷     5、依法判令原告在上诉欠付款范围内,对所承建的花溪区孟关
                                                      项目即蓝光雍锦府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开发土地使用权等通
                                                      过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由被告
                                                      承担。
                                                      1、请求判令自起诉之日起解除原告与被告 1 签订的编号为云蓝
                                                      和骏合字(2021)027 号《借款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 1 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大写:贰
                  被告 1:云南蓝光和骏房地
     重庆拓达建                                       仟万元)及利息(以 2000 万元为基数,从解除之日起,按全国                              重庆市第
                      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合                                                                                                    2021.10.27
18   设(集团)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        2021.10.8     2000      五中级人
                  被告 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   同纠纷                                                                                                      开庭
      有限公司                                        借款付清时止);                                                                       民法院
                         有限公司
                                                      3、请求判令被告 2 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4、请求判令本案的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二被
                                                      告连带承担。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 1 签订的编号为云蓝和骏合字
                                                      (2021)004 号借款协议;
                  被告 1:云南蓝光和骏房地            2、请求判令被告 1 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0675000 元及利息
     重庆拓达建                                                                                                                             重庆市第
                      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合   (以 30675000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8 月起,按 1.5%/月标准计                                      2021.10.27
19   设(集团)                                                                                                     2021.10.8    3067.5     五中级人
                  被告 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   同纠纷   算至全部借款付清时止);                                                                           开庭
      有限公司                                                                                                                               民法院
                         有限公司                     3、请求判令被告 2 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4、请求判令本案的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二被
                                                      告连带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履约保证金 5000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约定利息(利息计
                                                      算方法:自 2020 年 7 月 20 日起按年利率 12%计算至清偿时止。
                                                      截止 2021 年 7 月 19 日利息为 600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以 5600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1.5%的标准
     安徽绿城佳                              债权转                                                                                         杭州市滨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              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8 万元(违约金计算自 2021 年 7 月 30 日                                       2021.10.28
20   园置业有限                              让合同                                                                 2021.9.26    5605.9     江区人民
                            司                        起,暂算至起诉当日,实际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开庭
        公司                                 纠纷                                                                                             法院
                                                      4、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担保费 3.1
                                                      万元;
                                                      (以上四项费用共计 5605.9 万元)
                                                      5、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
                                                      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总计:                                                                   369797.53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