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光发展:蓝光发展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2021-12-01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21-133 号
债券代码:136700(16 蓝光 01) 债券代码:162696(19 蓝光 08)
债券代码:163788(20 蓝光 04) 债券代码:155484(19 蓝光 02)
债券代码:155163(19 蓝光 01) 债券代码:162505(19 蓝光 07)
债券代码:155592(19 蓝光 04) 债券代码:163275(20 蓝光 02)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4.80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
法估计上述诉讼对公司的最终影响。但若法院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
处置等措施,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 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期,由于公司出现的阶段性流动性紧张及债务风险,部分金融机构及合作
方向公司提起了诉讼或仲裁,本次新增诉讼涉案金额合计 24.80 亿元,案件的具
体情况详见附表。
(二)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处理方案,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鉴于
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法估计上述诉讼对公司的最终影响。但若法院
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处置等措施,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本公司将对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附表:诉讼基本情况
序 收到起诉 涉案金额 案件进
原告 被告 事由 诉讼的请求内容 受理法院
号 状的时间 (万元) 展情况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 140411283.86 元,并以此为基
数,自 2021 年 7 月 23 日起,按年利率 12%的标准支付资金利
息直至付清时止;(利息计算至起诉时暂计 1170094 元);
2、判令被告以欠付工程款 140411283.86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23 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标淮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时止;
建设
(违约金计算至起诉暂计为 702056 元);
工程 重庆市第
重庆华力建 3、判令被告支付截至 2021 年 7 月 22 日的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 待排期
1 重庆宇晟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 2021.10.21 15131.48 一中级人
设有限公司 的资金利息 3126423.78 元、违约金 2797354.79 元; 开庭
合同 民法院
4、判令被告按每日 124303 元标准赔偿原告自 2021 年 7 月 23
纠纷
日起至被告全部付清工程款并接收全部工程时止的各项损失
(计算至起诉暂计为 3107575 元);
5、判决原告对所施工的建设工程折价款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
偿权;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1、判令被告 1、被告 2 共同向原告支付回购本金 405,000,000.00
元、回购溢价 2,552,054.79 元、罚息 59,066.99 元,共计
407,611,121.78 元;
2、判令被告 1、被告 2 以 407,611,121.78 元为基数,每日按万
被告 1:安徽美太光华置业有限
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 2021 年 7 月 11 日起计算
公司
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
被告 2:南京锦烨置业有限公司 西宁市中
五矿国际信 合 同 3、判令对被告 2 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 待排期
2 被告 3:南京三石和骏置业有限 2021.11.2 40761.11 级人民法
托有限公司 纠纷 街道纬二路以北、规划道路以东的不动产,产权证书号:苏 开庭
公司 院
(2020)宁江不动产权第 0084674 号)、被告 3 提供的质物 (南
被告 4: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京锦烨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公司
由原告在第 1 项、第 2 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务金额内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 4 对第 1 项、第 2 项诉讼请求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5. 由各被告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 1 签订的编号为漯河鎏源(YJW)合字
(2019)112 号、漯河鎏源合字(2020)012 号《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和 2019 年 12 月 30 日签订的《漯河蓝光雍锦湾项目三标
段总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已完工工程价款 153010406.26
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 105684857.89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
被告 1:漯河市鎏源置业有限公 建设
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1 年 9 月 22 日为 1032216.54 元);
河南六建建 司 工程 漯河市中
3、判令被告 1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930375.23 元(暂计算至 待排期
3 筑集团有限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施工 2021.10.11 16177.3 级人民法
2021 年 9 月 22 日,之后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 开庭
公司 公司 合同 院
日止);
被告 3:漯河鋆鸿置业有限公司 纠纷
4、判令被告 1 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580 万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9 月 22 日,之后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
5、判令被告 2、被告 3 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确认原告对所承建的工程在被告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
受偿权;
7、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等全部由三
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暂计 15,351,631.95 元及利
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计,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建设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自
中建二局第 工程 广东省高
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021.12.
4 一建筑工程 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 2021.11.29 1535.16 州市人民
3、请求确认原告对“蓝光高州钰瀧湾 10#-17#及地下室、 28 开庭
有限公司 合同 法院
49#-63#、84#项目总包合同”在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上
纠纷
述请求金额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由被
告承担。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签订的《蓝
光高州钰瀧湾 1#-7#及地下室,64#-74#,商业楼,幼儿园项目
总包工程补充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暂计 53,582,600 元及利息(利
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建设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自
中建二局第 工程 广东省高
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021.12.
5 一建筑工程 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 2021.11.29 8676.35 州市人民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疫情、停窝工等损失 33,180.935.52 28 开庭
有限公司 合同 法院
元;
纠纷
5、请求确认原告对“蓝光高州钰瀧湾 1#-7#及地下室,64#-74#,
商业楼,幼儿园项目总包工程”在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
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金额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
偿权;
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鉴定费、
公证费等)由被告承担。
1、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欠款本金 52734756.53 元
建设 及资金占用费(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 2021
被告 1: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 工程 年 7 月 27 日为 13543473.12 元,请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重庆市第
中国五冶集 待排期
6 被告 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施工 2、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在第 1 项诉讼请求范围内的价款就“重庆 2021.10.8 6627.82 五中级人
团有限公司 开庭
公司 合同 蓝光中央广场一期、二期项目”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 民法院
纠纷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兑付票据本金人民币 4 亿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票据利息人民币 23397260 元
(按年利率 7%,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 2021 年 7 月 31 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以 423397260 元为基数,按债券票面利率(年利率 7%)向原告
Global 公司
兑付逾期利息(暂计算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为 2517183.7 元); 成都市中
Sparkle 债券 2021.11.3
7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 2021 年 7 月 31 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2021.10.22 42927.08 级人民法
Holdings X 交易 0 开庭
以 423397260 元为基数,按日 0.21‰标准计算的逾期兑付违约 院
Limited 纠纷
金(暂计算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为 2756316.2 元);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提起本案诉讼目前为止所支付
的律师费人民币 60 万元;
6、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被告
承担。
1、判决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 10955317.03 元;
2、判决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建设 10955317.03 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自起诉之
被告 1:苏州蓝光置地有限公司 工程 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苏州市吴
中国五冶集 2021.11.2
8 被告 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施工 3、判决确认原告就二被告拖欠的上述款项对原告承建的位于 2021.11.1 1095.53 中区人民
团有限公司 2 开庭
公司 合同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路东侧、花苑东路北侧、深巷路西侧、 法院
纠纷 纬四路南侧项目(既苏州木渎 106 亩项目)建设工程拍卖或折
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相关费用。
1、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16 蓝光 MTN003”债券本金 7000 万
元及利息 525 万元(以 7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为 7.5%
金融
上海中湛私 的标准,自 2020 年 8 月 13 日起计算至 2021 年 8 月 12 日); 成都市中
债券 2021.12.
9 募基金管理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以 7525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2021.11.2 7525 级人民法
交易 13 开庭
有限公司 年 8 月 13 日,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 院
纠纷
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1、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重庆蓝光林肯未来城(104 亩)项
目总包工程合同》及全部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 52014815.01 元,并以此为基
数,自 2021 年 6 月 21 日起,按年利率 12%的标准支付资金占
用利息直至付清时止;
3、判令被告以欠付工程款 52014815.01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6
建设
月 21 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时止;
工程 重庆市第
重庆华力建 4、判令被告按年利率 12%的标准支付迟延支付进度款期间的利 待排期
10 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 2021.11.1 5889.56 一中级人
设有限公司 息 1029826.73 元(自迟延支付进度款之日至 2021 年 6 月 20 日 开庭
合同 民法院
止);
纠纷
5、判令被告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支付迟延支付进度款期间的违
约金 826070.77 元(自迟延支付进度款之日至 2021 年 6 月 20
日止);
6、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5024906.06 元;
7、判决原告对其施工的建设工程折价款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
偿权;8、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华商悦江府一期工程款
58058794.42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 2021 年 1 月
30 日计算至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以未支
付的华商悦江府一期工程款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双倍计算」,暂计算至 2021 年 8 月 16 日为 2578366.4
建设
元[以 61058794.42 元为基数,按照两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龙盘建设工 工程 重庆市第
重庆华景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LPR)从 2021 年 1 月 30 日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15 日为 待排期
11 程集团有限 施工 2021.10.22 6083.72 一中级人
司 2180986.21 元;以 58058794.42 元为基数,按照两倍贷款市场报 开庭
公司 合同 民法院
价利率(LPR)从 2021 年 7 月 16 日起暂计算至 2021 年 8 月 16
纠纷
日为 397380.19 元];
3、请求判令被告对华商悦江府一期项目 1#至 19#楼及对应车
库的折价款、拍卖款在前述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工程款范围内享
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 20 万元由被告承担;
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 1 之间于 2019 年 9 月 1 日签
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新乡鋆鸿 FHCD 合字
(2019)016 号)和 2019 年 6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 1 签订《郑
州蓝光凤湖长岛国际五标段土建及安装总包工程补充合同》(合
同编号:新乡鋆鸿(FHCD)合字(2019)009 号);
被告 1:新乡市鋆鸿置业有限公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 1 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 21176.53 万元
司 及暂计算至 2021 年 9 月 16 日止欠付的工程款利息 607.27 万元;
被告 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 承担支付因其违约导致工程延误、停工
公司 建设 和合同解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约 3092.01 万元;
被告 3:河南炀玖置业有限公司 工程 4、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对承建的被告 1 本案涉讼建设工程拍卖、 新乡市中
山河建设集 待排期
12 被告 4:郑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 施工 变卖、折抵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1.10.21 24875.81 级人民法
团有限公司 开庭
责任公司 合同 5、请求法院判决被告 6 在与原告、被告 1 三方签订的 7 份《工 院
被告 5: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纠纷 程款抵付购房款/车位款协议》约定的抵付工程款总额人民币
公司 2223.82 万元范围内对被告 1 所欠原告工程款及所孳生的利息
被告 6:新乡市蓝光鎏源置业有 承担给付义务;
限公司 6、请求法院判决被告 2、被告 3、被告 4、被告 5 对被告 1 的全
部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7、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
由被告 1、被告 2、被告 3、被告 4、被告 5、被告 6 承担;
8、上述七项诉讼请求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标的总额为人民币
24875.81 万元。
1、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 18,270,967.00 元;
2、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自 2021 年 6 月 25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2 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756,418.00 元,以及自 2021 年 9 月 3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 18,270,967.00 元为
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
被告 1: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 融资 3、判令被告 2 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青投融 上海市浦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租赁 4、判令被告 3 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的回购款 18,270,967.00 元, 2021.12.
13 资租赁有限 2021.10.18 1902.74 东新区人
公司 合同 支付自 2021 年 6 月 25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2 日止的逾期付款 9 开庭
公司 民法院
被告 3: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纠纷 利息 756,418.00 元,以及自 2021 年 9 月 3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 18,270,967.00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
六标准计算:
5、三被告中任何一方向原告履行部分或全部付款义务的,其他
各方相应付款义务予以免除;
6、本案的全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1、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欠款本金 13049027.67 元
建设
被告 1: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 及资金占用费(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 2021
工程 南充市嘉
中国五冶集 司 年 7 月 27 日为 3900870.34 元,请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020.12.
14 施工 2021.11.19 1694.99 陵区人民
团有限公司 被告 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2、确认原告在第 1 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重庆蓝光天娇城示范 3 开庭
合同 法院
公司 区”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纠纷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1、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欠款本金 4436997.03 元及
资金占用费(其中 25857.81 元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资金占用费,
建设
暂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27 日为 607.66 元,其余款项资金占用费
被告 1:南充灿瑞置业有限公司 工程 南充市嘉
中国五冶集 其起诉之日起算。资金占用费请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020.12.
15 被告 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施工 2021.11.19 443.76 陵区人民
团有限公司 2、确认原告在第 1 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南充都尉路 41 亩项 3 开庭
公司 合同 法院
目土建安装总包”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
纠纷
优先受偿权;
3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建设 1、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欠款本金 5903443.96 元;
被告 1: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
工程 2、确认原告在第 1 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南充香江国际二期 南充市嘉
中国五冶集 司 2020.12.
16 施工 B1 地块土建”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 2021.11.19 590.34 陵区人民
团有限公司 被告 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3 开庭
合同 受偿权; 法院
公司
纠纷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1、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16 蓝光 01”债券本金 500 万元及利
息 37 万元(以 5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为 7.4%的标准,自
2020 年 9 月 15 日起计算至 2021 年 9 月 14 日);
2、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19 蓝光 MTN001”债券本金 2021 万
元及利息 1515750 元(以 2021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为 7.5%
的标准,自 2020 年 7 月 12 日起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11 日);
3、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20 蓝光 02”债券本金 4408.3 万元及
利息 6303869 元(以 4408.3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为 7.15%的
标准,自 2021 年 3 月 17 日起计算至 2023 年 3 月 16 日);
公司
上海道昆资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6 蓝光 01”债券逾期未付的本金及
债券 成都市中级 2021.11.2
17 产管理有限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利息的违约金(以 537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29 日起,按 2021.11.1 7768.26
交易 人民法院 4 开庭
公司 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纠纷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9 蓝光 MTN001”债券逾期未付的本
金及利息的滞纳金(以 2172575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12
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
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 蓝光 02”债券逾期未付的本金及利
息违约金(以 50386869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29 日起,按
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7、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200000 元;
8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1、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19 蓝光 02”债券本金 269.9 万元及利
息 202425 元(以 269.9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为 7.5%的标准,
自 2020 年 7 月 24 日起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23 日);
2、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20 蓝光 02”债券本金 1500 万元及利
息 214.5 万元(以 15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15%的标准,
公司 自 2021 年 3 月 17 日起计算至 2023 年 3 月 16 日);
上海中湛私
债券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9 蓝光 02”债券逾期未付的本金及 成都市中级 2021.11.2
18 募基金管理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11.1 2029.64
交易 利息违约金(以 2,901,425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24 日起, 人民法院 4 开庭
有限公司
纠纷 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 蓝光 02”债券逾期未付的本金及
利息违约金(以 1714.5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29 日起,按
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250000 元;
6、判令被告承本案诉讼费。
1、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19 蓝光 MTN001”债券本金 1979 万
元及利息 1484250 元(以 1979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为 7.5%
公司 的标准,自 2020 年 7 月 12 日起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11 日);
债券 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以 21274250 元为基数,自 2021 成都市中级 2021.11.2
19 姜涛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11.1 2132.43
交易 年 7 月 12 日,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 人民法院 4 开庭
纠纷 之日止;
3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50000 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 2019 年 9 月 10 日签订的《重庆水岸公
园、申烨太阳城开发小区配套学校建设协议书》;
重庆市巴南
合同 2、判令被告将重庆水岸公园、申烨太阳城开发小区配套学校工 重庆市巴南 待排期
20 区教育委员 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2021.11.15 2980
纠纷 程移交由原告进行建设; 区人民法院 开庭
会
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后续建设款 2980 万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 1: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被告 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公司 1、判令被告 1 向原告偿还借款 312240370 元,并自起诉之日起
被告 3:成都武侯蓝光金房置业 支付逾期利息(以 312240370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有限公司 2、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180 万元;
上海鸿茹金
被告 4:成都金牛正惠房地产开 合同 3、判令被告 1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 南京市建邺 待排期
21 融信息服务 2021.11.22 31404.04
发有限公司 纠纷 费; 区人民法院 开庭
有限公司
被告 5:成都和祥实业有限公司 4、判令原告对被告 2、3、4、5、6、7、8 提供抵押的不动产享
被告 6:成都瑞纳投资有限公司 有抵押权,并可在 1、2、3 项诉请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被告 7:成都市温江区和骏置业 5、判令被告 8 对 1、2、3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有限公司
被告 8:成都锦诚观岭投资有限
公司
1、判令被告 1 支付原告工程款 2780163.18 元、违约金 4845.24
被告 1:南宁灿琮置业有限公司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45862.94 元(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被告 2:南宁宜驰置业有限公司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应付工程款之日即 2021 年 1
被告 3:南宁正惠房地产开发有
建设 月 6 日起计算,暂计算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应计算至付清工
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 工程 程款之日止)共计 2830871.36 元;
被告 4: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南宁市邕宁 2022.1.11
22 五工程局有 施工 2、判令原告对南宁雍锦澜湾一期 15#18#19#楼拍卖或变卖后的 2021.11.15 278.02
公司 区人民法院 开庭
限公司 合同 价款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 5: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纠纷 3、判令被告 2、3、4、5、6 对被告 1 欠付原告的上述工程款、
公司
违约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 6:蓝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4、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
公司
用。
1、判令被告 1 支付原告工程款 32446538.79 元、工期延误赔偿
5339744.43 元、违约金 1750876.58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1094297.86
被告 1:南宁灿琮置业有限公司
元(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被告 2:南宁宜驰置业有限公司
利率自应付工程款之日(即 2019 年 8 月 22 日)起计算,暂计
被告 3:南宁正惠房地产开发有
建设 算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应计算至付清工程款项之日止)共计
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 工程 40631457.66 元;
被告 4: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南宁市邕宁
23 五工程局有 施工 2、判令原告对被告蓝光雍景澜湾(一期)地块二 20-23 号楼及 2021.11.15 4063.15 2022.1.11
公司 区人民法院
限公司 合同 地下室项目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
被告 5: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纠纷 受偿权;
公司
3、判令被告 2、3、4、5、6 对被告 1 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
被告 6:蓝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责任;
公司
4、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
费用。
被告 1:南宁森驰置业有限公司 1、判令被告 1 支付原告工程欠款 60802410.71 元,工期延误赔偿
被告 2:南宁蓝理置业有限公司 21428957.89 元,违约金 4607645.75 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2879778.59
被告 3:南宁正惠房地产开发有 元。(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建设
限公司 自应付工程款之日即 2019 年 4 月 29 日起计算,暂计算至 2021 年 9 月
中国建筑第 工程
被告 4: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30 日,应计算至付清工程款项之日止)共计 89718792.94 元; 南宁市邕宁
24 五工程局有 施工 2021.11.15 8971.9 2022.1.11
公司 2、判令原告对被告 1 蓝光雍景澜湾(二期)1-15 号楼及地下室项目拍 区人民法院
限公司 合同
被告 5: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纠纷
公司 3、判令被告 2、3、4、5、6 对被告 1 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
被告 6:蓝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责任;
公司 4、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43956442.19 元及违约金 2044321.65 元
(以逾期金额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计算,从逾期之日起计算直至付清
原告 1:民发 之日止,现暂计至 2021 年 10 月 20 日);
现代建设工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钢材款 14454493.94 元,并赔偿原告因逾期支
程集团有限 付钢材款而产生的损失共计 723454.02 元(以逾期金额为本金,按年利
建设
公司 率 12%计算,从逾期之日起计算直至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 2021 年
工程 襄阳市襄州 2021.12.
25 原告 2:民发 湖北楷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 月 20 日); 2021.11.16 6437.8
合同 区人民法院 9 开庭
现代建设工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窝工、停工而产生的塔吊租赁费用及司机工
纠纷
程集团有限 人工资等各项损失共计 3199283.01 元(费用清单附后,从停工之日起至
公司襄阳第 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 2021 年 10 月 20 日);
二分公司 4、确认原告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函费用、评估费等费用全
部由被告承担。
合计: 248002.99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