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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光发展:蓝光发展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2021-12-01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21-133 号
债券代码:136700(16 蓝光 01)                    债券代码:162696(19 蓝光 08)

债券代码:163788(20 蓝光 04)                    债券代码:155484(19 蓝光 02)

债券代码:155163(19 蓝光 01)                    债券代码:162505(19 蓝光 07)

债券代码:155592(19 蓝光 04)                    债券代码:163275(20 蓝光 02)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4.80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
法估计上述诉讼对公司的最终影响。但若法院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
处置等措施,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 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期,由于公司出现的阶段性流动性紧张及债务风险,部分金融机构及合作
 方向公司提起了诉讼或仲裁,本次新增诉讼涉案金额合计 24.80 亿元,案件的具
 体情况详见附表。

    (二)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处理方案,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鉴于
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法估计上述诉讼对公司的最终影响。但若法院
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处置等措施,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本公司将对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附表:诉讼基本情况
序                                                                                                                     收到起诉     涉案金额              案件进
       原告                  被告                事由                          诉讼的请求内容                                                  受理法院
号                                                                                                                     状的时间     (万元)              展情况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 140411283.86 元,并以此为基
                                                         数,自 2021 年 7 月 23 日起,按年利率 12%的标准支付资金利
                                                         息直至付清时止;(利息计算至起诉时暂计 1170094 元);
                                                         2、判令被告以欠付工程款 140411283.86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23 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标淮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时止;
                                                 建设
                                                         (违约金计算至起诉暂计为 702056 元);
                                                 工程                                                                                          重庆市第
     重庆华力建                                          3、判令被告支付截至 2021 年 7 月 22 日的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                                       待排期
1                    重庆宇晟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                                                                  2021.10.21   15131.48   一中级人
     设有限公司                                          的资金利息 3126423.78 元、违约金 2797354.79 元;                                                  开庭
                                                 合同                                                                                           民法院
                                                         4、判令被告按每日 124303 元标准赔偿原告自 2021 年 7 月 23
                                                 纠纷
                                                         日起至被告全部付清工程款并接收全部工程时止的各项损失
                                                         (计算至起诉暂计为 3107575 元);
                                                         5、判决原告对所施工的建设工程折价款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
                                                         偿权;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1、判令被告 1、被告 2 共同向原告支付回购本金 405,000,000.00
                                                         元、回购溢价 2,552,054.79 元、罚息 59,066.99 元,共计
                                                         407,611,121.78 元;
                                                         2、判令被告 1、被告 2 以 407,611,121.78 元为基数,每日按万
                  被告 1:安徽美太光华置业有限
                                                         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 2021 年 7 月 11 日起计算
                  公司
                                                         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
                  被告 2:南京锦烨置业有限公司                                                                                                 西宁市中
     五矿国际信                                  合 同   3、判令对被告 2 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                                          待排期
2                 被告 3:南京三石和骏置业有限                                                                         2021.11.2    40761.11   级人民法
     托有限公司                                  纠纷    街道纬二路以北、规划道路以东的不动产,产权证书号:苏                                              开庭
                  公司                                                                                                                            院
                                                         (2020)宁江不动产权第 0084674 号)、被告 3 提供的质物 (南
                  被告 4: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京锦烨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公司
                                                         由原告在第 1 项、第 2 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务金额内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 4 对第 1 项、第 2 项诉讼请求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5. 由各被告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 1 签订的编号为漯河鎏源(YJW)合字
                                                       (2019)112 号、漯河鎏源合字(2020)012 号《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和 2019 年 12 月 30 日签订的《漯河蓝光雍锦湾项目三标
                                                       段总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已完工工程价款 153010406.26
                                                       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 105684857.89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
                 被告 1:漯河市鎏源置业有限公   建设
                                                       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1 年 9 月 22 日为 1032216.54 元);
    河南六建建   司                             工程                                                                                            漯河市中
                                                       3、判令被告 1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930375.23 元(暂计算至                                              待排期
3   筑集团有限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施工                                                                     2021.10.11   16177.3   级人民法
                                                       2021 年 9 月 22 日,之后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                                              开庭
       公司      公司                           合同                                                                                               院
                                                       日止);
                 被告 3:漯河鋆鸿置业有限公司   纠纷
                                                       4、判令被告 1 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580 万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9 月 22 日,之后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
                                                       5、判令被告 2、被告 3 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确认原告对所承建的工程在被告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
                                                       受偿权;
                                                       7、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等全部由三
                                                       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暂计 15,351,631.95 元及利
                                                       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计,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建设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自
    中建二局第                                  工程                                                                                            广东省高
                                                       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021.12.
4   一建筑工程   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                                                                     2021.11.29   1535.16   州市人民
                                                       3、请求确认原告对“蓝光高州钰瀧湾 10#-17#及地下室、                                                 28 开庭
    有限公司                                    合同                                                                                            法院
                                                       49#-63#、84#项目总包合同”在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上
                                                纠纷
                                                       述请求金额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由被
                                                       告承担。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签订的《蓝
                                                       光高州钰瀧湾 1#-7#及地下室,64#-74#,商业楼,幼儿园项目
                                                       总包工程补充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暂计 53,582,600 元及利息(利
                                                       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建设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自
    中建二局第                                  工程                                                                                         广东省高
                                                       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021.12.
5   一建筑工程   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                                                                  2021.11.29   8676.35   州市人民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疫情、停窝工等损失 33,180.935.52                                        28 开庭
    有限公司                                    合同                                                                                         法院
                                                       元;
                                                纠纷
                                                       5、请求确认原告对“蓝光高州钰瀧湾 1#-7#及地下室,64#-74#,
                                                       商业楼,幼儿园项目总包工程”在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
                                                       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金额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
                                                       偿权;
                                                       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鉴定费、
                                                       公证费等)由被告承担。
                                                       1、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欠款本金 52734756.53 元
                                                建设   及资金占用费(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 2021
                 被告 1: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   工程   年 7 月 27 日为 13543473.12 元,请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重庆市第
    中国五冶集                                                                                                                                           待排期
6                被告 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施工   2、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在第 1 项诉讼请求范围内的价款就“重庆       2021.10.8    6627.82   五中级人
    团有限公司                                                                                                                                            开庭
                 公司                           合同   蓝光中央广场一期、二期项目”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                                民法院
                                                纠纷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兑付票据本金人民币 4 亿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票据利息人民币 23397260 元
                                                       (按年利率 7%,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 2021 年 7 月 31 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以 423397260 元为基数,按债券票面利率(年利率 7%)向原告
      Global                                    公司
                                                       兑付逾期利息(暂计算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为 2517183.7 元);                          成都市中
      Sparkle                                   债券                                                                                                    2021.11.3
7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 2021 年 7 月 31 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2021.10.22    42927.08   级人民法
    Holdings X                                  交易                                                                                                     0 开庭
                                                       以 423397260 元为基数,按日 0.21‰标准计算的逾期兑付违约                                 院
      Limited                                   纠纷
                                                       金(暂计算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为 2756316.2 元);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提起本案诉讼目前为止所支付
                                                       的律师费人民币 60 万元;
                                                       6、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被告
                                                       承担。
                                                       1、判决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 10955317.03 元;
                                                       2、判决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建设   10955317.03 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自起诉之
                 被告 1:苏州蓝光置地有限公司   工程   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苏州市吴
    中国五冶集                                                                                                                                          2021.11.2
8                被告 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施工   3、判决确认原告就二被告拖欠的上述款项对原告承建的位于          2021.11.1   1095.53    中区人民
    团有限公司                                                                                                                                           2 开庭
                 公司                           合同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路东侧、花苑东路北侧、深巷路西侧、                               法院
                                                纠纷   纬四路南侧项目(既苏州木渎 106 亩项目)建设工程拍卖或折
                                                       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相关费用。
                                                       1、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16 蓝光 MTN003”债券本金 7000 万
                                                       元及利息 525 万元(以 7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为 7.5%
                                                金融
    上海中湛私                                         的标准,自 2020 年 8 月 13 日起计算至 2021 年 8 月 12 日);                          成都市中
                                                债券                                                                                                    2021.12.
9   募基金管理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以 7525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2021.11.2    7525      级人民法
                                                交易                                                                                                    13 开庭
     有限公司                                          年 8 月 13 日,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                                院
                                                纠纷
                                                       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1、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重庆蓝光林肯未来城(104 亩)项
                                                      目总包工程合同》及全部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 52014815.01 元,并以此为基
                                                      数,自 2021 年 6 月 21 日起,按年利率 12%的标准支付资金占
                                                      用利息直至付清时止;
                                                      3、判令被告以欠付工程款 52014815.01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6
                                               建设
                                                      月 21 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时止;
                                               工程                                                                                        重庆市第
     重庆华力建                                       4、判令被告按年利率 12%的标准支付迟延支付进度款期间的利                                         待排期
10                   重庆灿瑞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                                                                 2021.11.1    5889.56   一中级人
     设有限公司                                       息 1029826.73 元(自迟延支付进度款之日至 2021 年 6 月 20 日                                      开庭
                                               合同                                                                                         民法院
                                                      止);
                                               纠纷
                                                      5、判令被告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支付迟延支付进度款期间的违
                                                      约金 826070.77 元(自迟延支付进度款之日至 2021 年 6 月 20
                                                      日止);
                                                      6、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5024906.06 元;
                                                      7、判决原告对其施工的建设工程折价款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
                                                      偿权;8、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华商悦江府一期工程款
                                                      58058794.42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 2021 年 1 月
                                                      30 日计算至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以未支
                                                      付的华商悦江府一期工程款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双倍计算」,暂计算至 2021 年 8 月 16 日为 2578366.4
                                               建设
                                                      元[以 61058794.42 元为基数,按照两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龙盘建设工                                工程                                                                                        重庆市第
                  重庆华景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LPR)从 2021 年 1 月 30 日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15 日为                                           待排期
11   程集团有限                                施工                                                                 2021.10.22   6083.72   一中级人
                              司                      2180986.21 元;以 58058794.42 元为基数,按照两倍贷款市场报                                        开庭
     公司                                      合同                                                                                         民法院
                                                      价利率(LPR)从 2021 年 7 月 16 日起暂计算至 2021 年 8 月 16
                                               纠纷
                                                      日为 397380.19 元];
                                                      3、请求判令被告对华商悦江府一期项目 1#至 19#楼及对应车
                                                      库的折价款、拍卖款在前述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工程款范围内享
                                                      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 20 万元由被告承担;
                                                      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 1 之间于 2019 年 9 月 1 日签
                                                        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新乡鋆鸿 FHCD 合字
                                                        (2019)016 号)和 2019 年 6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 1 签订《郑
                                                        州蓝光凤湖长岛国际五标段土建及安装总包工程补充合同》(合
                                                        同编号:新乡鋆鸿(FHCD)合字(2019)009 号);
                  被告 1:新乡市鋆鸿置业有限公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 1 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 21176.53 万元
                  司                                    及暂计算至 2021 年 9 月 16 日止欠付的工程款利息 607.27 万元;
                  被告 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 承担支付因其违约导致工程延误、停工
                  公司                           建设   和合同解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约 3092.01 万元;
                  被告 3:河南炀玖置业有限公司   工程   4、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对承建的被告 1 本案涉讼建设工程拍卖、                                新乡市中
     山河建设集                                                                                                                                            待排期
12                被告 4:郑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   施工   变卖、折抵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1.10.21   24875.81   级人民法
     团有限公司                                                                                                                                             开庭
                  责任公司                       合同   5、请求法院判决被告 6 在与原告、被告 1 三方签订的 7 份《工                                 院
                  被告 5: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纠纷   程款抵付购房款/车位款协议》约定的抵付工程款总额人民币
                  公司                                  2223.82 万元范围内对被告 1 所欠原告工程款及所孳生的利息
                  被告 6:新乡市蓝光鎏源置业有          承担给付义务;
                  限公司                                6、请求法院判决被告 2、被告 3、被告 4、被告 5 对被告 1 的全
                                                        部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7、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
                                                        由被告 1、被告 2、被告 3、被告 4、被告 5、被告 6 承担;
                                                        8、上述七项诉讼请求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标的总额为人民币
                                                        24875.81 万元。
                                                        1、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 18,270,967.00 元;
                                                        2、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自 2021 年 6 月 25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2 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756,418.00 元,以及自 2021 年 9 月 3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 18,270,967.00 元为
                                                        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
                  被告 1: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   融资   3、判令被告 2 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青投融                                                                                                                               上海市浦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租赁   4、判令被告 3 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的回购款 18,270,967.00 元,                                      2021.12.
13   资租赁有限                                                                                                        2021.10.18   1902.74   东新区人
                  公司                           合同   支付自 2021 年 6 月 25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2 日止的逾期付款                                      9 开庭
        公司                                                                                                                                   民法院
                  被告 3: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纠纷   利息 756,418.00 元,以及自 2021 年 9 月 3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 18,270,967.00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
                                                        六标准计算:
                                                        5、三被告中任何一方向原告履行部分或全部付款义务的,其他
                                                        各方相应付款义务予以免除;
                                                        6、本案的全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1、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欠款本金 13049027.67 元
                                                 建设
                  被告 1: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          及资金占用费(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 2021
                                                 工程                                                                                         南充市嘉
     中国五冶集   司                                    年 7 月 27 日为 3900870.34 元,请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020.12.
14                                               施工                                                                  2021.11.19   1694.99   陵区人民
     团有限公司   被告 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2、确认原告在第 1 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重庆蓝光天娇城示范                                         3 开庭
                                                 合同                                                                                          法院
                  公司                                  区”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纠纷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1、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欠款本金 4436997.03 元及
                                                        资金占用费(其中 25857.81 元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资金占用费,
                                                 建设
                                                        暂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27 日为 607.66 元,其余款项资金占用费
                  被告 1:南充灿瑞置业有限公司   工程                                                                                         南充市嘉
     中国五冶集                                         其起诉之日起算。资金占用费请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020.12.
15                被告 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施工                                                                  2021.11.19   443.76    陵区人民
     团有限公司                                         2、确认原告在第 1 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南充都尉路 41 亩项                                         3 开庭
                  公司                           合同                                                                                          法院
                                                        目土建安装总包”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
                                                 纠纷
                                                        优先受偿权;
                                                        3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建设   1、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欠款本金 5903443.96 元;
                  被告 1: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
                                                 工程   2、确认原告在第 1 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南充香江国际二期                               南充市嘉
     中国五冶集   司                                                                                                                                      2020.12.
16                                               施工   B1 地块土建”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       2021.11.19   590.34    陵区人民
     团有限公司   被告 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3 开庭
                                                 合同   受偿权;                                                                               法院
                  公司
                                                 纠纷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1、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16 蓝光 01”债券本金 500 万元及利
                                                        息 37 万元(以 5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为 7.4%的标准,自
                                                        2020 年 9 月 15 日起计算至 2021 年 9 月 14 日);
                                                        2、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19 蓝光 MTN001”债券本金 2021 万
                                                        元及利息 1515750 元(以 2021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为 7.5%
                                                        的标准,自 2020 年 7 月 12 日起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11 日);
                                                        3、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20 蓝光 02”债券本金 4408.3 万元及
                                                        利息 6303869 元(以 4408.3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为 7.15%的
                                                        标准,自 2021 年 3 月 17 日起计算至 2023 年 3 月 16 日);
                                                 公司
     上海道昆资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6 蓝光 01”债券逾期未付的本金及
                                                 债券                                                                                        成都市中级   2021.11.2
17   产管理有限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利息的违约金(以 537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29 日起,按   2021.11.1    7768.26
                                                 交易                                                                                         人民法院     4 开庭
     公司                                               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纠纷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9 蓝光 MTN001”债券逾期未付的本
                                                        金及利息的滞纳金(以 2172575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12
                                                        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
                                                        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 蓝光 02”债券逾期未付的本金及利
                                                        息违约金(以 50386869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29 日起,按
                                                        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7、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200000 元;
                                                        8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1、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19 蓝光 02”债券本金 269.9 万元及利
                                                    息 202425 元(以 269.9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为 7.5%的标准,
                                                    自 2020 年 7 月 24 日起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23 日);
                                                    2、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20 蓝光 02”债券本金 1500 万元及利
                                                    息 214.5 万元(以 15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15%的标准,
                                             公司   自 2021 年 3 月 17 日起计算至 2023 年 3 月 16 日);
     上海中湛私
                                             债券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9 蓝光 02”债券逾期未付的本金及                               成都市中级   2021.11.2
18   募基金管理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11.1    2029.64
                                             交易   利息违约金(以 2,901,425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24 日起,                            人民法院     4 开庭
     有限公司
                                             纠纷   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 蓝光 02”债券逾期未付的本金及
                                                    利息违约金(以 1714.5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29 日起,按
                                                    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250000 元;
                                                    6、判令被告承本案诉讼费。
                                                    1、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19 蓝光 MTN001”债券本金 1979 万
                                                    元及利息 1484250 元(以 1979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为 7.5%
                                             公司   的标准,自 2020 年 7 月 12 日起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11 日);
                                             债券   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以 21274250 元为基数,自 2021                             成都市中级   2021.11.2
19   姜涛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11.1    2132.43
                                             交易   年 7 月 12 日,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                              人民法院     4 开庭
                                             纠纷   之日止;
                                                    3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50000 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 2019 年 9 月 10 日签订的《重庆水岸公
                                                    园、申烨太阳城开发小区配套学校建设协议书》;
     重庆市巴南
                                             合同   2、判令被告将重庆水岸公园、申烨太阳城开发小区配套学校工                               重庆市巴南    待排期
20   区教育委员   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2021.11.15    2980
                                             纠纷   程移交由原告进行建设;                                                                区人民法院     开庭
     会
                                                    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后续建设款 2980 万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 1: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被告 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公司                                  1、判令被告 1 向原告偿还借款 312240370 元,并自起诉之日起
                  被告 3:成都武侯蓝光金房置业           支付逾期利息(以 312240370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有限公司                              2、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180 万元;
     上海鸿茹金
                  被告 4:成都金牛正惠房地产开    合同   3、判令被告 1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                              南京市建邺    待排期
21   融信息服务                                                                                                       2021.11.22   31404.04
                  发有限公司                     纠纷   费;                                                                                  区人民法院     开庭
     有限公司
                  被告 5:成都和祥实业有限公司           4、判令原告对被告 2、3、4、5、6、7、8 提供抵押的不动产享
                  被告 6:成都瑞纳投资有限公司           有抵押权,并可在 1、2、3 项诉请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被告 7:成都市温江区和骏置业           5、判令被告 8 对 1、2、3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有限公司
                  被告 8:成都锦诚观岭投资有限
                  公司
                                                        1、判令被告 1 支付原告工程款 2780163.18 元、违约金 4845.24
                  被告 1:南宁灿琮置业有限公司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45862.94 元(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被告 2:南宁宜驰置业有限公司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应付工程款之日即 2021 年 1
                  被告 3:南宁正惠房地产开发有
                                                 建设   月 6 日起计算,暂计算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应计算至付清工
                  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                                  工程   程款之日止)共计 2830871.36 元;
                  被告 4: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南宁市邕宁   2022.1.11
22   五工程局有                                  施工   2、判令原告对南宁雍锦澜湾一期 15#18#19#楼拍卖或变卖后的       2021.11.15    278.02
                  公司                                                                                                                        区人民法院   开庭
     限公司                                      合同   价款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 5: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纠纷   3、判令被告 2、3、4、5、6 对被告 1 欠付原告的上述工程款、
                  公司
                                                        违约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 6:蓝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4、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
                  公司
                                                        用。
                                                        1、判令被告 1 支付原告工程款 32446538.79 元、工期延误赔偿
                                                        5339744.43 元、违约金 1750876.58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1094297.86
                  被告 1:南宁灿琮置业有限公司
                                                        元(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被告 2:南宁宜驰置业有限公司
                                                        利率自应付工程款之日(即 2019 年 8 月 22 日)起计算,暂计
                  被告 3:南宁正惠房地产开发有
                                                 建设   算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应计算至付清工程款项之日止)共计
                  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                                  工程   40631457.66 元;
                  被告 4: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南宁市邕宁
23   五工程局有                                  施工   2、判令原告对被告蓝光雍景澜湾(一期)地块二 20-23 号楼及             2021.11.15   4063.15                2022.1.11
                  公司                                                                                                                              区人民法院
     限公司                                      合同   地下室项目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
                  被告 5: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纠纷   受偿权;
                  公司
                                                        3、判令被告 2、3、4、5、6 对被告 1 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
                  被告 6:蓝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责任;
                  公司
                                                        4、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
                                                        费用。
                  被告 1:南宁森驰置业有限公司          1、判令被告 1 支付原告工程欠款 60802410.71 元,工期延误赔偿
                  被告 2:南宁蓝理置业有限公司          21428957.89 元,违约金 4607645.75 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2879778.59
                  被告 3:南宁正惠房地产开发有          元。(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建设
                  限公司                                自应付工程款之日即 2019 年 4 月 29 日起计算,暂计算至 2021 年 9 月
     中国建筑第                                  工程
                  被告 4: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30 日,应计算至付清工程款项之日止)共计 89718792.94 元;                                    南宁市邕宁
24   五工程局有                                  施工                                                                        2021.11.15   8971.9                 2022.1.11
                  公司                                  2、判令原告对被告 1 蓝光雍景澜湾(二期)1-15 号楼及地下室项目拍                             区人民法院
     限公司                                      合同
                  被告 5: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纠纷
                  公司                                  3、判令被告 2、3、4、5、6 对被告 1 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
                  被告 6:蓝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责任;
                  公司                                  4、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43956442.19 元及违约金 2044321.65 元
                                                          (以逾期金额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计算,从逾期之日起计算直至付清
     原告 1:民发                                         之日止,现暂计至 2021 年 10 月 20 日);
     现代建设工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钢材款 14454493.94 元,并赔偿原告因逾期支
     程集团有限                                           付钢材款而产生的损失共计 723454.02 元(以逾期金额为本金,按年利
                                                 建设
     公司                                                 率 12%计算,从逾期之日起计算直至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 2021 年
                                                 工程                                                                                                襄阳市襄州   2021.12.
25   原告 2:民发   湖北楷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 月 20 日);                                                      2021.11.16    6437.8
                                                 合同                                                                                                区人民法院   9 开庭
     现代建设工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窝工、停工而产生的塔吊租赁费用及司机工
                                                 纠纷
     程集团有限                                           人工资等各项损失共计 3199283.01 元(费用清单附后,从停工之日起至
     公司襄阳第                                           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 2021 年 10 月 20 日);
     二分公司                                             4、确认原告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函费用、评估费等费用全
                                                          部由被告承担。

                                                        合计:                                                                                 248002.99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