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光发展:蓝光发展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2022-01-01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22-001 号
债券代码:136700(16 蓝光 01) 债券代码:162696(19 蓝光 08)
债券代码:163788(20 蓝光 04) 债券代码:155484(19 蓝光 02)
债券代码:155163(19 蓝光 01) 债券代码:162505(19 蓝光 07)
债券代码:155592(19 蓝光 04) 债券代码:163275(20 蓝光 02)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8.85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
法估计上述诉讼对公司的最终影响。但若法院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
处置等措施,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 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近期,由于公司出现的阶段性流动性紧张及债务风险,部分金融机构及合作
方向公司提起了诉讼或仲裁,本次新增诉讼涉案金额合计 18.85 亿元,案件的具
体情况详见附表。
(二)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处理方案,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鉴于
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法估计上述诉讼对公司的最终影响。但若法院
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处置等措施,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本公司将对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附表:诉讼基本情况
涉案金
序 收到起诉 案件进
原告 被告 事由 诉讼的请求内容 额(万 受理法院
号 状的时间 展情况
元)
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立即向原告偿还债务重组
本金 12000 万元,并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截止 2021
年 8 月 5 日尚欠重组宽限补偿金 1040 万元,2021 年 8
月 6 日以后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以 12000 万元为基数按
年利率 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2、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向原告支付截至 2021 年
8 月 5 日的违约金 316 万元并支付自 2021 年 8 月 6
日起以逾期未偿还的债务重组本金及利息 12,640 万
元为基数按日利率 0.0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
被告 1:成都武侯蓝光房地产开
金;
发有限公司
3、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
被告 2: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
中国华融资 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
限公司 金融借 重庆市第一 2022 年 1
产管理股份 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律师代理费):
1 被告 3:成都锐麒置业有限公司 款合同 2021.11.29 13356 中级人民法 月 12 日开
有限公司重 4、请求判令被告四、五对被告一、二、三的上述债务
被告 4: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纠纷 院 庭
庆市分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
5、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四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一
被告 5: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环路南三段 22 号不动产(权证号为成房权证监证字
公司
第 4573256 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 4469437 号)的
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对 1、2、3 项诉讼请求享
有优先受偿权;
6、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四特有的成都武侯蓝光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质押以其折价或拍卖、变
卖所得款对 1、2、3 项诉讼请求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原告对被告四特有的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的 98%股权质押以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对
1、2、3 项诉讼请求享有优先受偿权。
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向原告偿还债务重组本金
28000 万元,并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截至 2021 年 8
月 5 日尚欠重组宽限补偿金为 32853333.33 元,2021
年 8 月 6 日以后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以 28000 万元为基
数按年利率 24%计算直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随本
清);
2、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截至 2021 年 8 月
被告 1:达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
5 日的违约金 7588000 元并支付自 2021 年 8 月 6 日起
公司
以逾期未偿还的债务重组本金及利息 303520000 元
被告 2:成都锐麒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 建设工 为基数按日利率 0.0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被告 3: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重庆市第一
产管理股份 程施工 3、判令被告一、二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全 已调解结
2 公司 2021.11.29 32044.13 中级人民法
有限公司重 合同纠 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评 案
被告 4: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院
庆市分公司 纷 估费、拍卖费及律师代理费);
公司
4、判令被告三、四、五对被告一、二的上述债务承担
被告 5: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
连带责任;
州)有限公司
5、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所有的位于莲花湖片区 IIIB2-5
地块(权证号为川 2018 达州市不动产权第 0012671
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对 1、2、3 项诉讼
请求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原告对被告三持有的达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
司的 44%股权质押以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对
1、2、3 项诉讼请求享有优先受偿权。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 6000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
马可波罗控
合同纠 约金,违约金按照月利率 1.5%的标准,自 2021 年 10 成都市金牛 待排期开
3 股股份有限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12.3 6014
纷 月 3 日起计算至实际全部退还履约保证金之日止; 区人民法院 庭
公司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14 万元;
4、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54371104.14 元
及违约金人民币 2105465.05 元(以逾期金额为本金,
按日万分之二计算,从逾期之日起计算直至付清之日
止,现暂计至 2021 年 10 月 20 日);
原告:民发现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钢材款人民币 12785516.31
代建设工程 元,并赔偿原告因逾期支付钢材款而产生的损失共计
集团有限公 人民币 608125.07 元(以逾期金额为本金,按年利率
司 建 设 工 12%计算,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现暂计
被告:湖北楷烁房地产开发有限 襄阳市襄州 2022.2.10
4 原告:民发现 程 合 同 至 2021 年 10 月 20 日); 2021.12.29 8053.37
公司 区人民法院 开庭
代建设工程 纠纷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窝工,停工而产生的塔吊租
集团有限公 赁费用及司机工人工资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司襄阳第二 10663450.49 元(从停工之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分公司 现暂计至 2021 年 10 月 20 日);
4、确认原告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内享有优
先受偿权;
5、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函费用、
评估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漯河 167 亩项目一
二标段总包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2、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欠款本金
被告 1:漯河市鎏源置业有限公 建设工 191697113.34 元及资金占用费(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中国五冶集 司 程施工 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 2021 年 9 月 27 日为 27072347.8 漯河市中级 待排期开
5 2021.11.30 21876.95
团有限公司 被告 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合同纠 元,请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人民法院 庭
公司 纷 3、确认原告在第 1 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漯河蓝光雍
锦湾项目一二标段总包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
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1、请求被告一向原告受托管理的嵊州蓝光 DR0357501
定向融资计划产品兑付本金人民币 153636000 元。
2、请求被告一向原告受托管理的嵊州蓝光 DR0357501
定向融资计划产品支付收益人民币 3290957.53 元(暂
计算至 2021 年 9 月 25 日,实际按照嵊州蓝光
DR0357501 定向融资计划产品各批次产品确认书确定
的不同客户收益率计算至款清之日) ;
3、请求被告一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就前述第一项、第
被告 1:嵊州蓝光置信置业有限 二项诉讼请求中的款项向原告受托管理的嵊州蓝光
公司 DR0357501 定向融资计划产品支付滞纳金(从 2021 年
浙江般若资 金融借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9 月 26 日起算支付至款清之日) ; 杭州市人民 待排期开
6 产管理有限 款合同 2021.12.9 15780.71
公司 4、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管理费人民币 716971. 58 法院 庭
公司 纠纷
被告 3:温州置信蓝光置业有限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9 月 25 日,实际按照《受托管理
公司 协议》的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 ;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
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100000
元、财产保全费用 63122. 81 元;
5、请求判令对被告三提供的嵊州蓝光置信置业有限公
司 100%股权在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一
前述五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6、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嵊州蓝光置信置业有限公
司前述五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回购款人民币
1 亿元和债权回购溢价 843.81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回购违约金暂计至
起诉日 2021 年 11 月 23 日止为 522056.16 元(分别以
5000 万元及 5000 万元对应的 550 万元回购溢价为基
数,自 2021 年 11 月 10 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
至 2021 年 11 月 20 日为 222000 元,自 2021 年 11 月
被告 1: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 21 日起按照年化利率 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发展有限公司 5000 万元为基数及 5000 万元对应的 293.81 万元回购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债权转 溢价为基数,暂计至 11 月 23 日为 109479 元;自 2021 上海市第一
上海尔赞实 2022.1.26
7 公司 让合同 年 11 月 14 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至 2021 年 2021.12.2 10946.02 中级人民法
业有限公司 开庭
被告 3: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纠纷 11 月 23 日为 190577.16 元,自 2021 年 11 月 24 日起 院
公司 按照年化利率 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第三人:上海证向投资有限公司 3、请求判令被告二针对诉请一和诉请二中被告一的两
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三针对诉请一和诉请二中被告一的两
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律师费人民币 50 万
元整;
6、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
共同承担。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本金 8000 万元以及逾期利
息 3011555.56 元,自 2021 年 9 月 27 日至实际给付之
日的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 8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同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给付;
2、判令原告对被告二名下位于显示临潼区行者街道
办事处辖区陕(2018)临潼区不动产权第 000051 号不
动产权证项下登记的 23772.63 平方米土地享有抵押
权,该土地拍卖、变卖价格优先偿还被告一欠原告上
被告 1:西安鑫浣源房地产有限
述借款本金 8000 万元和逾期利息 3011555.56 元及自
陕西绿建企 公司
2021 年 9 月 27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
业管理合伙 被告 2: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 借款合 西安市中级 2021.12.17
8 3、请求依法潘林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应向原告偿 2021.11.22 8653.16
企业(有限合 限公司 同纠纷 人民法院 开庭
还的上述借款本金 8000 万元和逾期利息 3011555.56
伙) 被告 3: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
元及自自 2021 年 9 月 27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
被告 4: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4、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52
万元及自 2021 年 9 月 27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
息;
5、请求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一应向原告偿还的上述本
金 8000 万元及利息 2893150.68 元及自 2021 年 9 月 27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
律师费等一切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回
购款 2000 万元及违约金 534 万元,2021 年 9 月 27 日
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以 2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
日千分之三计算给付;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被告
陕西绿建企 被告 1: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一应向原告支付的 2000 万元股权回购款及违约金承
业管理合伙 被告 2: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 股权转 西安市未央 2021.11.17
9 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10.28 2623
企业(有限合 限公司 让纠纷 区人民法院 开庭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支付
伙) 被告 3: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
支付违约金 89 万元,2021 年 9 月 27 日起至实际给付
之日的违约金以 2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
算给付;
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等一切费
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 5000 万元及
利息 12841643 元(其中 4000 万从 2020 年 5 月 6 日起 2021 年 12
暂计至 2021 年 10 月 9 日止,其中 1000 万从 2020 年 月 22 日法
广东兴辉陶 5 月 7 日起暂计至 2021 年 10 月 9 日止,按月利率 院作出一
合同纠 佛山市南海
10 瓷集团有限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5%(年利率 18%)计算利息,利息计至实际付清之日 2021.12.6 6334.16 审判决,具
纷 区人民法院
公司 止; 体判决详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 见附表注
500000 元。 1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1、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本金
239384651.57 元及暂计至 2021 年 8 月 2 日的资金占用
被告 1: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
建设工 费 13402100 元;
有限公司
中国五冶集 程施工 2、请求确认原告在第 1 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蓝 泸州市中级 待排期开
11 被告 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2021.11.17 25278.68
团有限公司 合同纠 光长岛国际二期”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 人民法院 庭
公司被告 3:四川蓝光发展股份
纷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有限公司
3、请求判令被告三对第 1 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1、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本金 76424340.6
被告 1: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 元及暂计至 2021 年 8 月 2 日的资金占用费 11833000
有限公司 建设工 元;;
中国五冶集 被告 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程施工 2、确认原告在第 1 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蓝光长岛 泸州市中级 待排期开
12 2021.11.17 8825.73
团有限公司 公司 合同纠 国际社区一期”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 人民法院 庭
被告 3: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纷 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公司 3、请求判令被告三对第 1 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
币 27287688.26 元;
被告 1: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请求 1)承
浙商银行股 金融借 湖南省长沙
被告 2:湖南三环置业有限公司 担共同偿还义务; 2021.12.30
13 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2021.11.25 2728.77 市开福区人
被告 3: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对上述款项(请求 1)承担连 开庭
长沙分行 纠纷 民法院
公司 责任还款义务;
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用(含保全费)。
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34230024.78 元
2、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应付未付工程款
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从应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
被告 1: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 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1 年 11 月 8 日为 703212.23 元,
有限公司 建设工 之后按前述标准继续计算,见计算表);
四川省晶焱
被告 2:佛山市烁坤房地产开发 程施工 3、判决原告对被告一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官和路 佛山市南海
14 建设工程有 2021.12.15 3493.32 2022.2.21
有限公司 合同纠 段的蓝光柏誉苑工程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请求的金 区人民法院
限公司
被告 3: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 纷 额范围内就该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
公司 优先受偿权;
4、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欠款本金
76057911.89 元及资金占用费(其中 44385970.56 按每
被告 1:南充蓝光房地产有限公 建设工 日万分之五计算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 2021 年 9 月 1
中国五冶集 司 程施工 日为 7544533.61 万元,请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南充市中级 2021.12.10
15 2021.11.11 8360.24
团有限公司 被告 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合同纠 2、确认原告在第 1 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南充香江国 人民法院 开庭
公司 纷 际六期 A2 地块土建”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建设工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
浙江新东方
被告 1:南宁灿琮置业有限公司 程施工 32054505.89 元; 南宁市邕宁 2021.12.24
16 建设集团有 2021.12.8 3205.45
被告 2:南宁宜驰置业有限公司 合同纠 2、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区人民法院 开庭
限公司
纷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 109452042.6 元;
2、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违约金(以 109452042.6
被告 1:青岛庚辰黄岛汽车产业 建设工
山东三箭建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9 月 14 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
有限公司 程施工 青岛市中级 2020.12.10
17 设工程管理 之日); 2021.12.2 10945.20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合同纠 人民法院 开庭
有限公司 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本涉案工程的拍卖、变卖价款
公司 纷
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合计: 188518.89
注 1:
附表第 10 项诉讼一审判决结果如下:一、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履约保证金 5000 万元,及支付以 4000 万元为
本金自 2020 年 5 月 6 日起、以 1000 万元为本金自 2020 年 5 月 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的利息予
广东兴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二、驳回广东兴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58508.22 元,减半收取计 179254.11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
负担 23034.26 元,由被告负担 156219.85 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