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光发展:蓝光发展关于涉及重大诉讼和仲裁的公告2022-03-26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22-014 号
债券代码:136700(16 蓝光 01) 债券代码:162696(19 蓝光 08)
债券代码:163788(20 蓝光 04) 债券代码:155484(19 蓝光 02)
债券代码:155163(19 蓝光 01) 债券代码:162505(19 蓝光 07)
债券代码:155592(19 蓝光 04) 债券代码:163275(20 蓝光 02)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和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30.60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
法估计上述诉讼对公司的最终影响。但若法院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
处置等措施,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 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近期,由于公司出现的阶段性流动性紧张及债务风险,部分金融机构及合作
方向公司提起了诉讼或仲裁,本次新增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合计 30.60 亿元,
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附表。
(二)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处理方案,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鉴于
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法估计上述诉讼对公司的最终影响。但若法院
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处置等措施,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本公司将对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附表: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当事人 收到起诉
序 涉案金额 受理法院或 案件进展
事由 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内容 状或申请
号 原告 被告 (万元) 仲裁机构 情况
书的时间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
89607064.01 元及延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截至
2021 年 11 月 29 日前的违约金为 2699,145.26 元;
2021 年 11 月 30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89607064.01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 2021 年 11 月
陕西建工第 29 日前的钢材款资金占用费 2434608.43 元;
合 同 西安市临潼 待排期开
1、 十一建设集 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 2021 年 8 月 30 日至 2022.2.21 9817.34
纠纷 区人民法院 庭
团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29 日的停工损失 3432575.12 元;
4、请求判决原告在被告欠付的工程款
89607064.01 元范围内对临潼蓝光长岛国际社区
五期(155 亩)三、四标段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
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
承担。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项下本金 2 亿元;
2、判令被告按年利率 7.2%向原告支付利息,利
息自 2021 年 5 月 11 日(含)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
公 司 止,暂计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为 7614246.58 元;
华夏人寿保
债 券 3、判令被告按到期之日应付未付本息 成都市中级 2022.2.16
2 险股份有限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1.10 21247.69
交 易 203116712.33 元为基数,以日利率 0.21‰为标准向 人民法院 开庭
公司
纠纷 原告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自违约之日 2021 年 7 月
29 日(含)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为 4862614.09 元;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发生的律
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蓝光发展公开发行
2020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项下本金 127991000 元;
2、裁决被申请人按年利率 7.15%向申请人支付自
2021 年 3 月 16 日(含)起至 2021 年 7 月 28 日的利
息 3384748.29 元;
3、裁决被申请人按年利率 7.15%向申请人支付自
2021 年 7 月 29 日(含)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
公 司
华夏人寿保 利息,暂计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为 2933818.42
债 券 北京仲裁委 待排期开
3 险股份有限 四川蓝光股份有限公司 元; 2022.1.17 13747.99
交 易 员会 庭
公司 4、裁决被申请人按到期之日应付未付本息
纠纷
131375748.29 元为基数,以日利率 0.2‰为标准向
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违约之日 2021 年 7
月 29 日(含)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为 2995367.06 元;
5、裁决被申请人向由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提起本案
所发生的律师费、保全费,总计 175000 元;
6、裁决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兑付债券合作协议项
下的本金 2.94 亿元及利息 16598750 元(自 2021
年 3 月 19 日计算至 2021 年 12 月 15 日,以后的
公 司 利息按照年利率 7.5%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
山东省潍坊
潍坊银行股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债 券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就第一项、第三项所述 2022.2.11
4 2022.1.4 31059.88 市中级人民
份有限公司 四川蜀鑫投资有限公司 交 易 债务对被告二名下所有的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 开庭
法院
纠纷 权第 0114515 号、0114555 号、0114534 号不动产
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
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巢湖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
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 137055115.36 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
26060522.26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 2 利率标准,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
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为 781,815.67 元;以
165934362.67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 2 利率标
准,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
建 设 计算至 2021 年 8 月 26 日为 3020005.40 元,以上
安徽同济建 工 程 合计利息损失 3801821.07 元;
合肥市中级
5 设集团有限 巢湖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施 工 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未继续施工造成的 2022.3.10 16895.44 2022.3.17
人民法院
公司 合 同 损失 28,097,431.64 元;
纠纷 五、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就涉案工程款
137055115.36 元对(1#、2#、3#、5#、6#、7#、
8#、9#、10#、12#、13#、15#、16#、22#、23#、
11#、17#、18#、19#、20#、21#、25#、26#、27#、
S2 售楼部、大门
楼、临时样板间、大地库、配电房 1、幼儿园桩
基、地库桩基)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
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六、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依法判令蓝光发展公司立即偿还长安信托合同
公 司 纠纷项下的本金 30000 万元以及利息(暂计算至
长安国际信 债 券 2021 年 11 月 30 日的利息共计 2176.03 万元,自
西安市中级 2022.4.7
6 托股份有限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权 利 2020 年 12 月 13 日起开始计算,以合同纠纷项下 2022.3.1 32176.03
人民法院 开庭
公司 确 认 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7.5%计收取);
纠纷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律师服务费由蓝光发展公
司承担。
1、依法判令蓝光发展公司立即偿还长安信托合同
公 司 纠纷项下的本金 30000 万元以及利息 2617.81 万
长安国际信 债 券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自 2020 年 7 月
西安市中级 2022.4.7
7 托股份有限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权 利 29 日起开始计算,以合同纠纷项下的本金为基数, 2022.3.1 32617.81
人民法院 开庭
公司 确 认 按年利率 6.5%计收取);
纠纷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律师服务费由蓝光发展公
司承担。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已完工程价款
61,893,473.41 元及其利息(利息以 61,893,473.41
建 设
元为基准,按 LPR 年利率计算,从原告起诉之日
武汉雨辰世 工 程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起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止): 武汉市中级 待排期开
8 纪劳务有限 施 工 2021.10.27 6189.35
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判令原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工程价款享有建 人民法院 庭
公司 合 同
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纠纷
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诉讼
费用由被告承担。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71441579.86 元及
利息(利息以 71441579.86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
建 设
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 分之二,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湖北建楚建 工 程
公司 2、判令原告在上述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对其承 武汉市汉南 2022.3.30
9 筑劳务有限 施 工 2022.3.16 7144.16
第三人: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 建施工的“华中区域武汉汉南 115 亩项目一标段 区人民法院 开庭
公司 合 同
司 总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纠纷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
保险费等全部费用。
1、判决被告 1 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 23940 万
元以及截止到 2022 年 1 月 20 日的利息计
2773482.23 元,本息合计 242173482.23 元,并按
合同约定利率向原告支付自 2022 年 1 月 21 日起
中国工商银 被告 1: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 金 融 至本案涉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
江西省南昌
行股份有限 限公司 借 款 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并对未支付的利息 待排期开
10 2022.3.7 24217.35 市中级人民
公司南昌苏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合 同 计收复利); 庭
法院
圃支行 被告 3: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 纠纷 2、判决原告对被告 1 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享有优
先受偿权;
3、判决被告 2、3 向原告清偿全部债务及实现债
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以上被告承担。
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本息 6390 万元(本金为
6000 万元,利息为 390 万元);
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滞纳金暂计 1301643
公 司 元(从 2021 年 7 月 30 日起,暂计算至 2021 年 11
成都高新技
国通信托有 债 券 月 3 日,滞纳金标准为日万分之二点一,天数为 2022.3.30
11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2.15 6520.16 术产业开发
限责任公司 交 易 97 天,滞纳金为 63900000*0.21‰*97=1301643 开庭
区人民法院
纠纷 元,持续计算至被告足额偿付所有应付未付款
项);
3、本案诉讼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
担
1、请求被告向原告兑付“19 蓝光 MTN001”债券本
金 1 亿元及债券利息 1500 万元;
公 司 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滞纳金(以债券本息
四川省成都
东海证券股 债 券 合计金额 11500 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 2022.2.28
12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1.10 11840.52 市中级人民
份有限公司 交 易 点一计算,自 2021 年 7 月 12 日起暂计算至 2021 开庭
法院
纠纷 年 11 月 30 日为 3405150 元,要求支付至上述款
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本金
53503113.6 元及逾期支付利息 1861098.98 元(分
别以欠付工程进度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计
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2 年 1 月 12
日为 1861098.98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钢材款
建 设
28940717.66 元及钢材资金占用费 2662042.82 元
陕西建工第 被告 1: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 工 程
(分别以欠付钢材款为基数,按照 3 元/天/吨计算 西安市临潼 待排期开
13 二建设集团 被告 2: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施 工 2022.3.01 8823.28
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2 年 1 月 12 日 区人民法院 庭
有限公司 司 合 同
为 2662042.82 元;
纠纷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商票贴息款、样板
间工程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工程任务单
费用合计 1265809.22 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由被告承担。
5、请求确认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
在上述款项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82607962.95 元、借款利息 1552086.43 元(暂计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后续借款利息(包括罚息、
复利)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
标准计付;
金 融 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江西浩光房地
中信银行股
借 款 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山湖区朱桥东路以南、 南昌市西湖 2022.4.7
14 份有限公司 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2022.2.21 8416.00
合 同 东升大道以西(DACJ2019008 地块)的国有建设用 区人民法院 开庭
南昌分行
纠纷 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赣 2019 南昌市不动产权
第 0151874 号)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
82607962.95 元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实现债权的
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合同项下
债权和应付的费用。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华商悦江府项目二期 1#
楼、2#楼、4#楼、5#楼、6#楼、6#商业及对应车
库工程款 54896474 元(不包括质量保证金);
2、判令原告对工程款 54896474 元享有建设工
程优先受偿权;
建 设 3、判令被告自 2021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21 年
龙盘建设工
工 程 12 月 26 日(56 天内)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 重庆市渝北 2022.2.8
15 程集团有限 重庆华景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12.15 5489.65
合 同 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计算 区人民法院 开庭
公司
纠纷 支付违约金;白 2021 年 12 月 27 日(56 天后)
按金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货款
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两倍计算支付违约金至工
程款付清之日止;4、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
原告为申请财产保全所支付的担保费由被告承
担。
1、请求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协议价款 1050 万
元;
被告 1: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股 权 太原市杏花
2、请求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000 万元; 2022.2.17
16 赵鹏宇 被告 2:山西玉久昌房地产开发有限 转 让 2022.1.11 4050 岭区人民法
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金额(合计 4050 万元) 开庭
公司 纠纷 院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1、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 39265463.96
元;
2、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因欠付应收账款而产
生的自 2021 年 8 月 14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滞纳
金(暂计至 2021 年 11 月 29 日)2120335.05 元;
3、判令被告 2 在反转让款 39265463.96 元以及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滞纳金(暂
计至 2021 年 11 月 29 日)1,766,945.88 元的范围
被告 1: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
内向原告支付被告一未履行部分的款项;
公司
4、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
被告 2: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
上海爱建商 保 理 付的律师费 400000 元、财产保全费 60000 元; 上海市浦东
限公司 待排期开
17 业保理有限 合 同 5、判今被告 3 对被告 1 未向原告清偿的上述第一 2022.2.10 4361.27 新区人民法
被告 3: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庭
公司 纠纷 项第二项和第四项债务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清偿 院
被告 4:罗正
责任;
被告 5:王瑾
6、判令被告 4 和被告 5 对被告一未向原告清偿的
被告 6: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7、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的债务以
其对被告 6 享有并质押给原告的应收账款承担质
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质押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
偿权,并由被告六直接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
8、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等诉讼费用。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西安煜坤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 6760.4 万元并承担逾
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主张至款项实际付清
之日止,违约金标准为应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
被告 1: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二);
司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西安煜坤房地产开
被告 2: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 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 100 万元;
被告 3:西安锟泽置业有限公司 合 同 西安市临潼 2022.4.25
18 八建设集团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陕西基煜实业有限 2022.3.24 6860.4
被告 4:成都煜银企业管理中心(有 纠纷 区人民法院 开庭
有限公司 公司、西安锟泽置业有限公司、成都煜银企业管
限合伙)
理中心、西安臻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对上述债务
被告 5:西安臻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有限合伙)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所施工的工程在
6760.4 万元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五被告共
同承担。
建设
江苏省苏中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
工程 宁波市中级 待排期开
19 建设集团股 余姚市蓝骏置业有限公司 83158206.46 元; 2021.10.26 8315.82
合同 人民法院 庭
份有限公司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纠纷
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郑州
507 亩一二标段土建总包工程施工合同》、《郑
州 507 亩一二标段安装总包工程施工合同》、《郑
建设 州王府井商业小镇(47#地块住宅项目)保温结构
工程 一体化工程施工合同》、《王府井商业小镇(47#
天元建设集 新乡市中级 待排期开
20 新乡市蓝光鎏源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 地块住宅项目)桩基工程施工合同》; 2022.2.17 18790.46
团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庭
合同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违约金及
纠纷 利息暂定 187904623.85 元;
3、判令原告就涉案工程欠款在工程折价或拍卖后
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1、判令被告贵阳灿崇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
贷款本金人民币 24500 万元,截至 2021 年 10 月
20 日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计 26215219.14 元,之后
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按照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LPR 加 90
基点,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
之日止每拾贰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
的 LPR 利率以及上述加/减基点数调整一次;未按
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100%;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
被告 1:贵阳灿崇置业有限公司
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判令被告贵阳灿崇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
中国建设银 被告 3:贵阳光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金融
约金 250 万元;
行股份有限 司 借款 贵阳市中级 2022.2.22
21 3、判令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光 2022.1.26 27371.52
公司贵阳朝 第三人: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 合同 人民法院 开庭
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第 1、2、6 项诉请承担
阳支行 份有限公司 纠纷
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人:贵阳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
4、判令原告对被告贵阳灿崇置业有限公司坐落于
司
贵阳市花溪区孟关苗族布依族乡上板村的“蓝光
雍锦府”在建工程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在建工
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 1、2、6 项
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
5、判令原告对被告贵阳光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持有的贵阳灿崇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享有优
先受偿权,有权以该股权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
卖价款在第 1、2、6 项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
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
合计:305952.12 万元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