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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光发展:蓝光发展关于涉及重大诉讼和仲裁的公告2022-03-26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22-014 号
债券代码:136700(16 蓝光 01)                    债券代码:162696(19 蓝光 08)

债券代码:163788(20 蓝光 04)                    债券代码:155484(19 蓝光 02)

债券代码:155163(19 蓝光 01)                    债券代码:162505(19 蓝光 07)

债券代码:155592(19 蓝光 04)                    债券代码:163275(20 蓝光 02)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和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30.60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
法估计上述诉讼对公司的最终影响。但若法院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
处置等措施,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 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近期,由于公司出现的阶段性流动性紧张及债务风险,部分金融机构及合作
 方向公司提起了诉讼或仲裁,本次新增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合计 30.60 亿元,
 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附表。

    (二)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处理方案,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鉴于
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法估计上述诉讼对公司的最终影响。但若法院
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处置等措施,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本公司将对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附表: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当事人                                                                             收到起诉
序                                                                                                                 涉案金额   受理法院或   案件进展
                                             事由                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内容                  状或申请
号      原告                 被告                                                                                  (万元)     仲裁机构     情况
                                                                                                       书的时间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
                                                     89607064.01 元及延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截至
                                                     2021 年 11 月 29 日前的违约金为 2699,145.26 元;
                                                     2021 年 11 月 30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89607064.01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 2021 年 11 月
    陕西建工第                                       29 日前的钢材款资金占用费 2434608.43 元;
                                             合 同                                                                            西安市临潼   待排期开
1、 十一建设集      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 2021 年 8 月 30 日至 2022.2.21      9817.34
                                             纠纷                                                                             区人民法院     庭
    团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29 日的停工损失 3432575.12 元;
                                                     4、请求判决原告在被告欠付的工程款
                                                     89607064.01 元范围内对临潼蓝光长岛国际社区
                                                     五期(155 亩)三、四标段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
                                                     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
                                                     承担。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项下本金 2 亿元;
                                                     2、判令被告按年利率 7.2%向原告支付利息,利
                                                     息自 2021 年 5 月 11 日(含)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
                                             公 司   止,暂计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为 7614246.58 元;
     华夏人寿保
                                             债 券   3、判令被告按到期之日应付未付本息                                        成都市中级   2022.2.16
2    险股份有限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1.10   21247.69
                                             交 易   203116712.33 元为基数,以日利率 0.21‰为标准向                              人民法院     开庭
     公司
                                             纠纷    原告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自违约之日 2021 年 7 月
                                                     29 日(含)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为 4862614.09 元;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发生的律
                                                     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蓝光发展公开发行
                                                    2020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项下本金 127991000 元;
                                                    2、裁决被申请人按年利率 7.15%向申请人支付自
                                                    2021 年 3 月 16 日(含)起至 2021 年 7 月 28 日的利
                                                    息 3384748.29 元;
                                                    3、裁决被申请人按年利率 7.15%向申请人支付自
                                                    2021 年 7 月 29 日(含)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
                                            公 司
    华夏人寿保                                      利息,暂计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为 2933818.42
                                            债 券                                                                            北京仲裁委   待排期开
3   险股份有限     四川蓝光股份有限公司             元;                                               2022.1.17   13747.99
                                            交 易                                                                              员会         庭
    公司                                            4、裁决被申请人按到期之日应付未付本息
                                            纠纷
                                                    131375748.29 元为基数,以日利率 0.2‰为标准向
                                                    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违约之日 2021 年 7
                                                    月 29 日(含)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为 2995367.06 元;
                                                    5、裁决被申请人向由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提起本案
                                                    所发生的律师费、保全费,总计 175000 元;
                                                    6、裁决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兑付债券合作协议项
                                                    下的本金 2.94 亿元及利息 16598750 元(自 2021
                                                    年 3 月 19 日计算至 2021 年 12 月 15 日,以后的
                                            公 司   利息按照年利率 7.5%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
                                                                                                                             山东省潍坊
    潍坊银行股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债 券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就第一项、第三项所述                                           2022.2.11
4                                                                                                     2022.1.4    31059.88   市中级人民
    份有限公司     四川蜀鑫投资有限公司     交 易   债务对被告二名下所有的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                                              开庭
                                                                                                                               法院
                                            纠纷    权第 0114515 号、0114555 号、0114534 号不动产
                                                    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
                                                    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巢湖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
                                                      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 137055115.36 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
                                                      26060522.26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 2 利率标准,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
                                                      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为 781,815.67 元;以
                                                      165934362.67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 2 利率标
                                                      准,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
                                              建 设   计算至 2021 年 8 月 26 日为 3020005.40 元,以上
    安徽同济建                                工 程   合计利息损失 3801821.07 元;
                                                                                                                             合肥市中级
5   设集团有限   巢湖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施 工   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未继续施工造成的 2022.3.10        16895.44                2022.3.17
                                                                                                                               人民法院
    公司                                      合 同   损失 28,097,431.64 元;
                                              纠纷    五、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就涉案工程款
                                                      137055115.36 元对(1#、2#、3#、5#、6#、7#、
                                                      8#、9#、10#、12#、13#、15#、16#、22#、23#、
                                                      11#、17#、18#、19#、20#、21#、25#、26#、27#、
                                                      S2 售楼部、大门
                                                      楼、临时样板间、大地库、配电房 1、幼儿园桩
                                                      基、地库桩基)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
                                                      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六、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依法判令蓝光发展公司立即偿还长安信托合同
                                              公 司   纠纷项下的本金 30000 万元以及利息(暂计算至
    长安国际信                                债 券   2021 年 11 月 30 日的利息共计 2176.03 万元,自
                                                                                                                             西安市中级   2022.4.7
6   托股份有限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权 利   2020 年 12 月 13 日起开始计算,以合同纠纷项下    2022.3.1   32176.03
                                                                                                                               人民法院     开庭
    公司                                      确 认   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7.5%计收取);
                                              纠纷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律师服务费由蓝光发展公
                                                      司承担。
                                                          1、依法判令蓝光发展公司立即偿还长安信托合同
                                                  公 司   纠纷项下的本金 30000 万元以及利息 2617.81 万
    长安国际信                                    债 券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自 2020 年 7 月
                                                                                                                                     西安市中级   2022.4.7
7   托股份有限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权 利   29 日起开始计算,以合同纠纷项下的本金为基数,       2022.3.1    32617.81
                                                                                                                                       人民法院     开庭
    公司                                          确 认   按年利率 6.5%计收取);
                                                  纠纷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律师服务费由蓝光发展公
                                                          司承担。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已完工程价款
                                                          61,893,473.41 元及其利息(利息以 61,893,473.41
                                                  建 设
                                                          元为基准,按 LPR 年利率计算,从原告起诉之日
    武汉雨辰世                                    工 程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起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止):                                                 武汉市中级   待排期开
8   纪劳务有限                                    施 工                                                      2021.10.27   6189.35
                 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判令原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工程价款享有建                                  人民法院     庭
    公司                                          合 同
                                                          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纠纷
                                                          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诉讼
                                                          费用由被告承担。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71441579.86 元及
                                                          利息(利息以 71441579.86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
                                                  建 设
                 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           分之二,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湖北建楚建                                    工 程
                 公司                                     2、判令原告在上述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对其承                                武汉市汉南   2022.3.30
9   筑劳务有限                                    施 工                                                2022.3.16          7144.16
                 第三人: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           建施工的“华中区域武汉汉南 115 亩项目一标段                                区人民法院     开庭
    公司                                          合 同
                 司                                       总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纠纷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
                                                          保险费等全部费用。
                                                            1、判决被告 1 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 23940 万
                                                            元以及截止到 2022 年 1 月 20 日的利息计
                                                            2773482.23 元,本息合计 242173482.23 元,并按
                                                            合同约定利率向原告支付自 2022 年 1 月 21 日起
     中国工商银   被告 1: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   金 融   至本案涉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
                                                                                                                                    江西省南昌
     行股份有限   限公司                            借 款   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并对未支付的利息                                           待排期开
10                                                                                                           2022.3.7    24217.35   市中级人民
     公司南昌苏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合 同   计收复利);                                                                           庭
                                                                                                                                      法院
     圃支行       被告 3: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       纠纷    2、判决原告对被告 1 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享有优
                                                            先受偿权;
                                                            3、判决被告 2、3 向原告清偿全部债务及实现债
                                                            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以上被告承担。
                                                            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本息 6390 万元(本金为
                                                            6000 万元,利息为 390 万元);
                                                            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滞纳金暂计 1301643
                                                    公 司   元(从 2021 年 7 月 30 日起,暂计算至 2021 年 11
                                                                                                                                    成都高新技
     国通信托有                                     债 券   月 3 日,滞纳金标准为日万分之二点一,天数为                                          2022.3.30
11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2.15   6520.16    术产业开发
     限责任公司                                     交 易   97 天,滞纳金为 63900000*0.21‰*97=1301643                                             开庭
                                                                                                                                    区人民法院
                                                    纠纷    元,持续计算至被告足额偿付所有应付未付款
                                                            项);
                                                            3、本案诉讼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
                                                            担
                                                            1、请求被告向原告兑付“19 蓝光 MTN001”债券本
                                                            金 1 亿元及债券利息 1500 万元;
                                                    公 司   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滞纳金(以债券本息
                                                                                                                                    四川省成都
     东海证券股                                     债 券   合计金额 11500 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                                          2022.2.28
12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1.10   11840.52   市中级人民
     份有限公司                                     交 易   点一计算,自 2021 年 7 月 12 日起暂计算至 2021                                         开庭
                                                                                                                                      法院
                                                    纠纷    年 11 月 30 日为 3405150 元,要求支付至上述款
                                                            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本金
                                                            53503113.6 元及逾期支付利息 1861098.98 元(分
                                                            别以欠付工程进度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计
                                                            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2 年 1 月 12
                                                            日为 1861098.98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钢材款
                                                    建 设
                                                            28940717.66 元及钢材资金占用费 2662042.82 元
     陕西建工第   被告 1: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       工 程
                                                            (分别以欠付钢材款为基数,按照 3 元/天/吨计算                          西安市临潼   待排期开
13   二建设集团   被告 2: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施 工                                                 2022.3.01     8823.28
                                                            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2 年 1 月 12 日                         区人民法院     庭
     有限公司     司                                合 同
                                                            为 2662042.82 元;
                                                    纠纷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商票贴息款、样板
                                                            间工程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工程任务单
                                                            费用合计 1265809.22 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由被告承担。
                                                            5、请求确认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
                                                            在上述款项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82607962.95 元、借款利息 1552086.43 元(暂计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后续借款利息(包括罚息、
                                                            复利)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
                                                            标准计付;
                                                    金 融   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江西浩光房地
     中信银行股
                                                    借 款   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山湖区朱桥东路以南、                            南昌市西湖   2022.4.7
14   份有限公司   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2022.2.21   8416.00
                                                    合 同   东升大道以西(DACJ2019008 地块)的国有建设用                            区人民法院     开庭
     南昌分行
                                                    纠纷    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赣 2019 南昌市不动产权
                                                            第 0151874 号)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
                                                            82607962.95 元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实现债权的
                                                            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合同项下
                                                            债权和应付的费用。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华商悦江府项目二期 1#
                                                            楼、2#楼、4#楼、5#楼、6#楼、6#商业及对应车
                                                            库工程款 54896474 元(不包括质量保证金);
                                                            2、判令原告对工程款 54896474 元享有建设工
                                                            程优先受偿权;
                                                    建 设   3、判令被告自 2021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21 年
     龙盘建设工
                                                    工 程   12 月 26 日(56 天内)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                           重庆市渝北   2022.2.8
15   程集团有限   重庆华景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12.15   5489.65
                                                    合 同   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计算                            区人民法院     开庭
     公司
                                                    纠纷    支付违约金;白 2021 年 12 月 27 日(56 天后)
                                                            按金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货款
                                                            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两倍计算支付违约金至工
                                                            程款付清之日止;4、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
                                                            原告为申请财产保全所支付的担保费由被告承
                                                            担。

                                                            1、请求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协议价款 1050 万
                                                            元;
                  被告 1: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股 权                                                                          太原市杏花
                                                            2、请求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000 万元;                                      2022.2.17
16   赵鹏宇       被告 2:山西玉久昌房地产开发有限   转 让                                                  2022.1.11      4050     岭区人民法
                                                            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金额(合计 4050 万元)                                         开庭
                  公司                              纠纷                                                                               院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1、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 39265463.96
                                                            元;
                                                            2、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因欠付应收账款而产
                                                            生的自 2021 年 8 月 14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滞纳
                                                            金(暂计至 2021 年 11 月 29 日)2120335.05 元;
                                                            3、判令被告 2 在反转让款 39265463.96 元以及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滞纳金(暂
                                                            计至 2021 年 11 月 29 日)1,766,945.88 元的范围
                  被告 1: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
                                                            内向原告支付被告一未履行部分的款项;
                  公司
                                                            4、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
                  被告 2: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
     上海爱建商                                     保 理   付的律师费 400000 元、财产保全费 60000 元;                              上海市浦东
                  限公司                                                                                                                         待排期开
17   业保理有限                                     合 同   5、判今被告 3 对被告 1 未向原告清偿的上述第一     2022.2.10   4361.27   新区人民法
                  被告 3: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庭
     公司                                           纠纷    项第二项和第四项债务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清偿                                  院
                  被告 4:罗正
                                                            责任;
                  被告 5:王瑾
                                                            6、判令被告 4 和被告 5 对被告一未向原告清偿的
                  被告 6: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7、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的债务以
                                                            其对被告 6 享有并质押给原告的应收账款承担质
                                                            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质押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
                                                            偿权,并由被告六直接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
                                                            8、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等诉讼费用。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西安煜坤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 6760.4 万元并承担逾
                                                            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主张至款项实际付清
                                                            之日止,违约金标准为应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
                  被告 1: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二);
                  司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西安煜坤房地产开
                  被告 2: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                                             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 100 万元;
                  被告 3:西安锟泽置业有限公司       合 同                                                                          西安市临潼   2022.4.25
18   八建设集团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陕西基煜实业有限    2022.3.24     6860.4
                  被告 4:成都煜银企业管理中心(有   纠纷                                                                           区人民法院     开庭
     有限公司                                               公司、西安锟泽置业有限公司、成都煜银企业管
                  限合伙)
                                                            理中心、西安臻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对上述债务
                  被告 5:西安臻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有限合伙)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所施工的工程在
                                                            6760.4 万元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五被告共
                                                            同承担。
                                                    建设
     江苏省苏中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
                                                    工程                                                                           宁波市中级   待排期开
19   建设集团股   余姚市蓝骏置业有限公司                    83158206.46 元;                               2021.10.26   8315.82
                                                    合同                                                                             人民法院   庭
     份有限公司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纠纷
                                                            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郑州
                                                            507 亩一二标段土建总包工程施工合同》、《郑
                                                            州 507 亩一二标段安装总包工程施工合同》、《郑
                                                    建设    州王府井商业小镇(47#地块住宅项目)保温结构
                                                    工程    一体化工程施工合同》、《王府井商业小镇(47#
     天元建设集                                                                                                                    新乡市中级   待排期开
20                新乡市蓝光鎏源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    地块住宅项目)桩基工程施工合同》;              2022.2.17     18790.46
     团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庭
                                                    合同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违约金及
                                                    纠纷    利息暂定 187904623.85 元;
                                                            3、判令原告就涉案工程欠款在工程折价或拍卖后
                                                            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1、判令被告贵阳灿崇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
                                                           贷款本金人民币 24500 万元,截至 2021 年 10 月
                                                           20 日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计 26215219.14 元,之后
                                                           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按照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LPR 加 90
                                                           基点,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
                                                           之日止每拾贰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
                                                           的 LPR 利率以及上述加/减基点数调整一次;未按
                                                           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100%;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
                  被告 1:贵阳灿崇置业有限公司
                                                           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判令被告贵阳灿崇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
     中国建设银   被告 3:贵阳光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金融
                                                           约金 250 万元;
     行股份有限   司                                借款                                                                          贵阳市中级   2022.2.22
21                                                         3、判令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光     2022.1.26   27371.52
     公司贵阳朝   第三人: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    合同                                                                            人民法院     开庭
                                                           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第 1、2、6 项诉请承担
     阳支行       份有限公司                        纠纷
                                                           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人:贵阳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
                                                           4、判令原告对被告贵阳灿崇置业有限公司坐落于
                  司
                                                           贵阳市花溪区孟关苗族布依族乡上板村的“蓝光
                                                           雍锦府”在建工程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在建工
                                                           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 1、2、6 项
                                                           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
                                                           5、判令原告对被告贵阳光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持有的贵阳灿崇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享有优
                                                           先受偿权,有权以该股权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
                                                           卖价款在第 1、2、6 项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
                                                           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
                                               合计:305952.12 万元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