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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光发展:蓝光发展关于涉及重大诉讼和仲裁的进展公告2022-07-01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22-047 号
债券代码:136700(16 蓝光 01)                     债券代码:162696(19 蓝光 08)

债券代码:163788(20 蓝光 04)                     债券代码:155484(19 蓝光 02)

债券代码:155163(19 蓝光 01)                     债券代码:162505(19 蓝光 07)

债券代码:155592(19 蓝光 04)                     债券代码:163275(20 蓝光 02)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和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执行金
额确定,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但若法院
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处置等措施,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

      近期,由于公司出现的流动性紧张及债务风险,部分金融机构及合作方向公司
 提起了诉讼或仲裁,现将案件涉及的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相关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情况(详见附表)。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执行
金额确定,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但若法
院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处置等措施,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7 月 1 日
                                       1 / 15
                                          蓝光发展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情况表
                                                                  诉讼请求
                                                                             受理法院或    诉讼公告
序号          原告                     被告              事由     金额(万                                               诉讼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情况
                                                                             仲裁机构        编号
                                                                   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 01 民初 703 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支付汇票票面金额 4000 万元及利息[自 2021 年 6 月 28 日起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以 4000 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二、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
                                                                                                        对被告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
                          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清偿责任;
                          被告二: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票据                武汉市中级
 1     公司武汉经济技术                                            4000                   2021-090 号   三、被告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公司                           纠纷                 人民法院
       开发区支行                                                                                       支付律师费 4 万元;
                          被告三: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有限公司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241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承担。
                          被告一: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发有限公司                     借款合              天津市和平
 2                                                                1323.89                 2021-095 号   原告已撤诉。
       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二: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同纠纷              区人民法院
                          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贵
                                                         合同纠              贵阳市中级
 3     有限公司贵阳朝阳   阳光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            27566.92                2022-014 号   已达成调解协议。
                                                           纷                 人民法院
       支行               阳灿崇置业有限公司



                                                                              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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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一:宁波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一、被告宁波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
                       被告二:宁波奉化蓝煜置业有限
                                                                                                    借款本金 8823 万元及利息 ( 自 2020 年 1 月 15 日起,以 8823 万元为
                       公司
                                                                                                    基数按年利率 1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
                       被告三:宁波蓝亿置业有限公司
                                                                                                    二、被告上海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
                       被告四:宁波优蓝置业有限公司
                                                                                                    还款责任;
                       被告五:宁波圳煜房地产开发有
    温州德信泓宸置业                                  借款合             温州市中级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                      限公司                                  9999.4                 2021-095 号
    有限公司                                          同纠纷              人民法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被告六:上海蓝光和骏置业有限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公司
                                                                                                    的债务利息。
                       被告七: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本案案件受理费 541770 元,由被告宁波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蓝光
                       公司
                                                                                                    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告八: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被告一: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
                       州)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
    上海青投融资租赁   被告二: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保理合
5                                                              1100.70   新区人民法   2021-095 号   已达成调解协议。
    有限公司           公司                           同纠纷
                                                                             院
                       被告三:中交一公局建工集团有
                       限公司


                       被告一: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
                       有限公司
                                                      保理合             上海市浦东
    上海青投融资租赁   被告二: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6                                                       同     861.24    新区人民法   2021-095 号   已达成调解协议。
    有限公司           公司
                                                      纠纷                   院
                       被告三:四川上层装饰工程有限
                       公司




                                                                          3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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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 5 日内向原告
                                                                                                     偿还本金 1 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 2020 年 9 月 29 日起以本金 1 亿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的标准计算至本息归还当日);
                                                                                                     二、 如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确定的 5 日内履行全
                                                                                                     部义务,原告同意在 500 万元以内免除原告持有的 1 亿元四川蓝光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因逾期所产生的违约金(自
                                                                                                     2021 年 7 月 31 日起以未支付本息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的

                                                      公司债                                         标准计算至本调解书生效之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成都市中级                 三、 担保人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司、北京和骏投资有限
7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券交易   10550.73                2021-095 号
    公司                                                                   人民法院                  责任公司、山西玉久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保源昌房地产开发有
                                                      纠纷
                                                                                                     限公司自愿对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四、 如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担保人未按本调解书履行
                                                                                                     还款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担保人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569336 元,减半收取 284668 元,由被告四川蓝光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被申请人一:福州蓝坤置业有限
                       公司
    深圳联新投资管理   被申请人二:福州蓝闽置业有限   合同纠              深圳国际仲
8                                                              37501.65                2021-095 号   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已撤诉。
    有限公司           公司                             纷                   裁院
                       被申请三: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




                                                                           4 / 15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 01 民初 3456 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云南方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
                                                                                                  借款本金 643596725.66 元,支付截止 2022 年 4 月 8 日的利息、罚息、复
                                                                                                  利合计 34446473.67 元,并自 2022 年 4 月 9 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按照年利率 9.975% 的标准支付以本金 643596725.66 元为基数计算的罚
                                                                                                  息及复利;
                                                                                                  二、被告云南方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律师费 5000 元;
                                                                                                  三、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
                       被告 1:云南德商置业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 责任后,有
                       (已更名为云南方旺置业有限公                                               权向被告云南方旺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司)                                                                       四、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金融借           云南省昆明                 债务在 3.405 亿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以及本判决第
9   公司昆明分行第一   公司                           款合同   68100   市中级人民   2021-106 号   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支行               被告 3:成都德商置业有限公司   纠纷                法院                    五、若被告云南方旺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 务,则
                       被告 4:昆明炀玖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有权对被告成都德商置业有限公司质押的(昆官)股质登记设字
                       被告 5: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                                               (2019)第 36996 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云南方旺置业有限
                       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 5000 万元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 偿;
                                                                                                  六、若被告云南方旺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 务,则
                                                                                                  原告有权对被告昆明炀玖商贸有限公司质押的(昆官)股质登记设字
                                                                                                  (2019)第 36995 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云南方旺置业有限
                                                                                                  公司 5000 万元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 偿;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446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云南方旺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德商置业有限公司、昆明炀玖商贸有
                                                                                                  限公司、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5 / 15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 02 民初 1014 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 内 偿
                                                                                                      还 原告贷款本金 142384800 元;
                                                                                                      二、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
                                                                                                      告自 2021 年 7 月 22 日至 2022 年 1 月 24 日的贷款本金的罚息
                                                                                                      10997904.02 元,以及自 2022 年 1 月 2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
                                                                                                      息(以贷款本金 1423848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8.75%计算);
                                                                                                      三、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 50000 元;
                                                                                                      四、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签订的编号为
                        被告 1: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                                                  JHXT20191120009-RZ-BZ0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本判决
                        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 2: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                                                  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公司                                                                          追偿;
                                                       金融借              天津市第二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   被告 3:宝鸡烨坤置业有限公司                                                  五、原告有权对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房山
10                                                     款合同   14787.36   中级人民法   2021-116 号
     有限公司           被告 4:宝鸡坤锦置业有限公司                                                  区西潞街道良乡组团 06 街区 06-23-01、06-23-05 地块不动产[以不动
                                                       纠纷                    院
                        被告 5:宝鸡锦灏源置业有限公                                                  产登记证明京(2021)房不动产证明第 0007129 号记载为准]折价或者以
                        司                                                                            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编号为 JHXT20191120009-RZ-DY06 的《抵押合
                        被告 6: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事项享有
                        公司                                                                          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有权对被告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
                                                                                                      区广渠门外大街 5 号院 26 号楼 3 层 D26302;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
                                                                                                      永安东里甲 3 号院地下车库-3 层 F160、 F161、F162、 F163、
                                                                                                      F165、F166、F010、F011、F012、F013、F015、F016 以不动产登记证
                                                                                                      明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编号为 JHXT20191120009-RZ-
                                                                                                      DY01 的《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
                                                                                                      三项给付事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有权对被告宝鸡烨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宝鸡市陈仓区虢
                                                                                                      磻桥以东,西宝高速以南不动产[以不动产登记证明陕(2020)宝鸡市不动
                                                                                                      产证明第 0196788 号记载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

                                                                            6 / 15
         47297384 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事项享有优
         先受偿权;
         八、原告有权对被告宝鸡坤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宝鸡市陈仓区虢
         磻路 11 号不动产[以不动产登记证明陕(2020)宝鸡市不动产证明第
         0196789 号记载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 53585630 元范围
         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事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原告有权对被告宝鸡锦灏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宝鸡市陈仓区
         虢磻路 11 号不动产[以不动产登记证明陕(2020)宝鸡市不动产证明第
         0196787 号记载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 71254919 元范围
         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事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案件受理费 781168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786168 元,由被告北
         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宝鸡烨坤置业
         有限公司、宝鸡坤锦置业有限公司、宝鸡锦灏源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
         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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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 01 民初 7213 号《民事判决书》:
                                                                                                 一、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8 月 2 日、2020 年 12 月 28 日、2021 年 4 月 29 日签订的
                                                                                                 《2020-2023 合作协议》《2021-2022 年度合作协议》《2020-2023 合作协
                                                                                                 议之补充协议》自 2021 年 9 月 10 日解除;
                                                                                                 二、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三棵树
                                                                                                 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 7000 万元;
                                                                                                 三、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棵树
                                                                                                 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利息按年利率 12%计算至履约保证金清偿之日
                                                                                                 止,包括: 1.2020 年 8 月 12 日的利息以本金 5000 万元为基数计算;2020
                                                   履约金             四川省成都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                                                                            年 8 月 1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8 日的利息以本金 7000 万元为基数计
11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返还纠   7553.15   市中级人民   2021-116 号
     限公司                                                                                      算;2020 年 12 月 29 日的利息以本金 4500 万元为基数计算。上述利息计
                                                     纷                  法院
                                                                                                 算后应扣除已支付利息 3100273.97 元。2.2021 年 1 月 6 日至 2021 年 1
                                                                                                 月 7 日的利息以本金 3000 万元为基数计算;2021 年 1 月 8 日起至履约保
                                                                                                 证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 7000 万元为基数计算);
                                                                                                 四、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三棵树
                                                                                                 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 37765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83081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负
                                                                                                 担。




                                                                       8 / 15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 01 民初 5275 号《民事判决书》:
                                                                                                 一、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签订的《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
                                                                                                 限公司之 2020-2022 年度合作协议》自 2021 年 9 月 10 日解除;
                                                                                                 二、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徽扬
                                                                                                 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 3000 万元;
                                                                                                 三、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扬
                                                                                                 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本金 3000 万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 12%计算,
                                                   履约金             四川省成都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                                                                            自 2020 年 12 月 25 日起计算至履约保证金清偿之日止);
12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返还纠   3214.57   市中级人民   2021-116 号
     有限公司                                                                                    三、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安徽扬
                                                     纷                  法院
                                                                                                 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 20 万元及保全保险费 19288 元;
                                                                                                 四、驳回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案件受理费 802528 元,由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632 元,由四
                                                                                                 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80189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四川蓝光
                                                                                                 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目前被告就上述判决已提起上诉。




                                                                       9 / 15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 01 民初 1240 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西安炀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清洁
                                                                                         偿还借款 1 亿元;
                                                                                         二、被告西安炀玖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清洁
                                                                                         支付上述借款截止 2021 年 7 月 14 日的借款利息 375 万;
                                                                                         三、被告西安炀玖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 原告孙清洁
                                                                                         支付上述借款截止 2022 年 1 月 15 日期间的欠付利息 750 万元;
                                                                                         四、被告西安炀玖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 原告孙清洁
                                                                                         支付以 1 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5%标准计算自 2022 年 1 月 16 日起
              被告 1:西安炀玖商贸有限公司                                               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之借款利息;
              被告 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五、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西安煜
              公司                                                                       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炀玖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
              被告 3: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                                               三、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借款合           西安市中级
13   孙清洁   被告 4: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            10375                2021-116 号   六、被告西安炀玖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品
                                             同纠纷            人民法院
              限公司                                                                     诺实业有限公司、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被告 5: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                                               内,共同向原告孙清洁支付保全保险费 62250 元;
              被告 6:宝鸡烨坤置业有限公司                                               七、被告西安炀玖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品
              被告 7:宝鸡锟鸿置业有限公司                                               诺实业有限公司、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共同向原告孙清洁支付律师费 11 万元;
                                                                                         八、驳回原告孙清洁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612516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617516 元,由原告孙清
                                                                                         洁负担 30876 元;由被告西安炀玖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
                                                                                         限公司、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586640 元,并与履行上述判决给付内容时一并支付原告孙清洁。




                                                              10 / 15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4 民初 209 号《民事审判决书》:
                                                                                               一、被告常州博垚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归还投资本金 5670 万元;
                                                                                               二、被告常州博垚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合资、
                                                                                               支付违约金 5023775 元;
                                                 合作开             江苏省常州
     北京国锐房地产开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14                      常州博垚房地产有限公司   发房地   7467.77   市中级人民   2021-116 号
     发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
                                                 产合同                法院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纠纷
                                                                                               利息。
                                                                                               案件受理费 415189 元,保全费 5000 元,已由原告预交,应由被告负担
                                                                                               355419 元,原告负担 64770 元。被告常州博垚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355419 元。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 0106 民初 14702 号《民事判决书》:
                                                                                               一、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成都房江湖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 13520515. 37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
                                                                                               款违约金以 13520515. 37 元为基 数,以每日万分之一点五为标准,从
                                                                                               2021 年 11 月 11 日起 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自收到成都房江湖信息
                                                 商品房
     成都房江湖信息科                                               成都市金牛                 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三十日内向成都房江湖信息科
15                      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     销售合   1643.31                2021-116 号
     技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 2472236. 11 元;
                                                 同纠纷
                                                                                               三、驳回成都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199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 计 65199 元,
                                                                                               由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11 / 15
                        被告 1:惠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
                        公司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金融借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公司                                               深圳中级人
16                                                     款合同   25406.12                2021-124 号   已达成调解协议。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3:佛山市炀玖商贸有限公                         民法院
                                                       纠纷
                        司
                        被告 4:成都成华泰瑞企业管理
                        服务有限公司
                                                                                                      高州市人民法院(2021)粤 0981 民初 4158 号《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
                                                                                                      驳回原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                                  程施工              广东省高州
17                      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535.16                 2021-133 号   案件受理费 113810 元,诉讼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118810 元(中建二
     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纠              市人民法院
                                                                                                      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
                                                         纷
                                                                                                      担。
                                                                                                      高州市人民法院(2021)粤 0981 民初 4159 号《民事判决书》: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
                                                                                                      求。
                                                       建设工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                                  程施工              广东省高州
18                      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676.35                 2021-133 号   求。
     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纠              市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 499189 元,诉讼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504189 元(中建二
                                                         纷
                                                                                                      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
                                                                                                      担。案件反诉受理费 153471 元(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
                                                                                                      由茂名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2 / 15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 01 民初 3594 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重庆华景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原告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 55178794.42 元;
                                                                                                     二、被告重庆华景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原告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61058794.42 元为基
                                                                                                     数,从 2021 年 3 月 30 日起至 2021 年 5 月 10 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 61058794.42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5 月 11 日起 至 2021 年 7 月 14 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以 58058794.42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7 月 15 日起至 2022 年 1 月 25 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以 55628 794.42 元为基数,从
                                                       建设工
                                                                          重庆市第一                 2022 年 1 月 26 日起至 2022 年 2 月 23 日 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龙盘建设工程集团                                  程施工
19                      重庆华景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083.72   中级人民法   2021-133 号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以 55178794.42 元为基数,从
     有限公司                                          合同纠
                                                                              院                     2022 年 2 月 24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纷
                                                                                                     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的两倍计算;
                                                                                                     三、原告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就华商悦江府一期项 目(1#-19#楼
                                                                                                     及对应车库)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在 55178794.42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
                                                                                                     偿权;
                                                                                                     四、驳回原告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案件受理费 345985.80 元,由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17162.80
                                                                                                     元,重庆华景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328823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
                                                                                                     由重庆华景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3 / 15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 07 民初 713 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蓝光发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兑付债券合作协议
                                                                                                        项下的本金 2.94 亿元及利息 16,598,750 元(自 2021 年 3 月 19 日计算至
                                                                                                        2021 年 12 月 15 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 7.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支付律师费 30 万元;
                        被告 1: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   公司债              山东省潍坊                 三、原告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四川蜀鑫投资有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
20                      司                               券交易   31059.88   市中级人民   2022-014 号   限公司所有的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 0114515 号、第 011455 号、
     公司
                        被告 2:四川蜀鑫投资有限公司     纠纷                   法院                    第 0114534 号权利证书项下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594,794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被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蜀鑫投资有限公司负担。目前被
                                                                                                        告已就上述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1)渝 0112 民初 45012 号《民事判决书》:
                                                                                                        一、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 54896474 元及逾期付
                                                                                                        款的违约金(以 5489647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0 月 23 日起按全国银
                                                                                                        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 2021 年 12
                                                                                                        月 26 日;自 2021 年 12 月 27 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建设工
                                                                                                        二、原告有权在被告所欠付的工程款 54 896 474 元范围内,就其承建的
     龙盘建设工程集团                                    程施工              重庆市渝北
21                      重庆华景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489.65                 2022-014 号   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悦来组团 “华商悦江府项目 “ 1#楼、 2#楼、 4#
     有限公司                                            合同纠              区人民法院
                                                                                                        楼、 5#楼、 6#楼、 6#商业及对应车库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
                                                           纷
                                                                                                        优先受偿权;
                                                                                                        三、 驳回原告龙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案件受理费 316 282. 37 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 由被告
                                                                                                        重庆华景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4 / 15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2)晋 0107 民初 115 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赵鹏宇 1050 万元(原告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被告代为扣缴后,从中核
                                                                                         减);
                                                                                         二、被告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赵鹏宇违约金(以被告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实际欠付款项为基数,
                                                                                         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至应付款项付清为止);
              被告 1: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
                                                              太原市杏花                 三、被告山西玉久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的款项承担
              司                              股权转
22   赵鹏宇                                            4050   岭区人民法   2022-014 号   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西玉久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
              被告 2:山西玉久昌房地产开发有   让纠纷
                                                                  院                     有权向被告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赵鹏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案件受理费 24430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鹏宇负担 164300 元,
                                                                                         被告北京和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玉久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8 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目前被告已就上述判决提起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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