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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光发展:蓝光发展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2022-08-30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22-068 号
债券代码:136700(16 蓝光 01)                    债券代码:162696(19 蓝光 08)

债券代码:163788(20 蓝光 04)                    债券代码:155484(19 蓝光 02)

债券代码:155163(19 蓝光 01)                    债券代码:162505(19 蓝光 07)

债券代码:155592(19 蓝光 04)                    债券代码:163275(20 蓝光 02)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4.96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
法估计上述诉讼对公司的最终影响。但若法院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
处置等措施,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 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期,由于公司出现的阶段性流动性紧张及债务风险,部分金融机构及合作
 方向公司提起了诉讼,本次新增诉讼涉案金额合计 14.96 亿元,案件的具体情况
 详见附表。
       (二)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处理方案,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鉴于
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法估计上述诉讼对公司的最终影响。但若法院
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处置等措施,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本公司将对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
险。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8 月 30 日
                                                          附表:蓝光发展重大诉讼基本情况表
                                                                                                            收到起诉状   涉案金额              案件进展
序号         原告               被告             事由                      诉讼请求内容                                             受理法院
                                                                                                              的时间     (万元)                情况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清偿信托贷款
                                                           本金 3.86 亿元,支付期内贷款利息 15,981,175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本金逾期
                                                           罚息暂计 21,402,15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利息逾期
                                                           罚息暂计 1,236,599.61 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
                                                           计 10,432,425 元;
                          被告一:新乡市唐普
                                                           5.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赔偿律师费、
                          锦鸿房地产开发有
                                                           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费用 963,000 元;
                          限公司
                                                           6. 请求判令被告三就上述 1-5 项债务向原告承担
                          被告二:南阳市垣铠                                                                                        杭州市中
       中建投信托股份有                        金融借款    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待开
 1                        置业有限公司                                                                      2022.08.15   43601.53   级人民法
       限公司                                  合同纠纷    7.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二抵押给原告的,位                                            庭
                          被告三:四川蓝光发                                                                                        院
                                                           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五里堡街抵押物全部国有
                          展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在建工程享有优先权,有
                          被告四:郑州市塬锋
                                                           权就以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处分抵押物所得
                          置业有限公司
                                                           价款在上述 1-5 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8.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四质押给原告的被告
                                                           二 100%的股权享有优先权,有权就以折价、变
                                                           卖、拍卖等方式处分质押物所得价款在上述 1-5
                                                           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9.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
                                                           担。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 436,015,349.61 元)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
                                                       38,903,169.32 元;
                       被告一:福州蓝庆置
                                                       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律师费人民币                                福州市晋
    福州蓝闽置业有限   业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                                                                                     一审待开
2                                                      15,000 元;                                     2022.08.22   3891.82   安区人民
    公司               被告二:福州蓝逸屿     纠纷                                                                                         庭
                                                       3、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
                       置业有限公司
                                                       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前述第 1 项至第 3 项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本金
                                                       13738635.10 元及资金占用费;
                       被告一:云南白药置
                                            建设工程   2、确认原告在上述金额范围内对“颐明园西区二                            昆明市呈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   业有限公司                                                                                                        一审待开
3                                           施工合同   区一标段土建总包”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      2022.08.03   2201.22   贡区人民
    公司               被告二:四川蓝光和                                                                                                  庭
                                              纠纷     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院
                       骏实业有限公司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二
                                                       被告承担。
                                                       1、判令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退
                                                       还保证金 1000 万元,并赔偿逾期利息;
                                                       2、判令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                                                                                       成都市金
    南京亚派科技股份                        买卖合同   付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 50000 元;                                             一审已开
4                      有限公司、四川蓝光                                                              2022.08.01   1120.00   牛区人民
    有限公司                                  纠纷     3、判令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                                         庭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
                                                       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汇票票面金额
                       被告一:成都浦兴商
                                            票据付款   13768171.19 元及相应利息暂计 506690.5 元;                             成都市金
    仟金顶网络科技有   贸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已开
5                                           请求权纠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     2022.08.01   1427.49   牛区人民
    限公司             被告二:四川蓝光发                                                                                                  庭
                                              纷       带清偿责任;                                                             法院
                       展股份有限公司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二承担。
                                                       1.请求判令陕西基煜支付应收账款 13598802.52
                                                       元及利息,资金占用费损失 657213.36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回购上述
                                                       应收账款,并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 2190711.2
                                                       元及财产保全费 16463.19 元;
                       陕西基煜实业有限                                                                                      重庆市渝
    重庆市金科商业保                        保理合同   3.请求判令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山                                       一审待开
6                      公司;山河建设集团                                                             2022.07.25   1646.32   北区人民
    理有限公司                                纠纷     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就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                                           庭
                       有限公司                                                                                                法院
                                                       任,被告山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在已履行部分金
                                                       额范围内,可抵扣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
                                                       回购责任;
                                                       4.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
                                                       费、财产保全费用等其他实际发生费用)。
                                                       1.请求判令陕西基煜支付应收账款 8535788.41
                                                       元,资金占用费损失 344845.85 元;
                                                       2.请求判令山河建设回购上述应收账款,并向原
                                                       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 1149486.17 元及财产保全费
                                                       8545 元;
                       陕西基煜实业有限                                                                                      重庆市渝
    重庆市金科商业保                        保理合同    3. 请求判令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                                       一审待开
7                      公司;山河建设集团                                                             2022.07.25   1003.87   北区人民
    理有限公司                                纠纷     山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就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                                         庭
                       有限公司                                                                                                法院
                                                       任,被告山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在已履行部分金
                                                       额范围内,可抵扣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
                                                       回购责任;
                                                       4.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
                                                       费、财产保全费用等其他实际发生费用)。
                                                     执行广州公证处(2021)粤广广州第 163475 号执
                                                     行证书:
                                                     1、被执行人张家口蓝光圣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基本价款
                                                     1.5 亿元,以及支付上述特定资应收益权回购基本
                                                     价款所产生特定资产收益权相应的回购谥价(实
                       张家口蓝光圣源房
                                                     际以清偿之日计算的金额为准)、相应违约金(实
                       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
    大业信托有限公司                                 际以清偿之日计算的金额为准),被执行人四川                                      公证执行
8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   公证执行                                                2022.07.27   15000.00   中级人民
    (申请执行人)                                   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                                        中
                       有限公司                                                                                             法院
                                                     责任,
                       (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
                                                     数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3、被执行人承担因申请执行人实现上诉债权而发
                                                     生的费用,包括且不限于:前期律师代理费 20 万
                                                     元、后期律师代理费、诉讼费、送达费、差旅费、
                                                     税费 26.83 万元,相关费用均以实际发生金额。
                                                       执行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
                                                       第 44826 号、44827 号、44834 号、44830-44833
                                                       号及(2022)京长安执字第 57 号执行证书:
                                                       1、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付
                                                       股权收购款 784214695.89 元(暂计);
                                                       2、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因延
                                                       迟支付股权转让收购款产生的违约金
                                                       11163945.21 元(暂计);
                                                       3、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公证
                                                       费 1520757.28 元;
                                                       4、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
                                                       费 300000 元;
                       西安和骏置业有限                5、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实现
                       公司、蓝光和骏实业              债权及质权而支付的费用;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   有限公司、西安用瀚              6、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就上                            西安市中
                                                                                                                                         公证执行
9   公司               置业有限公司、西安   公证执行   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差额补足支付义务;             2022.07.25   79719.94   级人民法
                                                                                                                                           中
    (申请执行人)     森瑞达房地产开发                7、申请执行人就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质押的持                              院
                       有限公司                        有西安垣城旋渲置业有限公司 30%的股权拍卖、
                       (被执行人)                    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8、申请执行人对西安永瀚置业有限公司质押的持
                                                       有西安城均锐置业有限公司 20%股权拍卖、变卖
                                                       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
                                                       偿;
                                                       9、申请执行人司对西安森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质押的持有西安永瀚置业有限公司 25%股权拍
                                                       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债权范围
                                                       内优先受偿;
                                                       10、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
                                                       有限公司、西安永瀚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森瑞达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案执行费 901509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