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22-077 号 债券代码:136700(16 蓝光 01) 债券代码:162696(19 蓝光 08) 债券代码:163788(20 蓝光 04) 债券代码:155484(19 蓝光 02) 债券代码:155163(19 蓝光 01) 债券代码:162505(19 蓝光 07) 债券代码:155592(19 蓝光 04) 债券代码:163275(20 蓝光 02)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新增诉讼中第 1 项为原告,第 2、3 项为被告。 新增诉讼的涉案金额:1.02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具体影响 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金额确定,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 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但若法院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处置等措施, 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公司出现的流动性紧张及债务风险,部分金融机构及合作方向公司提起了 诉讼或仲裁,现将案件涉及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重大诉讼基本情况:近期新增诉讼涉案金额合计约1.02亿元,案件 的具体情况详见附表一。 (二)案件进展情况(相关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及执行):具体情况详见附 表二。 (三)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处理方案,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具体影 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金额确定,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 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但若法院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处置等措施, 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0 月 11 日 附表一:蓝光发展新增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收到起诉状 涉案金额 案件进展情 序号 原告 被告 事由 诉讼请求内容 受理法院 的时间 (万元) 况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本金 公司 41,671,698.07 元,并按照欠款金额的 5%支付违约金共计 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 第三人:安徽中联钢铁股 买卖合同 成都市金牛 1 2,083,584.9 元(以上本金及违约金金额共计 43,755,282.97 2022.09.25 4375.53 一审待开庭 任公司 份有限公司、浙商中拓集 纠纷 区人民法院 元); 团(湖北)有限公司、新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保全费、保函费及诉讼费用。 乡市鋆鸿置业有限公司 1、判定《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继续履行; 2、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工程款 14666330.07 元 ;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4、判决原告对涉案工程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 建设工程 北京国电中兴电力建 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 5、判决原告承担(2021)京 0111 民初 16091 号判决书中要 北京市房山 2 施工合同 2022.08.25 1534.73 一审待开庭 设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 求原告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费 25760. 53 元及 区人民法院 纠纷 (2022)京 02 民终 2478 号的诉讼费 51521. 06 元。 6、判决本案律师费 450000 元由被告承担; 7、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第 2、5、6 项合计 15347345.64 元。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期内利息 28359479.17 元及逾期利、罚息 14345318.51 元,合计 42704797.68 元。 2、依法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第二被告质押给原告的新 宏森地产 100%股权所获得价款在第一被告差欠原告贷款 期内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依法判令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差欠原告贷款期内利息、 第一被告:武汉市新宏森 逾期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4、依法判令原告对《抵押合同》项下抵押财产【鄂(202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第二被告:武汉锦绣盛开 金融借款 武汉市汉南不动产证明第 0013502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武汉市江汉 3 2022.09.23 4270.48 一审待开庭 限公司武汉分行 置业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鄂(2021)武汉市汉南不动产证明第 0012996 号《不动 区人民法院 第三被告:四川蓝光和骏 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实业有限公司 在第一被告不能清偿《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全部 债务本息(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 在主债务本金 193868800 元及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 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依法判令全部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 费用。 附表二:蓝光发展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相关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执行) 诉讼请求 受理法院或 诉讼公告 序号 原告 被告 事由 金额 诉讼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执行情况 仲裁机构 编号 (万元)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 01 民初 746 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525000000 元; 二、原告对公担抵字第 DB1900000035380 号《抵押合同》项下抵押财产 [鄂(2020)武汉市汉南不动产证明第 0000971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鄂(2020)武汉市汉南不动产证明第 0005403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鄂(2021)武汉市汉南不动产证明第 0003434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不能 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在 34600000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被告 1: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 三、原告有权对公担质字第 DB1900000035376 号《质押合同》约定的质 限公司 物[(南)股质设立准字[2019]第 17 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 金融借 湖北省武汉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被告 2:武汉锦绣盛开置业有限公 知书》载明的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拍卖、变卖所得 1 款合同 52500 市中级人民 2021-106 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司 价款,在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 纠纷 法院 被告 3: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 项所确认的债务,在 1000000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司 四、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 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案件受理费 2666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 2671800 元,由被告武汉 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武汉锦绣盛 开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武汉锦绣盛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金额不 超过 81800 元)。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 01 民初 6772 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 蓝光 01”)的债券本金 92900000 元, 利息、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 92900000 为基数,按年 利率 7.4%为标准,从 2020 年 9 月 14 日计收至 2021 年 7 月 21 日止;逾 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 929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4%为标 准,从 2021 年 7 月 22 日计收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本判决第一 项确定的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的标准,自 2021 年 7 月 22 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公司债 四川省成都 三、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 2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券交易 9873.87 市中级人民 2021-10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600000 元; 公司 纠纷 法院 四、本判决生效后,原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有交回四川蓝光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 蓝 光 01”,数量 92900000)的义务,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可依 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注销上述债券; 五、驳回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国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 535494 元, 由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33150 元,由原告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负担 2344 元。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 01 民初 7090 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 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20 蓝光 MTN003”)的债券本金 300000000 元、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 300 000000 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 7%为标准,从 2020 年 10 月 26 日计收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本判决 第一项确定的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 0.21‰的标准,自 2021 年 8 公司债 四川省成都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 3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券交易 31748.3 市中级人民 2021-116 三、本判决生效后,原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有交回四川蓝光 有限公司 纠纷 法院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 2020 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20 蓝光 MTN003”,面额 300000000 元)的义务,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注销上述债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昆仑健 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 1629215 元,由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 06 民初 239 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湖北楷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 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偿还借款本金 266593600 元、利息 3466458.61 元(截至 2022 年 3 月 20 日);自 2022 年 3 月 21 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 178390000 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每十二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的 LPR 利 率调整)加 90 基点上浮 50%计付罚息;以 88203600 元为基数按同期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每十二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前一个工 作日的 LPR 利率调整)加 140 基点上浮 50%计付罚息; 被告 1:湖北楷烁房地产开发有限 二、被告湖北楷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湖北省襄阳 公司 借款合 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支付保全费 5000 元、律师 4 有限公司襄阳襄州 26943.36 市中级人民 2021-116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 同纠纷 代理费 100000 元; 支行 法院 司 三、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 定的清偿义务在最高额 31215500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 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楷烁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州支行 的其他诉讼请 求。 若未按本判决确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88968 元,由被告湖北楷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 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川兴宏洲混凝土 借款合 成都市金牛 5 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1076.6 2021-116 本案已调解结案。 有限公司 同纠纷 区人民法院 金融借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惠州市和胜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四 深圳市中级 6 款合同 42981.18 2021-124 本案已调解结案。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纠纷 惠州炽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 金融借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深圳市中级 7 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款合同 35732.67 2021-124 本案已调解结案。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人民法院 惠州市和胜置业有限公司 纠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 05 民初 4198 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原告中国 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 48089987.87 元; 二、被告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 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进度款利息 180022.8; 三、被告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 9717779.7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支付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9 日起至 2021 年 2 月 9 日止的欠付工程款利息; 四 、 被 告 重 庆 正 惠置 业 有 限 公司 于 本 判 决 生效 之 日 起 十日 内 以 28978059.21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支付原告中国五冶集团 有限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31 日起至 2021 年 2 月 9 日止的欠付工程款利 息; 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 五 、 被 告 重 庆 正 惠置 业 有 限 公司 于 本 判 决 生效 之 日 起 十日 内 以 重庆市第五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程施工 26,077,589.74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支付原告中国五冶集团 8 6627.82 中级人民法 2021-133 公司 成都布鲁泰尔置业有限公司 合同纠 有限公司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欠付工程款利息; 院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纷 六、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就其施工完成的“重庆蓝光中央广场一 期、二期项目”土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在其应收取的工程款 48089987.87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成都布鲁泰尔置业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一、二、三、四、五 项中被告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的债务与被告重庆正惠置业 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八、驳回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案件受理费 373191.15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 司负担 74638 元;被告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成都布鲁泰尔置业 有限公司负担 303553.15 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 01 民初 327 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上海尔赞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债权转让回购款 100,000,000 元 和债权回购溢价 4,535,616.44 元; 二、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 告上海尔 赞实业 有限公 司支付 逾期回购 违约金 (分别以 52,230,136.99 为基数,自 2021 年 11 月 10 日起计算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按日万分之四计算为 208,920.55 元,自 2021 年 11 月 20 日起至实际 支付之日止;以 52,305,479.45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1 月 14 日起计算 至 2021 年 11 月 23 日按日万分之四计算为 209,221.92 元,自 2021 年 11 月 24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被告 1: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 展有限公司 三、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 债权转 上海市第一 日内向原告上海尔赞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300,000 元; 上海尔赞实业有限 9 司 让合同 10946.02 中级人民法 2022-001 四、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 公司 被告 3: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 纠纷 院 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 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昆明蓝光滇池 第三人:上海证向投资有限公司 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 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上海尔赞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69,583 元,由原告上海尔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1,140 元, 由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568,44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2)湘 0105 民初 12645 号民事判决 书: 一、被告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长 沙 分 行 借款 本 金 25,025,109.87 元及 利 息 2,083,958.79 元; 二、被告湖南三环置业有限公司在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本 被告 1: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余下范围内承担差额补充责任; 金融借 湖南省长沙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被告 2:湖南三环置业有限公司 三、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 10 款合同 2728.77 市开福区人 2022-001 公司长沙分行 被告 3: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 告湖南三环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余下范 纠纷 民法院 司 围内承担差额补充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本案受理费 178,238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83,238 元,由被告中浩 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 0605 民初 31856 号: 一、被告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 28809137.83 元予原告四川省晶焱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 二、被告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予原告四川省晶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1: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 三、确认原告四川省晶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四川省晶焱建设工程 限公司 建设工 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 四川省晶焱建设工 被告 2:佛山市烁坤房地产开发有 程施工 佛山市南海 签订的《佛山 126 亩项目 C 地块一标段总包工程补充合同(一)》项 11 3493.32 2022-001 程有限公司 限公司 合同纠 区人民法院 下蓝光柏誉苑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 28809137.83 元范围内享有优 被告 3: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 纷 先受偿权; 司 四、驳回原告四川省晶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08233.1 元、财 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13233.1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15311.1 元,由被告佛山市均 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97922 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 02 民初 1995 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青岛庚辰黄岛汽车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 向原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89882294.28 元,并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 2021 年 9 月 18 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青岛庚辰黄岛汽车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 向原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 46245.40 元; 三、原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涉案工程在上述第 被告 1:青岛庚辰黄岛汽车产业有 建设工 一项确认的 89882294.28 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山东三箭建设工程 限公司 程施工 青岛市中级 权; 12 10945.20 2022-001 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 合同纠 人民法院 四、驳回原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司 纷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89060 元,由原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102433 元,由被告青岛庚辰黄岛汽车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486627 元;保 全费 5000 元,由被告青岛庚辰黄岛汽车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山东 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589060 元,本院退回 486627 元。被告青岛庚辰黄岛汽车产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486627 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 执行。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 01 民初 80 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效之日起十日内一 次性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南昌苏圃支行借款本金 23940 万元 及截止 2022 年 3 月 24 日所欠利息 4,572,341.25 元[其中包含正常贷款 利 3,631,204.61 元、罚息 755,665.63 元、复利 185,471.0 元],从 2022 年 3 月 25 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借款展 期协议》约定计算。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苏圃支行对被告吉安和骏铠泷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赣(2018)吉安市不动产权第 0046968 号、 被告 1: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 赣(2018)吉安市不动产权第 0046967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金融借 江西省南昌 权。 13 有限公司南昌苏圃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 款合同 24217.35 市中级人民 2022-014 三、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吉 支行 司 纠纷 法院 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 3: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 四、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 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苏圃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案件受理费 1253928 元,由原告承担 13928 元,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 共同负担 1240000 元。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 07 民初 76 号民事判决书: 一、解除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乡市蓝光鎏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 《郑州 507 亩一二标段土建总包工程施工合同》、《郑州 507 亩一二标 段安装总包工程施工合同》、《郑州王府井商业小镇(47#地块住宅项 目)保温结构一体化工程施工合同》、《郑州王府井商业小镇(47#地 块住宅项目)桩基工程施工合同》; 二、新乡市蓝光鎏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元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156868914.61 元,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在 156868914.61 元范围内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 受偿; 建设工 三、新乡市蓝光鎏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元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 程施工 新乡市中级 14 新乡市蓝光鎏源置业有限公司 18790.46 2022-014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 156868914.61 公司 合同纠 人民法院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8 月 2 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 纷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981324 元,由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65044 元, 由新乡市蓝光鎏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91628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天 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331 元,由新乡市蓝光鎏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4669 元;保全保险费 112743 元,由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7473 元, 由新乡市蓝光鎏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105270 元。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2)津 0112 民初 507 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给付原告北京心怡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11,679,299.22 元 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 11,679,299.22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 2021 年 10 月 29 建设工 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北京心怡坊建筑装 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 程施工 天津市津南 15 1032.70 2022-036 二、驳回原告北京心怡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饰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 合同纠 区人民法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纷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案件受理费 94,998 元,减半收取计 47,499 元,由原告北京心怡坊建筑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2,022 元,由被告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 任公司负担 45,477 元。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 0684 民初 2555 号: 一、被告甘肃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苏南通三建装饰集团有 限公司借款人民币 1000 万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 120 万元; 二、被告甘肃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南通三建装饰集团有 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以人民币 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9 月 30 日 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 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1 月 13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甘肃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南通三建装饰集团有 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 40 万元; 上述第一、二、三项,由被告甘肃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于本判决生效后 被告 1:甘肃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 江苏南通三建建筑 借款合 南通市海门 十日内履行完毕。 16 司 1210.00 2022-036 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同纠纷 区人民法院 四、被告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甘肃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财产 被告 2: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后承担保证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4400 元,由被告甘肃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限于本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 号缴纳(原告预交且应退还的案件受理费,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 申请退还。)。申请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甘肃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 司负担并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陕 0113 民初 11918 号: 一、被告西安炬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昆明路支行贷款本金 27990000 元、 利息 27226.11 元(利息截至 2021 年 10 月 28 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 自 2021 年 10 月 29 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及罚息; 二、被告西安炬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昆明路支行实现债权支出的保全 费 5000 元、律师代理费 20000 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西安炬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 借款合 西安市雁塔 三、被告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 17 有限公司西安昆明 2801.72 2022-036 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同纠纷 区人民法院 保证责任,被告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安 路支行 炬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昆明路支行的其余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1886 元,由被告西安炬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西 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津 0112 民初 2667 号: 一、被告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给付原告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19,850,588.67 元; 建设工 二、原告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天津市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 成都建工第八建筑 天津江宇海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 程施工 天津市津南 责任公司不能给付 19,850,588.67 元的工程款范围内,有权就本案中基 18 1985.06 2022-036 工程有限公司 司 合同纠 区人民法院 施工部分的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70,452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75,452 元, 由原告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骏苑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滇池置业有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 01 民初 5839 号民事判决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限责任公司、昆明峰骏房地产开发 借款合 昆明市中级 19 7834.72 2022-036 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诉讼请求。 公司昆明分行 有限公司、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 同纠纷 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 1011753 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承担。 司、昆明新城亿璞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云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川 0191 民初 1040 号: 被告南宁灿琮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淦升公 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信联建材 有限公司连带清偿汇票款 10265085.77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汇票 款 10265085.77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南宁灿琮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 票据追 成都高新技 上海信联建材有限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 2021 年 12 月 7 日起计算至汇票款清偿完毕之日 20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淦升商贸 索权纠 1026.51 术产业开发 2022-036 公司 止)。 有限责任公司 纷 区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案件受理费 8339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及后续公告费,由被告 南宁灿琮公司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公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淦 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2)鄂 0104 民初 213 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武汉名流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项 9465933.13 元及利息。(利息 以 8619515.89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2 月 29 日至上述款项付清时止,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武汉名流时代置业有限公司、武汉 建设工 二、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在被告武汉名流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第六建设 市炀玖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 程施工 武汉市硚口 下欠的 8619515.89 元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 21 1048.01 2022-036 有限公司 骏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 合同纠 区人民法院 有优先受偿权。 份有限公司 纷 三、驳回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厦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案件受理费 84681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 公司负担 8194 元,被告武汉名流时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81487 元。 山东省烟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 0692 民初 229 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青岛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烟台 龙门建筑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 21921192 元、资金占用费 1270356 元,并承担以 21921192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31 日起至实际给付 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1.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青岛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烟台 龙门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100000 元; 三、被告青岛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烟台 青岛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 履约保 烟台高新技 龙门建筑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 18960 元; 烟台龙门建筑有限 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济南蓝光 22 证金合 2359.21 术产业开发 2022-036 四、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公司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 同纠纷 区人民法院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展股份有限公司 五、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对济南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9877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64877 由被告青岛 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蓝 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福州蓝盛置业有限 被告一:福州蓝逸屿置业有限公司 借贷合 福州市台江 23 11948.50 2022-046 本案已调解结案。 公司 被告二:福州蓝庆置业有限公司 同纠纷 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渝 01 执 363 号: 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你公司合同纠纷 一案,重庆市两江公证处(2022)渝两江证字第 3740 号公证书巳经发生法 重庆中泓唯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一 律效力。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 58326.55 重庆华景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证执 中级人民法 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24 公司重庆分公司 (执行标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行 院(执行法 根据执行公证书申请内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拟于 2022 年 11 月 (申请执行人) 的) (被申请执行人) 院) 7 日 10:00 至 2022 年 11 月 8 日 10:00 止(延时除外)对重庆华景域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两江新区的国博山项目即重庆市两 江新区悦来组团 D 分区 D03-2/06 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 行公开拍卖,起拍价为 10.31 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