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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光发展:蓝光发展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2022-11-02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22-085 号
债券代码:136700(16 蓝光 01)                     债券代码:162696(19 蓝光 08)

债券代码:163788(20 蓝光 04)                     债券代码:155484(19 蓝光 02)

债券代码:155163(19 蓝光 01)                     债券代码:162505(19 蓝光 07)

债券代码:155592(19 蓝光 04)                     债券代码:163275(20 蓝光 02)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新增诉讼的涉案金额:11.52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具体影响
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金额确定,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
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但若法院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处置等措施,
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公司出现的流动性紧张及债务风险,部分金融机构及合作方向公司提起了
诉讼或仲裁,现将案件涉及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重大诉讼基本情况:近期新增诉讼涉案金额合计约11.52亿元,案件
的具体情况详见附表一。
    (二)案件进展情况(相关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及执行):具体情况详见附
表二。
    (三)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处理方案,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具体影
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金额确定,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
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但若法院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处置等措施,
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1 月 2 日
                                                              附表一:蓝光发展新增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收到起诉状   涉案金额                 案件进展
序号        原告                   被告             事由                             诉讼请求内容                                                  受理法院
                                                                                                                          的时间      (万元)                   情况


                                                                1.请求判令被告一金堂蓝光立即向原告支付回购本金 43300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金堂蓝光立即向原告支付回购溢价
                                                                4442224.1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金堂蓝光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                    49,461,094.69 元(暂计)。
       五矿国际信托有   有限公司、四川逸城骏逸   金融借款合     4.请求判令被告一金堂蓝光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40 万元。                            西宁市中级   一审待开
 1                                                                                                                       2022.10.24    48730.33
       限公司           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   同纠纷         5. 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二四川逸城提供的质押股权享有优                               人民法院        庭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先受偿权,判令对被告二提供的质押股权予以拍卖,变卖,
                                                                使原告在上述第 1-4 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
                                                                偿。
                                                                6.请求判令被告三四川蓝光对上述第 1-4 项诉讼请求项下被
                                                                告一金堂蓝光确定的应付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请求判令全体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票据款 29874485.14 元;
                        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                    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利率 2284360.8 元(暂
       仟金顶网络科技                            票据付款请                                                                                       成都市双流   一审待开
 2                      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                  计);                                                   2022.10.13     3215.88
       有限公司                                   求权纠纷                                                                                        区人民法院      庭
                        有限公司                                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 1-2 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一、判令被告一偿还重组债务 37749 万元;
                                                           二、判令被告一偿还重组宽限补偿金 1080 万元;
                                                           三、判令被告一偿还重组宽限补偿金。
                                                           前三项金额暂时计算至 2022 年 8 月 20 日合计为 42501 万元。
                                                           四、判令被告二作为共同债务人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
                     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
                                                           带偿还责任。
                     公司、天津蓝光骏景房地
                                                           五、判令被告三、五作为保证人对被告一、二的上述债务承
    中国华融资产管   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
                                                           担连带保证责任。                                                                    成都市中级   一审待开
3   理股份有限公司   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成    合同纠纷                                                                 2022.9.28   42501.00
                                                           六、判令原告对被告三提供的抵押物(川[2020]成都市不动                                 人民法院       庭
    四川省分公司     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
                                                           产证明第 0176352 号)在被告三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
                                                           权。
                     份有限公司
                                                           七、判令原告对被告四提供的抵押物(记载于川[2020]金堂
                                                           县不动产证明第 0017074 号)在被告四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
                                                           受偿权。
                                                           八、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
                                                           抵押权所发生的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蓝光观岭雍锦观澜一标段工程
                                                           款 50272609.94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496605.67 元
    四川省晶焱建设   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     建设工程施   (暂计)。                                                                          成都市金堂   一审待开
4                                                                                                                       2022.9.28    5476.92
    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工合同纠纷   3、请求确认原告就上述款项拥有对蓝光观岭雍锦观澜一标                                 县人民法院      庭
                                                           段项目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保函费、
                                                           律师费、交通费、资料费等损失。
                                                           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                  司、被告重庆琮华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
    大连银行股份有   发有限公司、重庆琮华建   票据追索权   限公司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款 1500 万元及利息;                                   重庆市江津
5                                                                                                                 2022.10.11    1500.00                已开庭
    限公司重庆分行   设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      纠纷      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                           区人民法院
                     展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琮华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蓝光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汇票票面金额及相应利
                     成都合源商贸有限责任
                                                           息 1120.29 万元(暂计);
    仟金顶网络科技   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   票据付款请                                                                                  成都市锦江
6                                                          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    2022.9.21     1120.29                已开庭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成都和骏投资    求权纠纷                                                                                   区人民法院
                                                           带清偿责任。
                     有限公司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126396596.9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10784.4 元(暂计);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 30 万元;
    重庆渝发建设有   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     建设工程施                                                                                  昆明市中级
7                                                          4、判令原告对被告开发的云南区域金桂街 A2、A3、A4 地    2022.9.13    12690.74                已开庭
    限公司           发展有限公司             工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
                                                           块项目上由原告施工的建筑物的拍卖、变卖价款有优先受偿
                                                           权;
                                                           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
                                        附表二:蓝光发展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相关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执行)
                                                                                     诉讼请求金额    受理法院或仲    诉讼公告
序号              原告                            被告                    事由                                                    诉讼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执行情况
                                                                                      (万元)          裁机构         编号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鼎丰
                                                                        借款合同纠                   河南省郑州市
 1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市纬盾商贸有限责                     51,394.59                  2021-079 号   本案已达成执行和解。
                                                                            纷                       中级人民法院
                                   任公司、长沙泽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司                                   金融借款合                   武汉市江汉区
 2                                                                                         4270.48                  2022-077 号   本案已达成调解。
       武汉分行                    第二被告:武汉锦绣盛开置业有限公司     同纠纷                       人民法院
                                   第三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嘉兴鼎航投资合伙企业(有    被告一: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限合伙)、 嘉兴鼎瑞投资合   被告二:西安烨坤置业有限公司
       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   被告三: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         投资合同纠                   北京市第二中   2021-090、
 3                                                                                        17140.39                                本案已达成调解。
       新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被告四: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纷                          级法院      2022-21 号
       伙)、 嘉兴新俪投资合伙企   第三人:宁夏鼎信智赢股权投资管理有
       业(有限合伙)              限公司
                                   被告一: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新疆鼎信智远股权投资管理    被告二:西安烨坤置业有限公司         投资合同纠                   北京市第二中   2021-090、
 4                                                                                         9323.60                                本案已达成调解。
       有限公司                    被告三: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             纷                          级法院      2022-21 号
                                   被告四: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
                                                                                                                       川 01 民初 8089 号:
                                                                                                                       一、成都淦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
                                                                                                                       公司支付货款 30544779.67 元;
                                                                                                                       二、成都淦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
                               被告 1:成都淦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支付贴息费和检测费 3899385.33 元;
                               被告 2: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                                                            三、成都淦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
                                                                   买卖合同纠             四川省成都市
5   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 3: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3973.17                  2021-124 号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
                                                                       纷                 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4: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支 付 违 约 金 ( 计 算 方 式 为 :1. 以
                               被告 5:蓝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572105.85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
                                                                                                                       标准,从 2021 年 12 月 11 日起计算至实际
                                                                                                                       付清之日止;2.未承兑商业承兑汇票部分货
                                                                                                                       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详见表三);
                                                                                                                       四、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
                                                                                                                       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

    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                                                              西安市临潼区
6                              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9817.34                  2022-014 号   原告已撤诉。
    限公司                                                                                  人民法院



    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   被告 1: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             西安市临潼区
7                                                                               8823.28                  2022-014 号   原告已撤诉。
    公司                       被告 2: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2)川 0116 民
                                                                                                                        初 3770 号民事判决书:
                                                                                                                        1.被告成都海润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4503785.96
                                                                                                                        元;
    四川赫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                                        建设工程施             成都市双流区
8                              成都海润置业有限公司                              1548.29                  2022-046 号   2.被告成都海润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
    公司双流分公司                                                  工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
                                                                                                                        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质保金
                                                                                                                        2503834.11 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14158 元,由被告成都海润置
                                                                                                                        业有限公司负担。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2)川 0121 民
                                                                                                                        初 3494 号判决书:
                                                                                                                        一、确认原告四川兴宏洲混凝土有限公司
                                                                                                                        与被告四川省晶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堂
                                                                                                                        分公司于 2020 年 6 月签订的《成都市预拌
                                                                                                                        (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解除;
                                                                                                                        二、被告四川省晶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
                               四川省晶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堂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
                                                                    买卖合同纠             四川省金堂县
9   四川兴宏洲混泥土有限公司   公司、四川省晶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254.89                  2022-059 号   川 兴 宏 洲 混 凝 土 有 限 公 司 货 款
                                                                        纷                   人民法院
                               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11090224.25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
                                                                                                                        损失的计算方式:以货款 11090224.25 元为
                                                                                                                        基数,从 2022 年 3 月 23 日起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 30%计算至货款
                                                                                                                        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 48547 元,由被告四川省
                                                                                                                        晶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