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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光发展:蓝光发展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2023-01-14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23-002 号
债券代码:136700(16 蓝光 01)                     债券代码:162696(19 蓝光 08)

债券代码:163788(20 蓝光 04)                     债券代码:155484(19 蓝光 02)

债券代码:155163(19 蓝光 01)                     债券代码:162505(19 蓝光 07)

债券代码:155592(19 蓝光 04)                     债券代码:163275(20 蓝光 02)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新增诉讼的涉案金额:1.91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具体影响
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金额确定,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
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但若法院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处置等措施,
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公司出现的流动性紧张及债务风险,部分金融机构及合作方向公司提起了
诉讼或仲裁,现将案件涉及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重大诉讼基本情况:近期新增诉讼涉案金额合计约1.91亿元,案件
的具体情况详见附表一。
    (二)案件进展情况(相关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及执行):具体情况详见附
表二。
    (三)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处理方案,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具体影
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金额确定,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
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但若法院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处置等措施,
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 月 14 日
                                                           附表一:蓝光发展新增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收到起诉状    涉案金额                案件进
序号        原告                     被告                  事由                    诉讼请求主要内容                                               受理法院
                                                                                                                           的时间      (万元)                展情况



                        被告:成都新都蓝光房地产开发有                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判
       中国建设银行股                                                                                                                             四川自由贸
                        限公司                           债权转让合   令由第三人直接向原告支付本金 16340.5 万元;请求                                          一审待开
 1     份有限公司成都                                                                                                     2022.12.23   16340.50   易试验区人
                        第三人:成都香都同瑞置业有限公     同纠纷     确认被告与第三人股东成都瑞卓置业有限公司于                                                  庭
       自贸试验区分行                                                                                                                               民法院
                        司                                            2021 年 12 月 3 日签订的《协议书》第二条无效。




                        被告:西安垣锦铧置业有限公司、
                        西安城钧锐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   房地产开发   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违约金 15655100 元
       西安煜星置业有                                                                                                                             西安市长安   一审已开
 2                      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经营合同纠   (暂计);判令三被告履行商业汇票兑付补偿款义        2022.11.28    1575.51
       限公司                                                                                                                                       区法院        庭
                        第三人:陕西皇子坡村改造建设发       纷       务,并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计 10 万元)。
                        展有限公司




                        被告一: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
                        司
                                                                      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差欠原告的工程款 12241787.59
       江苏德景环境建   被告二: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   建设工程合                                                                               江苏省射阳   一审已开
 3                                                                    元及利息;判令第三人在差欠两被告工程款项范围        2022.12.05    1224.18
       设有限公司       团有限公司                         同纠纷                                                                                 县人民法院      庭
                                                                      内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人:江苏鹤乡菊海现代农业产
                        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附表二:蓝光发展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相关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执行)

                                                                                   诉讼请求金额   受理法院或
序号              原告                             被告                  事由                                    诉讼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执行主要内容
                                                                                     (万元)       仲裁机构

       嘉兴鼎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嘉兴鼎瑞投资合伙企   被告 1: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业(有限合伙)、 嘉兴新仪投   被告 2:西安烨坤置业有限公司       投资合同                  北京市第二中
 1                                                                                    5212.77                    已达成和解。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   被告 3: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         纠纷                      级法院
       兴新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被告 4: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伙)

                                     被申请人 1:郑州蓝光和骏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2:河南炀玖置业有限公司
       嘉兴信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投资合同                  北京仲裁委员
 2                                   被申请人 3: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                14128.61                    已达成和解。
       企业)                                                             纠纷                        会
                                     被申请人 4: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公司

                                     被告 1: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    公司                               金融借款                  武汉市中级人
 3                                                                                    52500                      已达成和解。
       汉分行                        被告 2:武汉锦绣盛开置业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民法院
                                     被告 3: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
                                     被告 1:漯河市鎏源置业有限公司                               漯河市中级人
 4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合同     21876.95                    原告已撤诉。
                                     被告 2: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民法院
                                                                          纠纷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 11 民初 139 号民事判
                                                                                                      决书:
                                                                                                      1、解除原告与被告漯河市鎏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
                                                                                                      号为漯河鎏源(YJW)合字(2019)112 号、漯河鎏源
                                                                                                      合字(2020)012 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 2019 年
                                                                                                      12 月 30 日签订的《漯河蓝光雍锦湾项目三标段总包工
                                                                                                      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被告 1:漯河市鎏源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                            2、被告漯河市鎏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
                                                                                       漯河市中级人
5   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施工合同   16177.3                  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 119253241.52 元及违约金;
                                                                                         民法院
                               被告 3:漯河鋆鸿置业有限公司         纠纷                              3、被告漯河市鎏源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河赔偿停工、
                                                                                                      窝工损失 10481135.69 元及补偿款 31 万元;
                                                                                                      4、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鎏源置业有限
                                                                                                      公司对漯河市鎏源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5、原告在工程款 119253241.52 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
                                                                                                      14#、15#、16#、17#、18#、19#、20#楼及地下车库折
                                                                                                      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
                                                                  建设工程
                               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堂分                        四川省金堂县
6   成都中达天盛劳务有限公司                                      施工合同   4265.97                  原告已撤诉。
                               公司、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                          人民法院
                                                                    纠纷
                               司、李俊、夏文艺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22)陕 0115 民初 1248 号民
                                                                                                         事判决书:
                                                                                                         1、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
                                 被告 1: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 51655359.71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
                                 被告 2: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
                                                                                                         金。
                                 被告 3:西安锟泽置业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                                                            西安市临潼区   2、原告对其承建工程的价款 51655359.71 元,就工程
7                                被告 4:成都煜银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合同纠纷   6860.4
    司                                                                                      人民法院     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合伙)
                                                                                                         3、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
                                 被告 5:西安臻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日内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 100 万元。
                                 (有限合伙)
                                                                                                         4、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锟泽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煜银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西安臻琅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承担责任。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21)陕 0115 民初 6879 号民
                                                                                                         事判决书:
                                                                                                         1、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清偿原告工程款 7667177.41
                                 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西安蓝光美
                                                                                                         元、质保金 866761.71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陕西隆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   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正惠                         西安市临潼区
8                                                                    合同纠纷   1100.80                  2、原告在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
    司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熠坤置业                             法院
                                                                                                         《西安蓝光长岛国际社区项目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合
                                 有限公司
                                                                                                         同》、《西安蓝光长岛国际社区项目地基处理工程施工
                                                                                                         合同补充协议》项目下所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
                                                                                                         享有优先受偿权。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鸡烨坤置
                                                                     票据追索             成都高新区人
9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               1100.70                  法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权纠纷                 民法院
                                 公司
                                  四川省雅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川 0191 民
                                  坤锦置业有限公司、宝鸡锟鸿置业有                           成都高新技术   初 8011 号民事判决书:
     蓉成建材成都有限公司煎茶分                                        票据合同
10                                限公司、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                1065.60    产业开发区人   被告宝鸡坤锦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雅典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                                                                纠纷
                                  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                             民法院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050 万元及利息。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 01 民初 1540 号民事
                                                                                                            判决书:
                                                                                                            1、被告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 日 内 向 原 告 偿 还 贷 款 本 金 1.99 亿 元 及 利 息
                                                                                                            2184854.17 元、罚息 3152198.33 元;
                                                                                                            2、原告对被告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
                                                                                                            于西安市临潼区“蓝光长岛国际社区四期” 48 套房
                                  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
                                                                                                            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   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锟泽置     借款合同              西安市中级人
11                                                                                20433.71                  有限公司未清偿的上述债务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
     安分行                       业有限公司、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     纠纷                  民法院
                                                                                                            3、被告西安锟泽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
                                  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司以其持有的被告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800
                                                                                                            万股股权对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上述股
                                                                                                            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其担保范围内享有优
                                                                                                            先受偿权;
                                                                                                            4、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堂蓝光和
                                                                                                            骏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 01 民初 1541 号民事
                                                                                                          判决书:
                                                                                                          1、被告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 50745 万元,利息 10688621.5l 元、
                                  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和骏置                                        罚息 73164.34 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   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   借款合同              西安市中级人   2、被告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被告西安品
12                                                                              51821.18
     安分行                       公司、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     纠纷                  民法院       诺实业有限公司 9581.46 万股股权对上述债务承担质押
                                  司                                                                      担保责任,原告对上述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
                                                                                                          款在其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金堂蓝光和
                                                                                                          骏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22)豫 0725 民初 3669 号
                                                                                                          民事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和被告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之间于 2018 年 9 月签订关于新乡市平原示范区蓝
                                  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建设工程                             光雍锦府土建总包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河南省原阳县
13   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四   施工合同   8051.69                   2、被告新乡市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人民法院
                                  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纠纷                               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 74001966.69 元
                                                                                                          及利息,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
                                                                                                          任;
                                                                                                          3、原告在被告唐普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支付工
                                                                                                          程款范围内对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