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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光发展:蓝光发展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2023-03-11  

                        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23-013 号
债券代码:136700(16 蓝光 01)                     债券代码:162696(19 蓝光 08)

债券代码:163788(20 蓝光 04)                     债券代码:155484(19 蓝光 02)

债券代码:155163(19 蓝光 01)                     债券代码:162505(19 蓝光 07)

债券代码:155592(19 蓝光 04)                     债券代码:163275(20 蓝光 02)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新增诉讼的涉案金额:5.18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具体影响
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金额确定,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
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但若法院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处置等措施,
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公司出现的流动性紧张及债务风险,部分金融机构及合作方向公司提起了
诉讼或仲裁,现将案件涉及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重大诉讼基本情况:近期新增诉讼涉案金额合计约5.18亿元,案件
的具体情况详见附表一。
    (二)案件进展情况(相关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及执行):具体情况详见附
表二。
    (三)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处理方案,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具体影
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金额确定,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
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但若法院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处置等措施,
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3 月 11 日
                                                       附表一:蓝光发展新增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收到起诉状   涉案金额              案件进
序号        原告                   被告                     事由                诉讼请求主要内容                                          受理法院
                                                                                                                   的时间      (万元)              展情况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担保费 140200 元及
                      被告一:成都东方精诚供应链管理               违约金 28180.20 元;被告一向原告清偿代偿款
                      有限公司                                     10306626.22 元、资金占用费 165296.58 元及违
                      被告二:廖文智                               约金 1061492.28 元,以及本案律师费。                                   泸州市江
       四川宏鑫融资                                    追偿权纠                                                                                      一审待
 1                    被告三:成都合源商贸有限责任公               2、判令被告一、三、四支付票据款 9769593.48     2023.02.24   1184.48    阳区人民
       担保有限公司                                    纷                                                                                             开庭
                      司                                           元及利息 459713.65 元,原告在上述诉请范围                                法院
                      被告四: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               内就该票据款与利息优先受偿。
                      司                                           3.判令被告二对诉请 1 确定的被告一的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 20961614.50 元、
       成都建工第三   被告一: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
                                                       建设工程    违约金 1094196.28 元。                                                 成都市金
       建筑工程有限   限公司                                                                                                                         一审待
 2                                                     施工合同    2、判令原告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      2023.02.24   2205.58    堂县人民
       公司金堂分公   被告二: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                                                                                                  开庭
                                                       纠纷        受偿权。                                                                 法院
       司             司
                                                                   3、判令被告二对诉讼清求承担连带责任。
                                                                   1、依法判令被告洛阳浩德安澜置业有限公司立
                                                                   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 122121689.67 元及逾
                                                                   期利息 3004193.56 元。
                                                                   2、依法确认原告就案涉洛阳市洛龙区蓝光钰
       江苏省苏中建   洛阳浩德安澜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    泷府一标段工程拍卖、折价所得价款以及工程                               洛阳市中
                                                                                                                                                     一审待
 3     设集团股份有   郑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施 工 合 同   预(销)售所得(监管)资金在被告欠付工程价款       2023.02.21   12512.59   级人民法
                                                                                                                                                      开庭
       限公司         浩成地产有限公司                 纠纷        范围内优先受偿。                                                          院
                                                                   3、依法判令被告郑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责任公
                                                                   司与浩成地产有限公司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
                                                                   被告洛阳浩德安澜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
                                                                   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工程进度款
                                                    建设工程   24053745.25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长沙市天
    台州建筑安装   湖南京盛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一审待
4                                                   施工合同   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在上述工程款的本金范围           2023.02.20   2405.37    心区人民
    工程公司                    司                                                                                                                     开庭
                                                    纠纷       内对承建的长沙蓝光雍锦府项目工程享有建设                                      法院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   64872226.84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长沙市天
    台州建筑安装   湖南京盛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一审待
5                                                   施工合同   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在上述工程款的本金范围           2023.2.24    6487.22    心区人民
    工程公司       司                                                                                                                                  开庭
                                                    纠纷       内对承建的长沙蓝光雍锦府项目工程享有建设                                    法院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判决被告 1 支付工程款 44521603.1 元;支
                                                               付工程进度款欠付利息 7523752.55 元;支付工
                                                               程进度欠付违约金 14144159.7 元;支付延误开
                                                               工 索 赔 费 用 1750433.64 元 ; 支 付 停 工 损 失
    成都建工第八   被告 1:惠州市和胜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   7061273.68 元;支付垂直运输索赔费、措施费                                   惠州市中
                                                                                                                                                      一审已
6   建筑工程有限   被告 2:惠州炽坤房地产开发有限   施工合同   增加费等费用共计 2283250.66 元;支付疫情防           2023.2.21    9840.60   级人民法
                                                                                                                                                       开庭
    公司           公司                               纠纷     疫费用 1345644.14 元。                                                         院
                                                               2、确认原告在上述范围内就涉案工程折价、拍
                                                               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 2 就被告 1 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1、判决被告 1 支付工程款 79507580.92 元;支
                                                               付工程进度款欠付利息 8885917.4 元;支付工
                                                               程进度款违约金 14153783.07 元;支付保理违
                                                               约金 3541886.83 元;支付停工损失 1611977.57
    成都建工第八   被告 1:惠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   建设工程   元;支付原材检测费 28416.3 元、屋顶悬挑脚                              惠州市中
                                                                                                                                                 一审已
7   建筑工程有限   司                               施工合同   手 架 费 用 454917.74 元 、 优 筑 体 系 费 用   2023.2.4    10986.80   级人民法
                                                                                                                                                  开庭
    公司           被告 2:佛山市炀玖商贸有限公司     纠纷     483606.95 元;支付疫情防疫费用 1200000 元。                               院
                                                               2、确认原告在上述范围内就涉案工程折价、拍
                                                               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 2 就被告 1 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1 裁定被告 1 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 17337216.08
                                                               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
                                                               2、裁定原告在工程欠款 17337216.08 元范围内,
                   被告 1:南京锦烨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                                                                          南京市江
    常嘉建设集团                                               就南京市江宁区 NO.2020G08 地块房地产开发                                          一审已
8                  被告 2:南京三石和骏置业有限公   施工合同                                                   2023.2.17    1733.72   宁区人民
    有限公司                                                   项目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                                           开庭
                   司                               纠纷                                                                                法院
                                                               受偿权;
                                                               3、裁决被告 2 对被告 1 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1、请求解除《泸州国际社区二期 180 亩一、
                                                               二标段项目总包工程补充合同》;
                                                               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本金                                        泸州市龙
    中国五冶集团   华西和骏耀城置业(泸州)有限公     建设工程                                                                                     一审待
9                                                              44687919.48 元及资金占用费;                    2023.2.7    4468.79    马潭区人
    有限公司       司                               合同纠纷                                                                                      开庭
                                                               3、请求确认原告在第 1 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                               民法院
                                                               “蓝光长岛国际社区二期”工程折价、拍卖
                                                               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附表二:蓝光发展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相关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执行)

                                                                                  诉讼请求金额   受理法院或
序号            原告                             被告                   事由                                    诉讼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执行主要内容
                                                                                    (万元)       仲裁机构

                                  重庆中泓唯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                                                                  重庆市第一中
 1                                华景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   合同纠纷     58326.55                    本案已达成和解。
       分公司                                                                                    级人民法院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 3535 号《裁决书》: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的《关于武汉蓝光
                                                                                                                雍锦天府项目之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解除,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
                                  被申请人一: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
                                                                                                                人、第三被申请人签订的《关于武汉蓝光雍锦天府项目
                                  限公司
                                                                                                                之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于 2021 年 5 月 28
                                  被申请人二: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     合同                    深圳国际仲裁
 2     深圳联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5984.80                    日解除;
                                  司                                     纠纷                        院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转让价款暂计至 2021
                                  被申请人三: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
                                                                                                                年 6 月 20 日为 353,964,107.92 元;第一被申请人还应
                                  司
                                                                                                                支付 2021 年 6 月 21 日以后的相关资金占用费;第一被
                                                                                                                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相关违约金及保全费、律师费等;
                                                                                                                五、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 1: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                  自贡市中级人
 3     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3: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53760                      本案已调解结案。
                                                                       合同纠纷                    民法院
                                  被告 4:成都武侯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 01 民初 5756 号民事判
                                                                                                       决书:
                                                                                                       一、被告 1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尚欠
                                                                                                       借款本金 20982 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
                                                                                                       二、原告对被告 3 所有并记载于川(2017) 双流区不动
                                                                                                       产证明第 0009381 号、0009382 号、0009383 号、
                                                                                                       0009384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
                               被告 1: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权享有抵押权,有权在被告 1 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            成都市中级人   还款义务时,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4                              被告 3:成都海润置业有限公司                    20982
    成都自贸区支行                                                  合同纠纷              民法院       在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被告 4:成都蓝光电脑城资产管理有限
                                                                                                       三、原告对被告 3 所有并记载于川 (2017)双流区不动
                               公司
                                                                                                       产证明第 0019342 号、0019346 号、0019349 号《不动
                                                                                                       产登记证明》中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有
                                                                                                       权在被告 1 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时,以该
                                                                                                       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范围内优
                                                                                                       先受偿;
                                                                                                       四、被告 2、被告 3、被告 4 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
                                                                                                       告 1 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民终 1283 号《民事判决
                                                                                                       书》:
                               被告 1: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买卖合同            四川省成都市
5   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3904.6                  成都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光股份有限公司于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纠纷              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 37051841.07
                                                                                                       元及违约金。

                               被告 1: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
                               司                                   保理合同            上海市浦东新
6   上海青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513.79                  本案已调解结案。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纠纷              区人民法院
                               被告 3: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
                                 司
                                                                      保理合同              上海市浦东新
7    上海青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544.51                   本案已调解结案。
                                                                        纠纷                 区人民法院
                                 被告 3: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
                                 公司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川 01 民初 7123 号《民事
                                                                      公司债券              成都市中级人   判决书:
8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1135
                                                                      交易纠纷                 民法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五矿证券有限
                                                                                                           公司支付债券本金 2 亿元及利息和违约金。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川 01 民初 6893 号《民事
                                                                      公司债券              成都市中级人   判决书:
9    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3236.15
                                                                      交易纠纷                 民法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 4.2
                                                                                                           亿元及利息和违约金。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 01 民初 8400《民事缺
     Global Sparkle Holdings X                                        公司债券              成都市中级人   判决书》:
10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2927.08
     Limited                                                          交易纠纷                 民法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
                                                                                                           4 亿元及利息和违约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初 10805 号《民
                                                                      公司债券              成都市中级人   事判决书》:
11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1247.69
                                                                      交易纠纷              民法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
                                                                                                           2 亿元及利息、违约金。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 01 民初 10420 号《民事
                                                                      公司债券              四川省成都市   判决书》:
1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1840.52
                                                                      交易纠纷              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
                                                                                                           1 亿元、利息 750 万元及违约金。

                                                                      公司债券              成都市中级人
13   姜涛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132.43                   驳回原告起诉。
                                                                      交易纠纷                 民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 01 民初 5310 号《民事判
                                                                     公司债券              成都市中级人    决书》:
14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1245.20
                                                                     交易纠纷                   民法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
                                                                                                           1 亿元及利息、违约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川 0191 民初
                                                                                           成都市高新技
                                                                                                           4339 号判决:
15   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6014      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
                                                                                           人民法院
                                                                                                           金 6000 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 01 民初 2635
                                                                                                           号《民事判决书》:
                                                                                                           一、峡州蓝光置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受托管理的嵊州蓝光 DR0357501 定向融
                                被告 1:嵊州蓝光置信置业有限公司                                           资计划产品支付本金 52266000 元,收益 1140930.09
                                                                     金融借款              杭州市人民法
16   浙江般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2: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5780.71                   元及滞纳金;
                                                                     合同纠纷              院
                                被告 3:温州置信蓝光置业有限公司                                           二、原告有权对温州置信蓝光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嵊州
                                                                                                           蓝光置信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股权折价或拍卖、变
                                                                                                           卖的价款在上述应付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

                                                                     票据追索              成都市金牛区
17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1070.77                    原告已撤诉。
                                                                     权纠纷                     人民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2)川 0104 民初 12232 号
                                                                                                           《民事判决书》:
                                成都合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光   票据付款
                                                                                           成都市锦江区    一、被告成都合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18   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和骏投资有限   请示权纠   2080.07
                                                                                                人民法院   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 9597793.47 元及利息;
                                公司                                   纷
                                                                                                           二、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和骏投资有
                                                                                                           限公司对上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2)湘 0104 民初 3261 号《民
                                                                                                         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欠付工程
                                                                                          长沙市岳麓区
19   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湖南三环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合同   1782.4                   款 3003404.97 元及违约金;
                                                                                            人民法院
                                                                       纠纷                              二、原告在 3003404.97 元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的蓝光
                                                                                                         雍锦半岛建设项目(第三标段)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
                                                                                                         优先受偿权。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21)苏 0321 民初 5807 号之二
                                                                                                         《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
                                                                     建设工程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 03 民终 8475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有限公                                                             江苏省丰县人
20                              丰县蓝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合同   7731.56                  号民事裁定书:
     司                                                                                     民法院
                                                                       纠纷                              1、撤销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21)苏 0321 民初 5807
                                                                                                         号之二民事裁定。
                                                                                                         2、本案指令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 1:南宁灿琮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2:南宁宜驰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21)桂 0109 民初 3446 号《民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   被告 3:南宁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宁市邕宁区
21                                                                   施工合同   4063.15                  事裁定书》:
     司                         被告 4: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纠纷                              驳回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起诉。
                                被告 5: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6:蓝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21)鄂 0607 民初 9367 号《民
                                                                                                       事判决书》: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不
     原告 1:民发现代建设工程                                                                          含钢材款)37628306.6 元及利息;
     集团有限公司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钢材款
                                                                   建设工程             襄阳市襄州区
22   原告 2:民发现代建设工程   湖北楷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437.8                   15404890.06 元及利息;
                                                                   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
     集团有限公司襄阳第二分公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停工损失
     司                                                                                                5589564.76 元;
                                                                                                       四、原告对其承建的被告“襄阳蓝光未来城项目”工程部
                                                                                                       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被告应付的上述 53033196.66
                                                                                                       元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21)鄂 0607 民初 9366 号《民
                                                                                                       事判决书》: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民工程款
                                                                                                       (不含钢材款)45867210.03 元及利息;
     原告: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钢材款
     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             襄阳市襄州区
23                              被告:湖北楷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053.37                  12164253.81 元及利息;
     原告: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                                      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停工损失
     团有限公司襄阳第二分公司
                                                                                                       10307885.85 元;
                                                                                                       四、原告对其承建的被告“襄阳蓝光雍锦园项目”工程部
                                                                                                       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被告应付的上述 58031463.84
                                                                                                       元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
                                武汉市新宏森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中级人
24   武汉雨辰世纪劳务有限公司                                      施工合同   6189.35                  已达成执行和解。
                                武汉鲁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民法院
                                                                     纠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2022 渝 0102 民初 4181 号《民
                                                                                                           事判决书》:
                                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
                                                                                                           一、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
     重庆两江新区科易小额贷款   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科建     票据合同             重庆市涪陵区
25                                                                                 4000                    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
     有限公司                   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宇晟置业有       纠纷                 人民法院
                                                                                                           决生效后 10 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 4000 万元及利
                                限公司
                                                                                                           息、违约金。
                                                                                                           二、重庆宇晟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 1302 民初 24780 号
                                                                                                           《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                            一、被告惠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
                                惠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合同             惠州市惠城区   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余额 30598470. 57 元;
26   张中海                     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               3058
                                                                         纠纷                 人民法院     二、原告对被告惠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惠州
                                深圳荣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
                                                                                                           红花湖(蓝光雍和园)二标段(7-11#楼)地下车位(车
                                                                                                           位号 Bl 层 001-679 号; B2 层 001-429 号)在拍卖、 变
                                                                                                           卖或折价后的价款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 1302 民初 26439 号
                                惠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炀     建设工程
                                                                                            惠州市惠城区   《民事判决书》:
27   汤正楚                     玖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恒瑞通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1500
                                                                                              人民法院     被告惠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有限公司、四川匠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纠纷
                                                                                                           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余额 15344118.72 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 01 民初 8388 号《民事
     上海中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金融债券             成都市中级人
28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7525                    裁定书》:
     公司                                                              交易纠纷               民法院
                                                                                                           驳回原告的起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 01 民初 8380 号《民事
     上海中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金融债券             成都市中级人   裁判决书》:
29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6886.99
     公司                                                              交易纠纷               民法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
                                                                                                           6678 万元及利息、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