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选举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我们对公司本次选举董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相关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查候选人履历等相关资 料,认为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董事职务的资格和能力,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同意将相关董事候 选人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仲明振、张玉利、郝颖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