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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利电气: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16  

                        北京中伦文德(天 津)律师事务 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天 津)律师事务 所法律意见书




                                                                   中国|天津市南开区金融街中心融汇广场 A 座 38 层
                                                                   TEL:86-22- 58580758       FAX: 86-22-58580759
                                                                   滨海新区 新城西路 52 号滨海金融街西区 W8A413
                                                                   TEL:022-65833828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9 月 15 日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
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电气”或“公司”)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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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百利电气董事会八届七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9 月 15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5 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5 日 09:15-15:00。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地点: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民和道 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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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西青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
发布的《西青区关于大寺镇、赤龙南街、经开集团全域静态管理的
通告》,“自 9 月 15 日起,对大寺镇、赤龙南街、经开集团实施全
域静态管理”,故因疫情防控原因,公司现场会议以腾讯会议形式
进行(腾讯会议号码为 520768367)。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改为腾讯会议形式外,召开
时间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2
年 9 月 8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9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607,477,0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8478%。其中,
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05,771,4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691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05,6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568%。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
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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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监事候选人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为: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选举孙成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
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
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且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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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其中,中小投资者为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605,816,1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7265%;

      反对 1,660,90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273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

      2、关于选举孙成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 606,899,9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9049%;

      反对 577,1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95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其中议案 1 系特别决议事
项,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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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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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
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张世明

                                  经办律师:(签字)

                                     黄冀蒙、王西巧仙




                                    2022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