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神股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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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豫证监处罚字 E2015〕 1号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 司、曹朝阳先生、王锋先生、郭春风先生 、
荆新先生、申洪亮先生 、申玉生先 生、马继红先 生 、韩法 强先生 :
风 神轮胎股份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风神股份 )涉 嫌信 披露
`患
违法违规 一案 ,已 由我局调查完毕 ,我 局依法拟对你们作 出行政
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 出行政处罚所根据 的违法事实 、理 由、
依据及你们 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
经查 明,风 神股份信 `急 披露违法 的事实如 下 :
一、20II年 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2011年 风 神股份 三包退赔 、返利 、三包 优赔 业务入账金额
与实际发生金额不符 ,从 而虚减利润 7,593,130.28元 。
二 、⒛ 12年 年度 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一 )2o12年 风 神股份 三包退赔 、返利 业务入账金额与实
际发生金额不符 ,从 而虚减利润 ” ,124,“ 4.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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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泛012年 风 神股份虚增 主营业务收入 127,868,196。 u元 ,
虚 增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103,434,403.91元 ,从 而虚 增 利 润
20,023,219.62元 。
上述违法事实 ,有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公 司出具 的说 明、公
司年度报告 、公 司财务会计凭证等证据证 明。
风神股份虚假信 `急 披露的行 为违反 了《中国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 的规定 ,构 成 了 《证券 法》
第一百九十 三条所述 的违法行为 。
对风神股份 2011年 年度报告虚假 记载的违法行为 ,时 任董
事长曹朝阳、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锋 、时任副总经理 兼财务
总监郭春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时 任独立董事荆新 、时任副
总经理 申洪亮 、时任副总经理 申玉生、时任董事会秘书韩法强是
其他直接 责任人 员。
对风神股份 2012年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 ,时 任董
事长兼总经理王锋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郭春风是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 员 ,时 任独立董事荆新 、时任 副总经理 玉生、时任副
总经理马继红 、时任董事会秘书韩法强是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 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 害程度 ,
依据 《证券法》 第 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我 局拟作 出以下决定 :
一、对风 神股份给予警告 ,并 处以 ω 万元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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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曹朝阳给予警告 ,并 处以 10万 元罚款 ;
三、对王锋给予警告 ,并 处以 10万 元罚款 ;
四、对郭春风给予警告 ,并 处以 6万 元罚款 ;
五 、对荆新 、 申洪亮 、 申玉生、马继红 、韩法强给予警 告 ,
并分别处 以 5万 元罚款。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第 四十二
条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第 三条之规定 ,就 我局拟对你们作 出的处罚决定 ,你 们 均享有陈
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 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 由和 证据 ,经
我局 复核成立 的,我 局将予以采纳 。如果你们放 弃陈述 、申辩和
听证的权利 ,我 局将按照上述事实 、理 由和依据作 出正 式的行政
处罚。
请你们在 收到本 告知书之 日起 3日 内将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回执 (附 后 ,注 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 )传 真至我局指定联系
人 (周 飞,电 话 O371巧 9351Ⅱ 9,传 真 O371-69351102),并 于 当
日将 回执原件递交我局 ,逾 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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