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神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2015-08-06
股票代码:600469 股票简称:风神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5-029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3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证
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2015]1 号),因公司信息披露违
法,证监局决定对风神股份、曹朝阳、王锋、郭春风、荆新、申洪亮、申玉生、
马继红、韩法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处罚(详见公司2015年3月9日披露的《关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临2015-003)。
2015年8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5]26号、[2015]27号、[2015]28号、[2015]29号、
[2015]30号、[2015]31号、[2015]32号、[2015]33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证监会认为,风神股份未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导
致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
风神股份、曹朝阳、王锋、荆新、申洪亮、申玉生、马继红、韩法强应对公司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
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证监会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
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决定行使行政诉讼等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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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严格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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