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69 股票简称:风神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7-017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估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与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 会上对本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不大,公司不会因此对相关关联方形成 依赖 ,同时该等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该等关联交易定价以市场为原则, 不会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17 年 3 月 24 日,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预估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联董事白忻平、焦崇高对公司与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进行了回避表决,关联董事郑玉力对公司与河南轮胎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的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进行了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一 致审议通过该议案。公司与公司与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尚需获得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将 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2、在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前,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 可,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 1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该议案的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与 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系生产经营所需,其交易价格由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定价客观、公允,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发表如 下意见:(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相应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 事均回避了表决;(2)前述关联交易事项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交易有利于公司 的生产经营的发展;(3)公司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依赖,定价合理、价格 公允,符合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 独立性。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预估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2017 年关联交易预估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对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估,现将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估情况报告如下: 1.公司与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交易 2017 年预估交易 2016 年实际交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方 关联关系 交易内容 金额(元) 易金额(元) 一、公司与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及其关联 公司控股股东及 736,307,060 219,797,742 公司的交易 其关联方 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 公司控股股东的 支付担保费 4,000,000 3,499,464.00 司 母公司 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 同一实际控制人 金融服务等 8,000,000 6,351,630.75 司 接受劳务、服务 委托在特定国 家内直接地和/ Prometeon Tyre Group 或通过其关联 S.r.l.(倍耐力工业胎 同一实际控制人 260,197,000 方和经销商向 公司) 风神股份采购 轮胎产品 采购溴化丁基 44,801,060 49,984,807.02 Prometeon Tyre Group 橡胶等材料 S.r.l.(倍耐力工业胎 同一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的需 购买原材料、燃料、 公司) 求采购定制轮 93,403,000 - 动力、商品 胎 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 同一实际控制人 购买煤炭 120,000,000 96,289,871.99 司 2 焦作风神轮胎有限责 同一实际控制人 轮胎采购 70,000,000 45,493,027.71 任公司 中国化工橡胶桂林轮 销售合成橡胶 同一实际控制人 36,000,000 胎有限公司 产品、天然胶等 销售合成橡胶 销售产品、商品 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 同一实际控制人 产品、炭黑、防 30,000,000 公司 老剂等 南京利德东方橡塑科 销售天然胶、炭 同一实际控制人 5,000,000 技有限公司 黑、防老剂等 倍耐力向风神 支付劳务费(委 Prometeon Tyre Group 托风神股份通 S.r.l.(倍耐力工业胎 同一实际控制人 过风神股份的 4,906,000 - 公司) 营销和销售机 提供劳务、服务 构向新客户推 广倍耐力产品) 综合服务费、转 焦作风神轮胎有限责 同一实际控制人 供动力、能源设 60,000,000 18,178,940.52 任公司 施租赁 2.公司与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的交易 关联方 关联关系 交易内容 2017 年度预计交易金额(元) 2016 年实际交易金额(元) 河南轮胎集团 租赁、综合服 其他 9,000,000.00 6,014,675.77 有限责任公司 务费等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在原化工部直属的中国蓝星(集团)总 公司、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等原化工部直属企业重组基础上新设立的国 有大型企业集团,于 2004 年 5 月 9 日挂牌运营,隶属国务院国资委管理,注册资 3 金 923,439.7 万元,法定代表人:任建新。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化工原料、 化工产品、塑料、轮胎、橡胶制品、膜设备、化工设备的生产与销售;机械产品、 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建材、纺织品、轻工产品、林产品、林化产品的生产与销 售;化工装备、化学清洗、防腐、石油化工、水处理技术的研究、开发、设计和 施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设备租赁。 (2)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 中国橡胶前身为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成立于 1988 年 3 月,是原化工部直 接管理的五大公司之一。2004 年 5 月,划归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管理,成为其 全资专业化公司。2008 年 12 月,公司名称由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变更为中国 化工橡胶总公司。2013 年 1 月,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完成改制,更名为中国化工 橡胶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62 号,公司注册资本 金 16 亿元,法定代表人为白忻平,公司主要从事轮胎、橡胶、乳胶及相关产品的 研制、开发和生产经营业务。 (3)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 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 万元,住所:北京市海淀 区花园东路 30 号,主营业务范围:批发危险化学品;批发预包装食品、乳制品、 食用农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化工、石油化工产品和精细化 工产品;销售煤炭、石油制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矿产品、羊毛、纺织品、 服装、鞋、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汽车零配件及装饰品、 水处理设备、化学试剂;物理与化学清洗及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技术及信息咨 询服务。 (4)Prometeon Tyre Group S.r.l.(倍耐力工业胎公司) Prometeon Tyre Group S.r.l. ( 倍 耐 力 工 业 胎 公 司 ) , 注 册 资 本 : 100,000,000.00 欧元;成立日期:2015 年 11 月 16 日;注册地址:Milano (Italy), 4 viale Piero e Alberto Pirelli n. 25;主营业务:主要从事研发、测试、生产、 销售适用于重卡车、道路拖拉机、重型拖车、货运汽车、公共汽车、农业拖拉机、 林业拖拉机、推土机、工业机车等重型机车的轮胎及内胎。 (5)焦作风神轮胎有限责任公司 焦作风神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35,000 万元,住所:焦作市中 站区府城办小尚村丰收路中站段 3529 号,主营业务范围:公司生产的轮胎及相关 技术的出口;公司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备件、仪器仪表及相关技术 的经营;开展境外生产合作、加工、来样加工、组装和补偿贸易;轮胎生产和销 售;轮胎原辅材料销售;以及汽车零件销售。 (6)中国化工橡胶桂林轮胎有限公司 中国化工橡胶桂林轮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8,000 万元,住所:桂林 市苏桥经济开发区苏桥(工业)园土榕东路 10号,主营业务范围:工程轮胎、 汽车轮胎、特种轮胎、橡胶制品的制造、销售及进出口贸易;橡胶、化工产品(危 险化学品除外)、纺织品、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及零配件、仪器仪表、家用 电器、汽车(小轿车除外)及零配件的销售及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轮胎研发、制造技术咨询。 (7)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 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 万元,住所:青岛市城阳 区棘洪滩街道金岭一路,主营业务范围:橡胶、橡塑制品研发、制造、销售、技 术服务;房屋及设备租赁;国内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货物进出口。(以上范围 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8)南京利德东方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利德东方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0 万元,住所:南京 市六合经济开发区宁六路 581 号,主营业务范围:橡塑软管、橡塑密封件、橡塑 5 减震制品、其他橡塑产品及其制造设备的设计研发、制造、销售、技术咨询与检 测服务;化工产品、汽车及汽车零部件、轨道交通零部件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 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营业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1997 年,其前身为河南轮胎厂。公司注册 资本 32,007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郑玉力,公司主要从事经营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 轮胎,合成纤维制品,橡胶制品,水泥的销售等。 2、与风神股份的关联关系 (1)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的母公司,与公司构成《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一)项规定的关联关系。 (2)中国橡胶是本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 10.1.3 条第(一)项规定的关联关系。 (3)中蓝国际化工有限公司与公司是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企业,与公 司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 系。 (4)Prometeon Tyre Group S.r.l.(倍耐力工业胎公司)系公司的控股股 东 中 国 橡 胶 实 际 控 制 子 公 司 ; 焦 作 风 神 轮 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80% 的 股 权 由 Pirelli Tyre S.p.A(倍耐力)持有, Pirelli Tyre S.p.A(倍耐力)为中 国橡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与公司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 (5)中国化工橡胶桂林轮胎有限公司、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南京利德 东方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系控股股东中国橡胶下属企业,与公司是同一实际控制人, 6 与公司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项规定的关 联关系。 (6)公司董事郑玉力为河南轮胎集团董事长,河南轮胎集团与公司构成《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三)项规定的关联关系。 三、履约能力分析 以上关联方是依法存续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履约能力。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公司依据《中国化工集团公司融 资担保管理办法》并参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收费标准向其支付担保费。 2、为发挥集中采购优势,降低原材料采购成本,公司拟参与中蓝国际化工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蓝国际”)的集中采购业务,向其采购燃料(煤炭)。中 蓝国际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该公司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实施集中 采购的业务操作平台,对中国化工集团所属企业实施煤炭集中采购工作。公司本 次委托中蓝国际进行原材料采购构成关联交易。 3、为共同面对合成橡胶市场的风险和可能的机遇,提高市场竞争力,公司与 焦作风神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化工橡胶桂林轮胎有限公司、青岛橡六输送带 有限公司、南京利德东方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合成橡胶购销战略合作协议》, 公司向对方销售合成橡胶产品,有效期 1 年。 4、根据生产需要,在平等基础上,参照市场价格,公司向河南轮胎集团出租 房屋以及租赁河南轮胎集团土地、房屋等设施。 5、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职工提供单身宿舍、职工食堂、生产区 医疗保健等综合管理服务,综合服务费按市场价格收取。 6、公司与 Prometeon Tyre Group S.r.l.(倍耐力工业胎公司)之间的关联 交易如下: 7 (一)采购框架协议 1、合作范围 1.1风神股份作为制造方 Prometeon Tyre Group S.r.l.(倍耐力工业胎公司)作为购买方与风神股份 签署《采购协议》,Prometeon Tyre Group S.r.l.(倍耐力工业胎公司)委托风 神股份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协议签署日至2017年12月31日)内持续地制造并向 Prometeon Tyre Group S.r.l.(倍耐力工业胎公司)交付工业胎;Prometeon Tyre Group S.r.l.(倍耐力工业胎公司)将向风神股份提供所需制造工业胎产品的电 子格式的详细规格,包括但不限于:模具图纸、硫化周期、复合物配方、帘布配 方、工艺规范、胎圈/半成品图纸、成型规格、胎体和0°拉伸计算、轮胎标准等; 未经倍耐力事先书面同意,否则制造方无权将全部或部分工业胎的生产分包给任 何其他方,亦无权在指定工厂以外的任何生产工厂生产工业胎。 1.2倍耐力作为制造方 风神股份作为购买方与Prometeon Tyre Group S.r.l.(倍耐力工业胎公司) 签署《采购协议》,风神股份委托Prometeon Tyre Group S.r.l.(倍耐力工业胎 公司)由其指定工厂按照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以及将由购买方和/或购买方指定的 其他公司发出的订单中约定的数量与条件,持续地制造特定数量的工业胎并将该 等工业胎交付给购买方和/或由购买方指定的其他公司。协议有效期为采购协议签 署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3对价:对于按照采购协议制造并交付的轮胎应于支付的对价以“出售货物 的全部成本”(COGS)为基础,并加上物流/经销/一般与管理支出和5%加成的价 格(根据双方的一致同意可予修改)确立,并亦会考虑原材料成本的波动。计算 对价的价格公式将在各采购协议中详细说明。 2、该协议的生效和期限、承诺 8 2.1 该协议的生效受限于先经风神股份董事会再经股东大会批准这一先 决条件。 2.2 该协议一经生效,将保持有效直至前述任一采购协议有效期限届满, 除非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二)合作框架协议 为双方增加标有其各自品牌的工业胎(“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国”)境内和境外特定国家的销量,充分利用双方各自的销售渠道优势,公司与 Prometeon Tyre Group S.r.l.(倍耐力工业胎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就 以下内容达成协议: 1、合作范围 1.1在中国境外的特定国家的产品销售 1.1.1为实现风神股份产品在下表列明国家的销售额之提升,受限于该协议的 条款和条件,风神股份特此委托Prometeon Tyre Group S.r.l.(倍耐力工业胎公 司),并且Prometeon Tyre Group S.r.l.(倍耐力工业胎公司)特此接受该等委 托,在下表所列明的国家直接地和/或通过其关联方和经销商销售风神股份产品。 国家 品牌 目标量 (以年度为基础, 件) 英国 Aeolus 30,000 意大利 wind power 20,000 法国 wind power 5,000 Aeolus, wind power 60,000 阿根廷 DH, YS 5,500 巴西 Aolong 15,000 Aolong 24,000 巴拉圭 DH 4,000 玻利维亚 DH 4,000 埃及 DH, YS 12,000 北非 DH, YS 10,000 1.1.2双方应在采取合理行动并善意考虑双方可能的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就风 9 神股份产品的价格、运输和支付条款以及定期对其进行的调整标准达成一致。风 神股份及风神股份子公司承诺,将给予Prometeon Tyre Group S.r.l.(倍耐力工 业胎公司)与风神股份及风神股份子公司给予他们在除英国市场外的相关区域内 的最优客户同等的价格和经济条款;英国市场的价格将会比风神股份给予其在欧 洲的最优客户的价格高5%。 1.1.3 Prometeon Tyre Group S.r.l.(倍耐力工业胎公司)应作为独立承包 商行事如下: Prometeon Tyre Group S.r.l.(倍耐力工业胎公司)将向风神股份及风神股 份子公司购买产品并且由后者适用上述1.1.2部分列明的价格向倍耐力开具发票; Prometeon Tyre Group S.r.l.(倍耐力工业胎公司)将通过其合格的销售网 络转售风神股份产品,并有权自由设定、修改并更改风神股份产品的销售价格, 但前提是,Prometeon Tyre Group S.r.l.(倍耐力工业胎公司)应避免会对产品 形象产生不利影响的定价政策。 1.1.4 为实现倍耐力产品在下表列明国家的销售之提升,风神股份将按照双 方同意的、采取合理行动并善意的方式,通过向其关键客户介绍Prometeon Tyre Group S.r.l.(倍耐力工业胎公司)并向其建议的方式与Prometeon Tyre Group S.r.l.(倍耐力工业胎公司)合作。Prometeon Tyre Group S.r.l.(倍耐力工业 胎公司)将向风神股份的关键客户销售其产品并且基于其价格政策向他们开具发 票。作为对风神股份行为的回报,在该协议有效期内,Prometeon Tyre Group S.r.l. (倍耐力工业胎公司)应向风神股份支付相当于因上述销售活动而由倍耐力开具 的发票上的、且支付给倍耐力的金额净值的3%(为扣除任何税款及因包括权利主 张在内的任何理由而向倍耐力支付赔偿后的净值)。Prometeon Tyre Group S.r.l. (倍耐力工业胎公司)应按季付款,在每个季度结束的三十日内向风神股份支付 上述付款。 10 国家 品牌 目标量 (以年度为基础, 件) 印度 PIRELLI 10,000 巴拿马、尼加拉瓜、洪都拉 PIRELLI 2,000 斯 埃塞俄比亚 PIRELLI 2,000 苏丹 PIRELLI 1,500 索马里 PIRELLI 2,000 菲律宾 PIRELLI 4,000 印度尼西亚 PIRELLI 6,000 俄罗斯 PIRELLI 6,000 1.1.5 在任何一方与其任何区域内的现有客户延长/更新合同的至少30天 前,双方将会面讨论可能的相互协同效应。 1.1.6 任何一方应促使对方产品的购买者不应积极参与到将该类产品向相 关特别指定国家外的客户销售的活动中。 1.2在中国境内的产品销售 1.2.1为了实现面向中国新客户的倍耐力产品销售增量(“销售增量”), Prometeon Tyre Group S.r.l.(倍耐力工业胎公司)在此委托风神股份通过风神 股份的营销和销售机构向新客户推广倍耐力产品,以实现销售增量并从新客户处 招揽该等产品订单,风神股份在此接受该等委任。 1.2.2在该协议存续期间内,风神股份应根据该协议规定以及Prometeon Tyre Group S.r.l.(倍耐力工业胎公司)不时发出的合理指示,适时妥善地履行 Prometeon Tyre Group S.r.l.(倍耐力工业胎公司)对其的委任,尽最大努力按 照不低于倍耐力每个季度事先告知的价目表上列出的价格(分别称“基础价格” 和“价目表”)在中国推广倍耐力产品,以实现销售增量。尤其是,风神股份应 积极地招揽倍耐力产品的销售增量,并及时全面地处理中国新客户就倍耐力产品 提出的所有询价和订单。 1.2.3 Prometeon Tyre Group S.r.l.(倍耐力工业胎公司)应向新客户销售 11 倍耐力产品、安排相关交付并向客户开具发票。 1.2.4除双方不时的明确书面约定之外,风神股份不拥有代表Prometeon Tyre Group S.r.l.(倍耐力工业胎公司)承担任何义务或接受任何责任的权力,且亦 不应行使该等权力。购买倍耐力产品的客户将作出的任何支付应由该客户直接支 付给倍耐力,并且风神股份无权接受客户就倍耐力产品作出的任何支付。 1.2.5 鉴于风神股份按照不低于基础价格的价格在该协议期限内就实现面 向新客户的销售增量所开展的活动,Prometeon Tyre Group S.r.l.(倍耐力工业 胎公司)应向风神股份支付对价,并应基于Prometeon Tyre Group S.r.l.(倍耐 力工业胎公司)已开具发票且已向倍耐力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任何税费以及因 任何原因在支付后需要由倍耐力返还的款项,包括索赔(“净额款项”))按照 下列百分比确定该对价: 1.2.5.1对于按照至少与基础价格相等且不高于基础价格的价格实现的销售 增量: 一个季度销售达到12,000件:净额款项的2%, 一个季度销售12,001到24,000件之间:净额款项的3%, 一个季度销售24,001件以上(含):净额款项的5%。 1.2.5.2对于按照高于基础价格的价格实现的销售增量,Prometeon Tyre Group S.r.l.(倍耐力工业胎公司)应向风神股份支付根据上述第1.2.5.1条计算 得出的对价,但前提是,如果在相关季度内按照高于基础价格的价格实现了至少 12,000件的销售增量,则应针对该等销售支付额外对价,金额等于以高于基础价 格的价格销售所得净额款项与以基础价格销售所得净额款项的差额的80%。 1.2.6 Prometeon Tyre Group S.r.l.(倍耐力工业胎公司)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后30天内季度向风神股份支付关于该季度内实现的销量的应付款项。 1.2.7 在该协议项下,风神股份未被授予或许可将Pirelli&C.S.p.A.(中文 12 名称为“倍耐力股份”)或倍耐力集团内Pirelli&C.S.p.A.的其他关联方拥有的 倍耐力文字和标识商标(“商标”)用于任何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在广告或促 销资料中使用商标,并且风神股份无权向任何第三方(包括风神股份的分代理人) 授予关于商标的任何权利。 1.3保证 在供应产品时,各供应方应当保证其妥善遵守其在相关市场销售的任何法律 法规(在适用的范围内),并且应当保证产品不存在任何工艺或材料缺陷。双方 将进一步针对上述保证的详细条款和条件、保证不适用的例外情形,以及如果终 端用户主张产品有任何缺陷将适用程序和规则另行达成一致。 2、年度购买目标 2.1自相关同意的日期起,以年度为基础的产品购买和销售的数量目标分别 为:(i)在中国境内的销售为80,000件,以及(ii)在中国境外特定国家的销售件数 上文表格所列。 3、该协议的生效和期限、承诺 3.1 该协议的生效受限于先经风神股份董事会再经股东大会批准这一先 决条件。 3.2 该协议一经生效,在2017年12月31日前应持续有效,除非双方另行书 面约定。 五、上述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公司向其支付担保费,有利于 公司银行融资计划的顺利实施。 2、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与上述关联方在购买原燃材料、销售商品 和提供劳务方面发生持续的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定价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 13 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且原则上不偏离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任 何一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具备完整的业务系统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在双方平等、诚实信用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平、公允、 合理。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未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 法利益。 3、公司向河南轮胎集团出租房屋以及租赁河南轮胎集团土地、房屋等设施, 交易定价公平、公允、合理。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未损害公 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利益。 河南轮胎集团为公司职工提供综合管理服务,有利于提高公司管理效率,降 低服务成本,保障员工福利,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生产经营与员工生活和 谐发展。 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于河南轮胎集团,具备完 整的业务系统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照双 方平等、市场经济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平、公允、合理。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也未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利益。 六、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根据本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安排进度,除已经签署的协议外,本公司与上述 关联各方就经常性关联交易将陆续签署相关协议,以确保完成公司的生产经营目 标。 上述关联交易需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和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表决时,公 司与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白忻平、焦崇 14 高需回避表决;公司与河南轮胎集团的日常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郑玉力需回避表 决。 公司与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七、备查文件 1、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相关事项的表决意见 3、《采购框架协议》及其附件《采购协议》 4、《合作框架协议》及其附件 特此公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28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