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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风神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1-15  

						股票代码:600469           股票简称:风神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8-057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
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原章程“第二十三条”修订如下:
    修订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1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二、原章程“第二十四条”修订如下:
    修订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原章程“第二十五条”修订如下:
    修订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2
    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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