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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风神股份: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股东回报规划2020-06-30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建立健全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
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
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董事会制定了《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股东回报规
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及基本原则

    1、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根据当年盈利状况和持续经营的需要,
实施持续和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给予公司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决策程序合规透明。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公司一般进
行年度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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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重大投
资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20,000 万元;

    (2)其他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3、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总经理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
况提出,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
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未对利润分配
预案提出异议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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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
听取和考虑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2、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
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特别决议通过。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
在发放现金股利时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违规占用公司的资
金。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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