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一年五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239 致: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国宝律师、陈帅律师对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 行监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2 风神股份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 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在指定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通知公司股东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以现场 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00 在河南省焦作市焦东 南路 48 号公司行政楼召开,由董事长王锋先生主持;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 , 9:30-11:30 ,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 东名册》、《签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持有公司 453,048,062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9649% 。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验证,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6 名,持有公司 7,288,51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97%。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视频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 风神股份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1、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 112 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共计 460,336,572 股,占公司总股本 731,137,184 股的 62.9617%。本所 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 2、监票人及计票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计票方案,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票由 2 名股东监票 人、1 名监事和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公布表决结果。 3、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4、会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如下 11 项议案,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是否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通过 (%) (%) (%) 非累计投票议案 公 司 2020 1 年度董事会 454,743,912 98.7850 5,488,160 1.1922 104,500 0.0228 是 工作报告 公 司 2020 2 年度监事会 455,139,712 98.8710 5,092,360 1.1062 104,500 0.0228 是 工作报告 公 司 2020 3 年度报告及 455,180,512 98.8799 5,051,560 1.0973 104,500 0.0228 是 其摘要 4 风神股份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是否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通过 (%) (%) (%) 公 司 2020 4 年度财务决 455,239,712 98.8927 5,065,860 1.1004 31,000 0.0069 是 算报告 公 司 2020 年度计提资 5 454,743,912 98.7850 5,561,660 1.2081 31,000 0.0069 是 产减值准备 报告 公 司 2020 6 年度利润分 455,909,912 99.0383 4,395,660 0.9548 31,000 0.0069 是 配预案 公司为全资 7 子公司提供 454,846,462 98.8073 5,490,110 1.1927 0 0.0000 是 担保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 银行申请综 8 454,851,312 98.8084 5,036,460 1.0940 448,800 0.0976 是 合授信额度 的议案 公司预估 2021 年 日 9 35,704,176 87.2940 4,790,560 11.7125 406,300 0.9935 是 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 关于续聘会 10 计师事务所 455,139,712 98.8710 4,717,060 1.0246 479,800 0.1044 是 的议案 关于续订公 司董监高责 11 454,743,912 98.7850 5,488,160 1.1922 104,500 0.0228 是 任保险的议 案 上述第 9 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予以了回 避表决。 本所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 关规定,上述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5 风神股份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页以下无正文) 6 风神股份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羽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黄国宝_________________ 陈 帅__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