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3-13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2019-012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的决定》规定,同时接地方组织部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党建工作等有关通知,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进行部分修改。
本次章程修改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简称“公司”)。 司”)。
公司系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 公司系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
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 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
人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用代码为 91330000143587443U 号。
91330000143587443U 号。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
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
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委
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议。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计划;
(十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的事项;
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杭萧钢构公司章程(2019 年第一次修订)》。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