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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萧钢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0年10月修订)2020-10-29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杭萧
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选。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
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前款规定人数以前,暂停行使
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
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
                                                                    1/3
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议
召开。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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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半年应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做一次工作
汇报,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主要问题。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
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
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
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
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
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
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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