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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萧钢构: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2022-04-28  

                                                   (2022 年 0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会和监事有效地履行监督职
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
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监管部
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一天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
                                                                   1/5
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
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 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
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的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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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现场出席开会、通讯方式。以现场出席方式开会的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签到本上进行登记。
     在通讯表决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
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电子邮件、
书面传签文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
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
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和决议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选项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同时选择两个以上表决意见的,在会议主持人提醒后仍不按上
款规定重新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监事会主席及工
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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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
要时,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证
券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
录的内容。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
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及解释;本规则未尽事宜,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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