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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萧钢构:境内期货套期保值制度(2022年修订)2022-04-28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期货套期保值制度
                             (2022 年 0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境内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及其管理,下属子
公司从事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在期货市场以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主,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
易。交易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原材料相同、相
近或类似的期货品种,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减少公司生产
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因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
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第五条 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日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
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
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以本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其业务范围涵盖原材料采购及供应
链贸易等)的法人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
业务。
    第七条 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第八条 公司的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每
位相关人员应理解并严格贯彻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的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1/9
                                     董事长



                              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




     期货业务交易部              期货业务核算部                 期货业务监督部
     (在供应部内设)              (在财务部内设)                 (在审计部内设)



     交易员      资金拨付员      会计核算员        档案管理员      风险管理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公司境内期货套期保值的整体决策并
组织建立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成员:总裁(子
公司总经理)、供应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与套期保值业务
有关的其他人员,总裁(子公司总经理)为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该办公室的人员
组成及职责权限须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    董事长的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
方针。
    3、负责召开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提交董事
会审议。
    4、听取办公室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5、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 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作为公司套期保值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其
职责为:
   1、制订、调整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并报董事长审批。
   2、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3、向董事长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2/9
   5、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总裁(子公司总经理)为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办公
室下设交易员、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档案管理员和风险管理员岗位。各岗
位人员分别在供应部、财务部、审计部内设。
    第十四条 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1、总裁(子公司总经理)职责:
(1)召集和主持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会议;
(2)督促、检查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会议决议的执行;
(3)当市场发生异常波动,使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与实际出现严重背离时,为
控制风险,可代表董事长向交易员先行下达交易指令,并在事后向董事长报告。
(4)协助董事长处理套期保值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总裁履行职务;
(5)履行公司以及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授予的其他职责。
    2、交易员: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执行套期保值交易
方案、在交易授权书范围内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等。
    3、资金调拨员:根据交易记录完成收付款。
    4、会计核算员:相关账务处理等财务结算工作。
    5、档案管理员:负责套期保值资料管理,包括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
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6、风险管理员:见本制度第五章规定。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办公室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
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十六条 公司供应部为公司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部门,其职责:
    1、承担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日常管理职能;
    2、会同营销部、财务部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制订公司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方案;
   3、负责公司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管理和交易风险控制;
    4、根据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的决定,组织落实公司境内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方案;
   5、负责公司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和现货采购业务事项的日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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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负责期货市场、现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趋势分析,及时提出套保和现货
采购业务建议;
    7、负责向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以及董事长报告公司境内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交易情况;
    8、根据期货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境内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调整建议;
    9、接受公司风险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10、完成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布置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结算部门,其职责:
   1、负责公司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管理;
   2、负责公司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处理;
   3、负责公司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确认和结算管理;

                           第三章 审批及授权

    第十八条 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
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或下属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
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九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
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
公司董事长签发。
    第二十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
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二十一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
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流程如下:
    (一)供应部向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汇报现货需求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
情分析报告,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根据分析报告制定套期保值方案,并报董事长
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套期保值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保交易的建仓品种、价
格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以及止损额度等。


                                                                    4/9
    (二)交易员根据批准的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经期货
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及财务部相关主管审批同意后交资金调拨员执行付款。会计核
算员根据银行的单据进行账务处理。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合适的
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每次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将与经纪公司初步
确认的成交单传给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风险管理人员进行审核。
    (四)风险管理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
董事长。
    (五)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财务处相关主管签
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六)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根据供应部的实际采购情况拟订平仓方案,报董
事长批准后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供应部汇报分析报告


                                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制定保值方案

                                                                       未通过
                                          报董事长审批

                                               通过

                                      董事长下达交易授权书
                                                                 资金调拨员进
                                                                 行资金收付
      若有错单进行错单处理             交易员下达交易指令


      重新核查交易指令记录
                                           交易确认
                           不一致
                           不一致                 一致

                                   会计核算人员对经纪公司账
                                   单和成交单进行会计核算




           风险管理员核查交易是                                  档案管理员存档
           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若不符
                           若不符
                                                                              5/9
                报董事长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风险管理员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期货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工作程序;
    2、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3、审查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
    4、审核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
    5、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
    6、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
    7、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8、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期货保值是否为公司生产经营
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原材料相同、相近或类似的期货品种,若不是,则须立即报
告公司董事长。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
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2、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
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供应部门
经理和风险管理员;当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时,供
应部经理应立即报告办公室负责人,同时上报董事长。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① 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② 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③ 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④ 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⑤ 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的正常进行;

                                                                  6/9
    ⑥ 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2、风险处理程序:
    董事长及时召开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和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讨
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止损机制
    在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中需明确止损策略,同时须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套期
保值年度止损限额。在持有的金融衍生品头寸接近亏损时,交易员须高度关注并
及时告知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在发生亏损后并需要追加保证金时,套期保值管
理办公室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 24 小时内进行分析并做出决策,视对
市场后续行情的判断决定是否追加保证金,以避免被强行平仓的风险,或者提前
止损平仓;若亏损达到交易方案中设置的止损限额时,应该立即按止损策略执行
平仓程序,以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 ;若所有金融衍生品头寸亏损总额达到年
度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停止当年套期保值操作。
    第二十八条 应急处理预案
    1、公司执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
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
,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2、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不
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期权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期权合约及相关合
同的规定处理。
    3、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
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期权
经纪商、证券公司或其他持牌机构进行交易。
    4、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当采取必
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1、当发生属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
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2、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
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7/9
    第三十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
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交易员、风险管理员,加强
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
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章 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于月初向董事长提交上月套期保值业务
报告,包括上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未来价格趋
势及相关分析。
    第三十四条   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应当跟踪期货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
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
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
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三十五条   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遵守以下汇报制度:

    1、交易员每次交易后向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风险管理员、套期保
值管理办公室汇报每次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
    2、交易员和会计核算员分别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向财务总监及风险管理员报
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已交易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
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
公司开展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信息。


                     第七章 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8/9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
存至少15年。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15年。
    第四十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
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
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
的资金拨付、证券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
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相关规定,
对公司套保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细分项目中正确列报。
    第四十五条 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本公司章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有抵触时,依照公司章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四月




                                                                        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