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杭萧钢构: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08月修订)2022-08-27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0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
规范运作,倡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
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1/6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参观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
    1.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3.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
备置于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二)投资者咨询
                                                                         2/6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企业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
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三)股东大会
    1.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2.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四)公司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
    1.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2.在公司官网公布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如有
变更应及时公布。
    3.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站地址和咨询电话发生变
更后,应当及时公告。
    4.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
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5.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
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五)投资者来访调研接待
    1.公司可以根据计划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座
谈沟通。接待人员可就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并回答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建议,但是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同时注意避免
投资者有机会得到公司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2.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待公司受理
同意后,电话通知来访人员具体的接待安排。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
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4.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公司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六)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和分析师会议

                                                                         3/6
    1.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
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
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其他人
员应当包括公司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
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2.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
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
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3.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
关意见建议。公司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4.参加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和分析师会议的有关人员不得在沟通中发布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1.公司不得通过接受媒体采访的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
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
专访、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
关公告。
    2.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公司各部门、
各子公司在媒体发布宣传报道时,应当加强信息审核管理,不得发布未公开的公司内幕
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在知悉公司相关媒体报道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部反馈,从而预防并在必要时公司能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媒体
负面影响。
   (八)档案管理
    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
据库,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情况,以电子或纸质形

                                                                           4/6
式存档。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八条     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要认真核查投资
者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
载的,应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要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
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要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
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条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日常业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证券部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
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5/6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部门、子公司
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及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