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股份:在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2018-11-13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在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子公司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
流动性、盈利性,防止形成关联方对公司资金的占用,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
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
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
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业务的有关
决策,防止出现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存款、贷款、委
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的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条 财务公司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的关联交易协
议应明确规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存款利率的标准: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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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的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二)存款余额的限额不超过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存款余额;
(三)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
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存款业务,应当
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一)检查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应当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并取得财务公司风险评
估报告,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如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不符合该
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于财务公司。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七条 公司应制定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
的风险处置预案,明确相应责任人。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
任一情形,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一)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
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
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
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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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
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
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
偿还;
(六)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七)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
进行整顿;
(八)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因出现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无法收回 而 造
成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司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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